「有條件釋放」精神病人 不滿沒機會出席會議檢視個案 司法覆核遭駁回

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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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詞:申請人多次自願或強制入院
多次獲「有條件釋放」

申請人 Ho Wai Yee 由大律師黃雅斌、蕭詠藍代表;答辯方東區尤德夫人那打素醫院精神病院院長、醫院管理局由大律師張天風、陳俊言代表;精神健康審裁處獲豁免出庭。案件獲批司法覆核許可,經過聆訊後,法庭終駁回申請。

法官高浩文在判詞引述申請人背景,指她有長期且複雜的精神病歷,她在 2005 年確診患上妄想症(delusional disorder),2006 年診斷修正為思覺失調症(paranoid schizophrenia),2010 年再修正為情感思覺失調症(schizoaffective disorder)。

由 2005 年 2 月至 2009 年 12 月,她兩度自行到精神病院求診,並一度因各種原因強制住院,自 2009 年起,紀錄顯示她多次自願及強制住院,基於使用暴力的風險、違反出院條件及情況不穩,在至少 4 間精神病院留院,亦多次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 42B 條獲「有條件釋放」。

有條件釋放令(Conditional Discharge)是一種強制治療命令,針對有刑事暴力病歷或傾向,以及曾被強制入院的精神病患者。患者須遵守的條件,可包括居住在院方指明的地方、到指定的醫院或診所覆診、服用處方藥物等。但凡院方認為患者沒有遵守相關條件,為了患者或他人健康或安全著想,可重召患者入院,或更改釋放條件。
判詞:申請人提交私人醫生報告
質疑院方診斷出錯

在 2024 年 6 月 4 日,申請人提交兩份由其私人精神科醫生撰寫的醫療報告,向精神健康審裁處提出覆核,要求撤銷「有條件釋放」令,該報告指申請人患有強迫症但已康復。兩周後,申請人沒如期覆診,於是被召回精神病院並留院 19 日。院方發現申請人自行停藥,並堅信自己獲處方的藥物,是一種會引致她易怒和焦慮的毒藥。院方認為其病識感欠佳,否認出現精神病症狀,並堅持自己毋須服藥,經評估後再診斷她有情感思覺失調症。

院方在同年 8 月 6 日進行跨專業個案會議審視申請人的個案,在 8 月 9 日發出「有條件釋放」令,容許申請人出院,條件包括要服用處方藥物、定期覆診、居於報稱住址、由社署監察、接受精神科社康護理服務。

其後覆診時,申請人抱怨精神科藥物 Clopixol depot 出現副作用,要求停藥或轉回之前服用的 Abilify depot,醫生認為轉藥的話,她需要住院接受緊密觀察,申請人拒絕住院,醫生繼續處方 Clopixol depot,並增加其他用藥減輕焦慮、疲乏等副作用。

判詞:審裁處駁回覆核
另建議院方重新檢視病情

申請人繼續其在精神健康審裁處的覆核申請。精神健康審裁處經考慮後,拒絕接納申請人提供的私人醫生意見,認為其意見過於空泛,沒考慮到申請人過去的刑事行為、精神狀況、臨床病徵等。基於申請人的病識感不足,認為應維持「有條件釋放」,相信她過去的暴力行為與其精神狀況有強烈關係,須持續用藥控制病情,以免復發。

審裁處亦提及,基於申請人的臨床表現,建議其醫療團隊重新檢視申請人的病情及診斷,以支持她復康、履行母親角色及重新融入社會,並加強對申請人的精神健康教育。

判詞:院方召跨專業個案會議後減藥量

在審裁處裁決後,院方在 2025 年進行跨專業個案會議,並請申請人進行一次諮詢,申請人帶同法律代表出席,要求院方重新檢視其診斷,又詢問何時才會進行覆核。申請人其後再去信詢問,但院方未有給予確切日期。

同年 3 月院方進行跨專業個案會議,決定維持「有條件釋放」令。及至 2026 年 11 月再覆診時,主診醫生看過申請人的兩份私人醫生報告,考慮了部分內容,並基於申請人臨床狀態穩定,情緒和睡眠正常、沒有精神病或躁狂症狀、沒有自殘或攻擊行為,決定將用藥量減半。

官:沒基礎指審裁處法律上犯錯

申請方爭議,審裁處在 2024 年的裁決,違反《精神健康審裁處規則》第 23(4) 及 24 條,即沒有為院方重新檢視診斷的建議設立期限,亦沒規定若院方未有落實建議,可重新安排聆訊,令審裁處無法履行其監察角色。申請人亦質疑,院方沒向她給予機會,與院長或醫管局對話,討論其「有條件釋放」令及精神狀態。

法官不同意,指醫療團隊在沒設立期限下,已作出跟進,包括進行跨專業個案會議,並重新確認申請人的診斷;主診醫生亦持續檢視申請人的情況。法官指出, 第 23(4) 條的目的,是在審裁處的建議未獲落實時作出跟進,但在本案中,院方已落實其建議,因此沒基礎指審裁處法律上犯錯。

申請方:應邀請申請人一同開會
官:有其他機會申訴

至於申請方爭議,院方應邀請申請人一同重新檢視其病情,確保過程公平,惟院方在完成跨專業個案會議才告知申請人,令她沒有機會提出意見。答辯方則指,申請方誤解跨專業個案會議的性質與功能,指會議並非聽證會或論壇,不是讓病人陳詞的場合,而是一個內部臨床討論。

法官同意,跨專業個案會議的性質並非聽證會,申請方沒基礎指控院方拒絕讓申請人在會議上有法律代表,而且在覆診、家訪、電話聯絡期間,申請人有充分機會表達她對「有條件釋放」的關注,亦有機會陳述其精神狀況,醫生亦因此多次調整用藥。

此外,在跨專業個案會議召開前兩周,申請人及其法律代表獲悉會議即將召開,並有給予她機會提出憂慮;申請其後提交了私人醫生報告,其主診醫生亦已考慮該報告。

判詞續指,申請人在審裁處聆訊中有兩名法律代表,整個聆訊公平、公正,若她有任何不滿,隨時可再次申請覆核。而跨專業個案會議並非其唯一申訴機會,她亦清楚知道有其他申訴渠道;在法庭看來,她未能出席跨專業個案會議,沒造成任何不公。

官不同意侵害人身自由

申請方另一爭議是,在整個覆核「有條件釋放」令的過程中,申請人承受不人道待遇,私生活權亦受侵害。申請方指,院方未有邀請申請人參與跨專業個案會議,令她感困惑、不信任及怨恨,而院方在缺乏足夠說服力的醫療需要下,持續強制申請人接受治療,亦侵害其人身自由及私生活權。

判詞直指,申請方的陳詞欠缺說服力,指法庭同意答辯方所指,院方已多次覆核申請人的個案、多次調整用藥,即使申請人不同意醫生的診症,亦不構成侵害其人身自由,無證據顯示醫療人員的行為偏離穩定病情、保障病人健康的醫療目的。法庭最終駁回申請人的司法覆核,另判申請人付訟費。

判詞尾聲特別提到,法庭同意像申請人一樣的病人,應獲有尊嚴、尊重程序的方式對待;但申請方提出的所有爭議均被駁回。法官重申,跨專業個案會議的決定沒違反公義,亦無程序不當;申請人的病情已獲持續檢視,並得到恰當治療,而申請人仍可再向審裁處申請覆核。

HCAL818/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