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歲男警涉向 3 間財務公司申請貸款時,隱瞞個人財務狀況,誘使對方批核貸款,涉案金額共 105 萬元。男警被控 3 項欺詐罪,周二(11 日)原定於東區裁判法院開審,被告在開審前改為認罪。
辯方求情時稱,被告是希望幫助家庭度過財困才借款,其家人的公司因疫情而倒閉;又指被告曾獲指派「緊要嘅警隊任務」,患上創傷後遺症、適應性困難。
裁判官指案情嚴重,初犯一般都會判監,又指被告由警員成為階下囚已是最大懲罰,但強調作為警員「你絕對知自己做緊咩」。官判監 7 個月,緩刑 24 個月,向警員稱「希望你原本嘅初心可以努力維持…好好對待屋企人」,警答稱「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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