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RROR演唱會事故|舞台工程分判商「協興隆」被頒令清盤

MIRROR演唱會事故|舞台工程分判商「協興隆」被頒令清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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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度被入稟清盤呈請

呈請人為「佛山市鉅能舞台設備有限公司」;遭呈請清盤的公司為「協興隆舞台工程有限公司」。呈請人在 2025 年 2 月入稟清盤呈請,4 月稱「協興隆」已償付款項,撤回呈請,但在 5 月再次入稟清盤呈請。

高院聆案官黃健棠周三在「協興隆」沒有代表出庭,以及沒有收到任何人反對清盤令之下,頒布清盤令,「協興隆」須支付訟費。

刑事程序後
兩舞蹈員入稟申索

MIRROR 演唱會 2022 年發生事故後,舞台工程總承辦商「藝能工程」及其延伸公司共 3 名職員被控串謀欺詐罪,指涉事的 LED 顯示牆和吊掛裝置,實際超重共逾 3 倍。3 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獲裁定無罪

兩名在事故中受傷的舞蹈員張梓峯、「阿 Mo」李啟言,2025 年 7 月先後入稟區院和高院,向「協興隆」等多間公司追討人身傷害賠償。

協興隆負責安裝裝置
承認 6 傳票判罰款

翻查資料,「協興隆」在 MIRROR 演唱會事故後發聲明表示,只負責製造和安裝升降台、修口舞台板及吊人裝置,事故的屏幕吊掛裝置和鋼纜是由總承辦商「藝能工程有限公司」指定的供應商製造及供應。

「協興隆」被票控 2 項「沒有確保僱員的安全及健康」、2 項「沒有確保存放於處所的作業裝置或物質是安全的」、1 項「沒有在 24 小時內將嚴重意外事件通知職業安全主任」及 1 項「沒有就意外發出通知」,「協興隆」在 2024 年 1 月認罪,被判罰款 42 萬元

HCCW277/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