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院上訴委員會周三(16 日)駁回兩宗 2019 年暴動案件、共 6 名被告的上訴許可申請,指兩案皆沒有合理給予上訴許可的理由。
首宗申請涉 5 人,他們被控 9 月 29 日「全球反極權遊行」時,在金鐘政總外參與暴動,當中一人審後罪成,另 4 人包括一名醫生認罪。他們早前分別就定罪及刑期上訴時,爭議事件被拆成 4 案,惟本案量刑起點最重、達 64 個月,較另案最輕的起點 48 個月多出 16 個月,認為上訴庭應干預,上訴庭最後裁定一人獲減刑 3 個月,其餘均被駁回。
另一宗申請涉一名法律系女學生,被指 8 月 31 日港島區遊行時參與暴動,審後無罪兼獲裁訟費,其後律政司上訴得直,發還原審重新考慮。女學生就該決定,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至終院證明書被拒。她的案件將在下周二(22 日)在區域法院再次提訊。
9.29 金鐘暴動 5 人提上訴
指量刑起點較同一事件另案高
首宗申請的 5 名申請人,依次為馮嘉文、歐陽志堅、邱偉濤、林耀俊及謝達志。他們被控於 2019 年 9 月 29 日,在金鐘政府總部外一帶參與暴動。在原審中,區院暫委法官鄭紀航一律以監禁 64 個月為眾人的量刑起點。馮嘉文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判囚 5 年 3 個月;另 4 人認罪,判囚 4 年至 4 年 3 個月。
就馮嘉文的定罪上訴,上訴方力陳,馮現身於政總左翼附近時,現場相對平靜,暴力行為集中在其他地方,不應把左翼列為暴動範圍。而馮的衣著及裝備,未能讓法庭達至他參與暴動的唯一推論。
而就 5 人的刑期上訴,上訴方爭議當日同時段、同地點發生的事,被分拆成 4 宗案件,分別由區院 3 名法官審理,而本案的量刑起點最重、達 64 個月,較另案最輕的起點 48 個月多出 16 個月,認為上訴庭應干預。9.29 金鐘暴動案共分為 11 宗案件。當中 4 宗是在政府總部外發生,本案是其中一宗。(量刑見另稿圖表)
上訴庭:區院判刑沒約束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及彭寶琴指,區域法院的判刑理由並無指導性,亦沒有約束力,並指案件的暴動涉及破壞政總,為非常加刑因素,加上他們當時有的裝備、參與程度不是最低,裁定量刑起點沒有過高。
三名法官續指,邱偉濤較其他被告早認罪,卻因被原審指「悔意極為不足」,認罪扣減由 25% 扣減下調至 20.3% 屬犯錯,遂裁定上訴得直,撤銷 4 年 3 個月刑期,改判囚 4 年。其餘 4 人維持原判。
8.31 港島暴動原裁無罪
律政司得直發還原審
第二宗申請的申請人為湯嘉欣,案發時為法律系女學生,被控於 2019 年 8 月 31 日,在菲林明道與天樂里之間的軒尼詩道參與暴動。原審區院法官李俊文於 2021 年 8 月裁定她無罪,她另面對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亦不成立。
翻查判詞,湯選擇不作供,原審指涉案片段只見湯被截停及前一刻的情況,故她被捕前在何地、與誰一起、做過或沒做過甚麼,以至耳聞目賭過何事,都沒有證人或證物證據指證。原審認為,控方至少要證明被告曾於暴動期間在場出現,否則不能參與暴動,或共同計劃下做出任何行為,實際上協助或鼓勵了暴徒;現時證據未能達唯一合理推論,因此無罪。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指,被告攜防毒面具、行山杖等,可見她打算防護及有肢體衝突,考慮所有環境證供後,其參與暴動的推論是壓倒性(見報道),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撤銷原審暴動罪無罪裁決及訟費決定,將案發還原審重新考慮。
就其發還重新考慮案件,將在下周二(22 日)在區院再次提訊。(見報道)
FAMC15/2024(CACC68/2023、DCCC240/2021);FAMC35/2024(CACC150/2022、DCCC51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