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年 12 月,警方在新蒲崗工廈一劏房單位發現 20 個彈殻、逾百發火藥槍槍彈,租用單位的六旬漢警誡下指,出於興趣購買。他承認無牌管有彈藥、管有爆炸品兩罪,周三(13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囚 10 個月。
裁判官陳志輝指,雖然涉案槍彈不會產生火花,惟物品存放工廈劏房,可能會被他人取走,以進行不法行為,有一定程度危險性,「法庭層面係相當相當之嚴重,必定要監禁」。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2023 年 12 月,警方在新蒲崗工廈一劏房單位發現 20 個彈殻、逾百發火藥槍槍彈,租用單位的六旬漢警誡下指,出於興趣購買。他承認無牌管有彈藥、管有爆炸品兩罪,周三(13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囚 10 個月。
裁判官陳志輝指,雖然涉案槍彈不會產生火花,惟物品存放工廈劏房,可能會被他人取走,以進行不法行為,有一定程度危險性,「法庭層面係相當相當之嚴重,必定要監禁」。
反修例 6 周年,至今約 3,000 人被起訴。對部分人而言,審訊結束不等於案件告終。據律政司數字及《法庭線》翻查,律政司至少就當中 30 宗案提出刑罰覆核,涉及 44 名被告,當中 14 人案發時未成年。
律政司成功覆核當中 32 人的刑罰,他們逾半被改判監或者加監,另有 30 % 由感化令等改為判入勞教中心等拘禁式刑罰。有未成年被告由兒童保護令,改判社會服務令及感化令,並改為留有案底。
上訴庭大多認同律政司的覆核理據,指原審判刑時要考慮案發社會背景、若控罪和案情嚴重,更生的考慮相對公眾利益變得微不足道。就非法集結案,上訴庭亦釐清「黃之鋒案」判例,指該案從未裁定,沒有實質暴力行為就不應處以較具懲罰和阻嚇性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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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歲男警涉向 3 間財務公司申請貸款時,隱瞞個人財務狀況,誘使對方批核貸款,涉案金額共 105 萬元。男警被控 3 項欺詐罪,周二(11 日)原定於東區裁判法院開審,被告在開審前改為認罪。
辯方求情時稱,被告是希望幫助家庭度過財困才借款,其家人的公司因疫情而倒閉;又指被告曾獲指派「緊要嘅警隊任務」,患上創傷後遺症、適應性困難。
裁判官指案情嚴重,初犯一般都會判監,又指被告由警員成為階下囚已是最大懲罰,但強調作為警員「你絕對知自己做緊咩」。官判監 7 個月,緩刑 24 個月,向警員稱「希望你原本嘅初心可以努力維持…好好對待屋企人」,警答稱「知道。」
2022 年 8 月,19 歲無業馮姓男子,被指進入慈雲山「黃店」食肆「八道餐廳」後,用刀突襲老闆娘,被捕後在警署再被搜出一把生果刀。他早前承認俗稱「傷人 17」的有意圖而傷人罪及公眾地方管武兩罪,原訂周二(21 日)在區域法院判刑。
辯方指,精神科報告建議判不設期限的醫院令,但一般在謀殺等嚴重罪行時才會有此選項。辯方表示被告希望判監,指本案事主只得表面皮外傷,可即日出院,案情相對較輕,而被告在獄中亦可接受精神科治療。
法官王詩麗指須時考慮案例,將案件押後至 11 月 28 日判刑,期間被告續須還押。
2022 年 5 月,年資逾 30 年的女警,涉於停職期間,在尖沙咀 iSQUARE 一間店舖內,偷取一頂價值逾 5,600 元的「Prada」帽。她早前被裁定一項盜竊罪成,還押小欖精神科精神病治療中心索取報告,周三(14 日)被判處 3 個月監禁、緩刑 12 個月。 辯方求情指,被告初犯,盼以罰款處理;裁判官林子康直言「不苟同」,稱被告帶備工具移除貨品的防盜裝置,顯然經計劃。官又提及「被告本身係一名經過專業訓練嘅警員,工作咗相當年期先有精神疾患」。 官續指,被告曾入住「中途宿舍」,療效「相當之令人失望」,惟一選項為監禁,但恐其病情惡化,故判緩刑。被告聞判拭淚,官籲她「喺未來唔好再干犯任何罪行,希望被告你嘅家庭成員可以好好引導你」。早前庭上透露,被告來自警察世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