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 23 條立法諮詢文件建議,新訂「叛亂罪」,處理包括性質及程度上比暴動更嚴重的行為,並以美國、澳洲、加拿大及新加坡為例,指均有法律應對類似事宜。
翻查相關外國法例,加、澳的條文註明「為了推翻政府」、「企圖推翻憲法或政府」,而澳設有辯護理由,指若懷善意意圖不屬違法。至於美國,該罪最高判囚 10 年,與香港現時暴動罪一樣,但國會研究指該條文不清晰,而司法部在國會山莊衝擊案亦沒引用該罪起訴。
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受訪時,指按美國法院就相關罪行的定義,概括而言該罪與現時港府倡訂的叛亂罪「不相上下」。他又認為,本港表達自由受《基本法》及《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保障,毋須參考澳洲另訂辯護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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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條叛亂罪|針對危害整體公共安全暴力行為 江樂士:七一衝擊立會屬叛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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