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B發帖被指不當遭革職 官中教師覆核勝訴 政府上訴指帖文鼓吹暴力

FB發帖被指不當遭革職 官中教師覆核勝訴 政府上訴指帖文鼓吹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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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稟狀:革職決定干預言論自由

上訴方為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由資深大律師陳浩淇代表;答辯人為譚玉芬,由資深大律師鮑進龍及大律師黃宇逸代表。上訴聆訊由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朱芬齡及法官區慶祥審理。

案情指,2019 年 6 月中至 9 月初,譚被指在 Facebook 發布針對警方的不當言論,有違教育專業守則,須接受紀律聆訊。2022 年 10 月,委員會指譚未符合教師標準,令政府名聲受損,裁定她行為不當。

2023 年 7 月,公務員事務局去信譚,指考慮其不當行為的嚴重性、其背景及求情後,決定引用《公務人員(管理)命令》第 10 條將她革職,譚亦無法享有退休福利。

譚其後入稟提請司法覆核,認為當局革職決定涉程序失當,不恰當干預其言論自由。法官高浩文於 2024 年 4 月頒判詞,裁定她司法覆核得直,並下令撤銷革職決定

政府方:行為嚴重革職合理

代表局方的資深大律師陳浩淇陳詞指,根據《公務員守則》、2010 年教育局內部通告文件,公務員必須保持政治中立,在社交媒體上發表言論時須克制,政府對行為不當的公務員採取「零容忍態度」。

陳續指,譚玉芬的不當行為嚴重,在社交媒體發布的言論,公然漠視政府的指引。政府曾在 2019 年發指引提醒公務員在發表政治言論時須克制,譚必然知悉,但仍選擇發布該些貼文。

陳又指,譚的帖文被廣泛轉載,嚴重損害公眾利益,尤其在 2019 年的「非常時期」。他引述高浩文的判詞指,譚上載帖文後,她受僱的學校收到 109 宗書面投訴及 138 宗電話投訴,教育局及公務員事務局亦收到 110 宗投訴。有鑑於此,當局必須嚴肅跟進,以重拾公眾信心。

針對譚一方指當局決定損害言論自由,陳指涉案帖文內容極端,不能受憲法保護,又指政府的指引並非全面禁止公務員的言論自由,當局是基於譚在 Facebook 的不當帖文而將她革職。

他解釋,公眾期望教師培育下一代,而非鼓吹暴力,惟譚的帖文加深社會分歧,亦不符政府當時希望社會恢復秩序及鼓勵對話的立場,故政府將她革職並非不合理及不合比例。

陳又指,譚對其行為沒有悔意,由接受紀律聆訊至提司法覆核期間,一直提到自己在案發後被「起底」,又指自己無意散播帖文。

此外,陳指公務員事務局有其職責監督公務員的紀律,處理公務員不當行為及採取恰當處分,屬當局的憲制及行政責任。

政府方:不能著眼處分嚴苛忽略其他考慮

就申請方指當局決定不合理,陳浩淇指法庭不應只著眼於當局作出的處分嚴苛,而忽略整體情況,包括平衡公眾利益、公務員事務局職責等因素,否則便是見樹不見林。

陳續指,事實上局方在作出革職決定前,已考慮其他方案、譚的背景及求情等,故答辯方稱當局忽視革職所造成的嚴重後果是不符事實(fanciful)。陳強調,答辯方不能因譚被革職後面對困境,便說局方決定不合理。

答辯方:革職造成嚴重打擊

代表譚玉芬的資深大律師鮑進龍則指,當局決定過分嚴苛,未有考慮革職對譚的嚴重影響。鮑解釋,譚任職公務員 27 年間表現良好,遭革職令她失去多年來累積的退休福利,相對入職不久的公務員,譚失去的更多,造成嚴重打擊。

鮑續指,譚被革職時 54 歲,距離退休年齡只差 6 年,難以再找其他工作,而她只有少量存款,並無持有物業,原本打算日後依賴退休福利生活。她亦因紀律聆訊患上抑鬱症,但局方在作出決定前,並沒妥善考慮譚的求情因素。

鮑又提到,局方在作出決定時未有解釋,指雖然申請方不爭議涉案帖文不恰當,但帖文並非最嚴重類別,亦沒有證據顯示譚的教學受影響。然而,局方沒有考慮其他可行的處分方案,包括強制退休、減薪等。

鮑指,強制退休對譚而言已屬嚴重處分,惟局方選擇隻字不提其他方案,情況猶如「房間裡的大象」。他續指,原審判詞正確指出,當局並未有解釋為何革職是最合適方案,違反其行政責任,亦對譚造成不公。

答辯方:當局侵害言論自由

針對政府方指譚毫無悔意,鮑進龍引述譚曾於紀律聆訊間,表示對事件感到愧疚,並稱她無意冒犯政府,願意接受當局處分。他續指,譚只是依據其權利作出合理辯解,非沒有悔意。

鮑重申,當局的決定侵害譚的言論自由,又指譚現時已再無機會發布涉案帖文,香港自 2020  年起已恢復平靜,不再是 2019 年的混亂局面,故革職處分不合理亦不合比例。

CACV203/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