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第二案|警稱跟蹤被告到藥房、五金鋪等購物 辯方促標示位置 控方反對

反恐第二案|警稱跟蹤被告到藥房、五金鋪等購物 辯方促標示位置 控方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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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捕前一天 警跟蹤被告

根據控方案情,警方在 2020 年 3 月 6 日開始跟蹤部分被告,並在當晚追蹤首 7 名被告,在深水埗美荷樓對上的一個公園開會。

控方上周五開始傳召駐守刑事情報科的監視警員(匿名作供,稱為「SO20」)。他在 2020 年 3 月 6 日獲指派跟蹤 17 名人士,包括本案 8 名被告,以及另外 9 人。

當晚 10 時,他收到通知要到白田街遊樂場,主要觀察第五被告楊怡斯,其後他目睹楊怡斯與同案其他被告會合,走到巴域街休憩處。

警員:3 被告等人登 Tesla 離開

警員 SO20 周二在控方提問下確認,他依靠上級提供的被告照片認人,而非單憑他們的衣著,他亦在控方提供被告被捕後拍攝的照片,認出楊怡斯與他當日看到的女子「大致相同」。

警員稱,當晚其後看到楊怡斯、第四被告張家俊、首被告何卓為、次被告李嘉濱及一名不知名女子,沿著巴域街落斜,張家俊打開一架黑色 Tesla 的車尾箱,何卓為將釣魚箱和魚桿放到車尾箱,張家俊登上駕駛座,一名不知名女子登上副駕座,其餘 3 人坐到乘客位置,然後該車駛向北河街方向離開。

警同意目標眾多 監視或有遺漏

張家俊的代表大律師張志輝在盤問時關注,警員在 3 月 6 日需要監視 17 人,而他不可能一次關注全部 17 人。警員同意他不能關注所有人,但重申他的主要工作是監視楊怡斯,他在盤問下亦確認,若有 5 名目標人物同時間出現,他亦不可能完全關注每個人的每一個動作,「可能會有啲遺漏」。

警員在盤問下補充,在接受訓示,收到目標人物的照片後,他「無時無刻都可以」拿照片出來確認,但他亦同意,他在證人供詞,不曾提及有拿照片出來確認。

辯方質疑戴口罩等難認 警不同意

警員供稱在 3 月 7 日淩晨 1 時半,看到張家俊出現。辯方指出警員辨認到的男子戴著口罩,頭髮掩蓋額頭和眼眉。警員同意。

辯方又重提在上周五控方主問時,警員起初只能說出 14 名目標人物,湊不夠 17 人,直到控方提供書面供詞,他才說得出有楊怡斯。警員同意,稱「因為我開頭好緊張,所以我唔係好記得」。

辯方質疑,警員對當天的觀察記憶模糊,而他單憑一張黑白照片認人並非準確的方法,他聲稱辨認出張家俊,但該男子戴著口罩、頭髮蓋著眼眉,他根本看不清楚其容貌,認錯了人。警員一概不同意。

楊怡斯的代表大律師陳偉彥亦質疑,警員在兩份書面供詞和庭上接受控方提問時,不曾提及在監視行動期間取出照片確認目標人物的容貌,「個原因係你作出嚟嘅」。警員不同意,強調他每天處理相同的工作,因此沒有將細節刻意寫入口供。

另一監視警:何卓為進入大角咀一藥房

控方續傳召另一名監視警員 SO11,他在 3 月 6 日早上獲指派監視何卓為。約中午時分,警員看到何卓為離開大角咀宏創方,隨後到過 3 間藥房,離開其中一間藥房時,手持一個有重量的膠袋離開,並將膠袋放入身上的腰包。

