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 年造成 39 人死亡的南丫海難,死因庭周四(22 日)展開第十三日研訊,庭上傳召時任驗船主任徐新明出庭作供,徐曾 5 度向南丫四號發出驗船證書。家屬方指出,海事處的驗船檢查表並無「水密關閉裝置」供驗船督察剔選,質疑徐如何確保驗船督察有檢查水密裝置。
徐重申,工作指引列明要檢查水密裝置,「同事當然以佢驗船嘅經驗會去睇啦」,又指他依靠前線驗船督察驗船,「我確信佢哋係有足夠嘅訓練去睇你所講嘅水密裝置」,而「任何表格都唔能夠十全十美」,否認自己是「橡皮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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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財利船廠董事羅愕瑩被重召作供。海事處指出,有至少 18 艘由財利建造的船隻,尾艙長度都不足船總長一成,不符羅早前供稱對海事處「船總長一成」的理解。羅確認,該 18 艘船若根據其理解屬「違例」,但指這批船都並非由他跟進設計,「我只可以話我唔為意到呢批船有咁嘅情況」,並否認說法為掩飾財利漏裝水密門。(見另稿)

時任驗船主任:簽發證書前
「盡可能」覆檢驗船紀錄
研訊主任傳召已退休的海事處高級驗船主任徐新明作供,徐確認於 1996 年加入海事處,大學修讀輪船機械工程,擁專業工程師資格,出任驗船主任前,曾接受為期 70 至 80 天的培訓,被派往不同部門熟習工作。徐曾於本地船舶安全組工作,隸屬機械科,於 2008 年晉升為高級驗船主任,未曾親自檢驗南丫四號,但在 1999 至 2004 年,簽發過 5 張南丫四號的驗船證書。
徐供稱,他在簽發證書前,會「盡量」檢查船隻檔案中的驗船紀錄,但檔案有時會被借走,「一下子未必睇晒」。而他有時會亦先簽署驗船證書,送到分區海事處辦事處,讓驗船督察完成最終檢查後,確定沒有問題,直接向船東發驗船證書。他指,同事事後會補充該次的驗船紀錄,自己「盡可能會」覆檢所有紀錄,「但係唔會話 100 個巴仙,可能會走漏」,又指相信驗船督察「出得證書,就一定要 check (檢查)晒所有嘢先出得證書」。
時任驗船主任:依靠前線同事檢驗
否認是「橡皮圖章」
代表家屬的大律師李峰琦關注,海事處 1995 年的工作指引列明,每年都要檢查船上的「水密 / 風雨密裝置」,按徐的理解,這一點有否指明是檢驗甲板上或下的水密裝置?徐認為「凡係水密裝置都要驗」,即包括甲板下的水密裝置。李峰琦續指,海事處驗船檢查表,沒有「水密關閉裝置」這選項供填寫,詢問徐如何確保驗船督察有檢查水密裝置?徐重申,工作指引列明要檢查水密裝置,「同事當然以佢驗船嘅經驗會去睇啦」。
李指出,庭上多名驗船督察對須否檢查水密裝置有分歧,有人認為只包括甲板上的水密裝置,有人則認為是整隻船的水密裝置。徐回應指,相信驗船督察有基本的訓練驗船,而他作為驗船主任,依靠前線同事驗船,「我確信佢哋係有足夠嘅訓練去睇你所講嘅水密裝置」。他又認為,檢驗水密裝置「係驗船嘅常識嚟」,相信驗船督察有專業資格,「點解我會去話佢驗得唔啱呢?」李指出徐作為驗船主任應作最後把關,但他僅稱相信下屬會做,質疑他是「橡皮圖章」,徐不同意。

曾應港燈申請豁免檢驗項目
時任驗船主任:「冇話唔可以改變」
庭上提到,港燈曾向海事處申請豁免南丫四號部分檢驗項目,徐代表處方回覆批准。李詢問,海事處部門是否有指引,職員可放寬驗船要求,但 1995 年工作指引似乎沒列明可放寬。徐庭上指,1995 年文件屬指引,「佢冇話可以改變呢個指引裡面嘅嘢,亦都冇話唔可以改變嘅」,當船東作出申請便作考慮。
代表海事處的大律師羅蔚山表示,1999 年為南丫四號兩年檢,當年 7 月港燈申請豁免拆開主機檢驗,要求褪至四年檢時再拆開,解釋因為該船隻航行時數短,並提供相關證明。徐於翌月代表海事處回信,同意港燈申請並列出條件。徐庭上確認。羅再提到,港燈於 2002 年及 2007 年再發信予海事處申請同樣的豁免,均獲處方批准。
羅指出,《商船(本地船隻)條例》第 69 條提到,處長有權作出豁免,在法例 2007 年生效前,海事處則應用 1995 年工作指引,而該指引並非附例,是海事處提供予同事的工作指引。羅再指,驗船目的在於令船隻安全航行,確保船隻用途與申請用途一致,難以用表格解釋清楚,又指每名驗船督察要檢驗的項目情況複雜,而處方提供的檢驗報告,主要是驗船時的重點檢測項目。徐一概同意,重申驗船依靠人員的技術、經驗及學識。
家屬方:驗船表沒水密裝置選項
時任驗船主任:任何表格都並非完美
家屬代表大律師李峰琦再指,船隻的水密裝置重要,須重點檢驗。徐確認。李提到,但海事處提供的檢驗表格上,沒列出水密裝置的項目供驗船督察剔選?徐指,項目上有提到船體,而水密裝置包括在內。李追問,所以列表中沒列出檢驗水密裝置並無不妥?徐指,「任何表格都唔能夠十全十美」。
李質疑,驗船督察平均每日須檢驗數艘船,檢查年期亦不一樣,理應有更詳細的表格供參考,以免遺漏檢驗?徐則指,「表格唔可能每一點都包括在內」,重申相信驗船督察的專業。
另外,徐在港燈代表律師沈信安提問下確認,港燈向海事處申請豁免的項目,均與水密裝置無關。

前高級驗船督察:最終檢查不會入艙
已退休的海事處高級驗船督察陳淇昌,在 1996 年南丫四號建造時負責其中兩次的新船檢驗,檢查通道管道、上層結構及電器。他指當時毋須進入舵機房和油箱房,「正常嚟講如果係落去檢驗項目,唔會睇其他非指定嘅項目」,故沒需要亦沒留意甲板下的船艙是否水密艙。他於 1997 年再負責南丫四號其中一次覆檢,供稱只跟進了同事列出的覆檢項目。
陳另於 2003 年,負責南丫四號年檢的最後檢查,他指在最後檢查階段,船一般已停泊海面,驗船督察不會進入甲板下的船艙檢驗水密裝置,因為船艙是半密閉空間,可能有有毒氣體,照明亦不足,「可能唔係咁適宜落去」,一般是在船隻拉上岸,在船廠進行維修時,由船廠安排換氣及照明系統,供驗船督察進入船艙檢驗水密裝置、安全設施等。陳又認為,在最後檢查弓階段「已經信納咗其他同事嗰啲檢驗」,故只會在船艙入口,用電筒「照下會唔會有積水」。
CCDI-1075-1113/2012(M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