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擁 Tesla 電動車的 Uber 司機,於 2018 年向運輸署申請出租汽車牌照,向公眾提供豪華出租汽車服務,同年被署方以未能證明有市場需求、具服務獨特性為由拒絕,再被交通審裁處駁回上訴。二人於 2021 年入稟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挑戰審裁處駁回上訴的決定。
法官高浩文周四(3 日)判兩名申請人勝訴,撤銷審裁處的決定,發還重新考慮,審裁處須付訟費。判詞指出,審裁處指申請人需要證明其服務具獨特性,該主張「近乎荒謬」,對申請人加諸不可行、不合理的要求。法官亦認為,網約車的性質,與婚禮花車等其他獲發牌的出租車服務相同,審裁處拒絕網約車申請,立場有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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