下午約 1 時,何卓為在大角咀一個順豐站取貨,拿走一個啡色包裹,折返宏創方後再出門吃飯,在超巿購買紅酒後返回宏創方。

何卓為在 4 時許再次離開宏創方,戴上防毒面罩,手持釣魚冰箱,並在巴士站與何培欣會合,警員跟隨兩人登上巴士前往海怡半島,再轉乘港鐵到利東站。

兩人進入一間藥房後手持紅色膠袋離開,近傍晚 6 時到海濱長廊登上一架遊艇離開。

辯方:何卓為在藥房買夏枯草 官打斷

警員在何卓為的代表大律師黎暐晴盤問下確認,他跟隨何到藥房時,看不到何在藥房內做了甚麼。辯方指出,何當時買了夏枯草。

法官陳仲衡此時打斷,反問辯方「佢話佢睇唔到,你想佢答咩?」

辯方繼續指出案情,指何卓為登上遊艇時,船上還有一男一女,亦有其他人一同等候上船。警員確認遊艇上有「好多人」,有約十幾人一同上船,但看不到船上的人在做甚麼。

監視警:何卓為到五金鋪看燒焊面罩
辯方:看面罩旁的噴油、噴罐

另一名監視警員 SO15 則在 3 月 7 日獲指派到宏創方監視何卓為。早上近 11 時,他看到何卓為離開宏創方,到一間五金鋪外看燒焊面罩,在附近用膳後,他搭小巴到佐敦,逛了多間釣魚用品店後回到宏創方。

下午 3 時何卓為再離開宏創方,輾轉再到深水埗大埔道,接觸何培欣,3 分鐘後兩人分開。何卓為離開回到宏創方,警員亦結束跟蹤。

何卓為的代表大律師黎暐晴盤問時指出,何卓為被指在五金鋪外看燒焊面罩,但其實他當時在看面罩旁邊的噴油、噴罐。警員表示不同意。

辯方冀標示警員位置
控方反對指牽涉 PII

代表何培欣的大律師郭憬憲則關注,警員與何卓為的距離有多遠,警員表示不清楚,強調隨著人流、車流的變化,他與何的距離會增加、縮短。

辯方一度希望警員在地圖上標示自己的位置,遭控方外聘大律師林芷瑩反對,她表示本案的「公眾利益豁免權」(PII)(法律 101 文章)是包括警員跟蹤的方式(methodology)。

辯方繼續盤問,詢問在何卓為與何培欣碰面前後,他的腰包是扁的還是漲起,警員同樣不清楚。辯方又指出,當時何培欣將一個紅色袋交給何卓為,對方將袋放入腰包,交收後離開。警員表示不同意。

警:李嘉濱入五金鋪後持角鐵離開

另一名監視警員 SO8,在 3 月 6 日獲指派跟蹤李嘉濱。下午 4 時,他得知李將在油麻地港鐵站下車,於是奉命守候,並跟隨他到一間五金鋪,看到李手持兩條角鐵離開,然後步入艾麗大廈。

傍晚 6 時,李嘉濱沒有手持任何物品離開大廈。警員交給其他同僚接替監察工作。

3 月 7 日,SO8 繼續監視李嘉濱,指李在下午近 2 時先後進入一間膠片店和兩間五金鋪,然後進入宏創方。李嘉濱晚上近 8 時離開宏創方,一路步行至油麻地,登上一架紅色私家車,李嘉濱和司機到一間餐廳用膳後再上車,私家車由登打士街駛往新填地街時,警員交給同僚接手。審訊周三續,SO8 將繼續作供。

7 被告被控《反恐條例》控罪
1 被告控以企圖製作炸彈

8 名被告依次為何卓為(37 歲,無業)、李嘉濱(26 歲,裝修工)、吳子樂(28 歲,金融從業員)、張家俊(30 歲,程式工程師)、楊怡斯(29 歲,文員)、張琸淇(25 歲,入境處登記主任)、何培欣(23 歲、浸大四年級生)及周皓文(25 歲、測量員)。

首 7 名被告被控以《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一項交替控罪;李嘉濱另被控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HCCC18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