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保護兒童會轄下院舍「童樂居」多名員工涉嫌虐兒,其中現年 51 歲前職員,否認 6 項虐兒罪受審,案件周五(12 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 3 罪罪成,另 3 罪無罪。控方確認,本案是首宗於區院審理的童樂居案、亦是首宗判決。計及裁判法院受審的案件,本案亦是童樂居案不認罪被告當中,首宗有部分控罪被裁定不成立。
法官李慶年裁決時稱,被告涉拉扯幼童頭髮、將他摔倒在地等,直指是過火及不必要;另她曾目睹同事施襲,但「視而不見,聽而不聞」、「佯裝不見,佯裝不聞」,裁定 3 罪罪成。就另外 3 罪,官亦拒納被告證供,但片段顯示她所使用的力度相對輕微,幼童沒太大反應,指情況或屬「輕微驚嚇,或有些少心理焦慮」,故裁定無罪。
辯方求情時稱,被告「好錫啲小朋友」,會為他們買食物、衣服等。法官其後稱,不排除被告其餘時間疼惜小朋友,但「嗰種粗暴,一次都不能多」、「如果自己啲仔女,自己啲孫會唔會咁掉?梗係唔會啦…」案件押後至 1 月 23 日判刑,被告期間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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