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中國內地律師申請參加在港執業資格考試,被律師會以執業時間不符要求為由拒絕,他提出司法覆核,指律師會的制度對普通法地區及非普通法地區律師的要求不同,涉歧視、程序不公,亦不理解內地司法制度、違背國家大灣區政策等。
高院法官高浩文周五(31 日)駁回內地律師的申請,下令他支付律師會一方訟費。官認為制度不涉歧視,而且申請人未循既定程序要求律師會或向原訟庭覆核,單憑這一點已足以駁回申請。官亦進一步反駁,制度有不同要求源自普通法及非普通法的差異,不涉歧視。
法律101|甚麽是「司法覆核」?誰有資格提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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