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條例》首案,7 人不認罪,周一(12 日)在高等法院踏入第 70 天審訊。由被告李家田一方作結案陳詞。
辯方指,認罪被告黃振強、彭軍壕的供詞均不可信,彭表示想和盤托出,但又拒向警方提供電話密碼;又指李家田遭受「打、嚇、氹」才作出招認。至於控方曾質疑涉事警肥胖,難以「屈住肚腩」襲擊李,辯方反駁「一個人有肚腩唔代表佢唔可以打人」,而且警員不算很肥,而李亦在庭上示範受襲過程。李選擇出庭作供,希望獲得公義。
辯方續指,李「日日唔夠錢使」,而當他加入群組後獲黃振強資助,「如果有人畀錢你飲飲食食,你會唔會留低?」指李所參與的只是「飲食 group、玩嘅 group,唔係串謀計劃」。案件周二續。
李家田一方:黃振強、彭軍壕供詞均不可信
第四被告李家田的代表大律師林芷瑩,周一作結案陳詞。辯方重申,本案串謀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開始,及至 12 月 8 日,至於 11 月 18 日前發生的事情僅為本案背景,屬「不被控告的行為 」,例如非法集結、暴動等。而證供提及的台灣軍訓、行山試槍等同屬背景。
至於控方指控李有參與 2019 年 11 月 18 日「大鴻輝飯局」、同月 25 日的三陂坊飯局,以及在 12 月 5 日受訪後開會。辯方指李均沒有出席。
辯方強調,兩名認罪被告,即自稱「屠龍」隊長的黃振強,以及彭軍壕的供詞均不可信。辯方指,黃原被控串謀謀殺罪,最高可被判囚終身,現獲存檔法庭,而彭更獲撤控。再加上二人均有豁免起訴書,以及最多獲 50% 的刑期扣減,可見他們二人均有動機作供指證他人。而他們的口供亦有不合邏輯之處。
辯方亦指,黃在錄影會面、「無損權益口供」及庭上作供,均提供不同版本。至於彭軍壕,辯方指他雖於首次錄影會面時,已表示希望和盤托出,但他隨後卻拒向警方提供電話密碼。辯方質疑,「點解唔開電話畀人睇,係咪(唔想)俾人知講大話?」指彭可為了刑期扣減而講得「天花龍鳳」。
辯方:李家田作供望在法庭獲公義
辯方續向陪審團指,李家田選擇出庭作供,希望在法庭上獲得公義,「要你哋搵真相同公義」。辯方提醒陪審員,只要認為李的供詞屬實或可能屬實,便應判其無罪。
辯方提及,李有口頭招認、警方記事冊及錄影會面的招認。而陪審員須考慮李有否作招認;如有,他有否被威迫利誘而作招認;以及其招認內容是否真確。
辯方重申,警方曾對李行水刑及施襲,李首次上庭時仍不敢投訴,及至第二次上庭時,他已由警方轉交懲教看管,才作出投訴,可見他的恐慌程度。
辯方:李遭受「打、嚇、氹」而招認
辯方指,李一早得悉自己有緘默權,但他卻作出對自己不利的招認,正正因為遭受「打、嚇、氹」(法律 101 文章)。辯方解釋,當警方上門拘捕李時,曾帶他到廁所行水刑。而本案有一大謎團,即警方重點搜查隊搜屋時,並無搜廁所,但他們所獲的訓示為,須搜查全屋每一房間,因為要搜出手槍及子彈。
辯方指,正因為當時警署警長馮保羅、警長 5820 梁樂文等人曾在廁所襲擊李,所以搜查隊沒有搜廁所。搜查隊的高級督察莫譪謙亦曾供稱,「O 記」警員曾稱「廁所唔喺搜查範圍內」。而控方始終不能解答,為何警方沒有搜查廁所。
辯方:警有肚腩「唔代表佢唔可以打人」
至於警員在庭上作供時均否認曾經施襲,辯方展示黃振強被捕後拍攝的傷勢照片,以證黃曾被襲擊。而拘捕黃的馮保羅及梁樂文亦參與拘捕李家田,「點解同一批警員唔會做同樣嘅嘢」?
至於控方曾質疑,警員肥胖,難以「屈住肚腩」襲擊,辯方反駁「一個人有肚腩唔代表佢唔可以打人」,而且警員亦不算很肥,而李亦在庭上示範受襲過程。警方決定對李採用水刑,以不留痕跡方法施襲。
此外,控方指控李曾把手槍保留在綠色袋中,隨後於寓所被搜出。辯方反駁,若李曾用綠色袋放置手槍,理應盡快棄置而非「大模廝樣」放在家中,而涉案 3 把槍均沒被驗出李的指模及 DNA。
辯方:針對李的證供薄弱 所以警要李作招認
至於控方盤問李時,經常質疑李沒有就一些他不明白的訊息提問,而李均會回應指,無法解釋為何沒有提問。辯方今指,日常生活中「係咪每一樣都問到篤」?辯方重申,李並沒被邀約前往台灣軍訓、泰國旅行,部分會議亦不獲邀請。
控方指控李曾與吳智鴻交接手槍,一度保存手槍。辯方形容,警方的監察名單不包括李,而閉路電視片段亦不見李的蹤影,針對李的證供似乎相對薄弱,指因此當 2020 年 2 月警方與彭軍壕會面時,與他商討案情,彭於兩個月後給予「無損權益口供」,便終於提及吳交槍予李。
辯方續指,及至同年 6 月11 日李被捕,因為警深知針對李的證供薄弱,便要李作出招認。辯方指,李在庭上承認,警誡下的部分證供均屬虛假,正是因為李要配合警方提供的供詞版本。
辯方:李為獲資助「飲飲食食」而留在群組
針對李一開始為何加入「屠龍」,李庭上解釋他對社會事件有興趣,就讀浸大電影學院高級文憑,喜歡拍攝,曾前往衝突現場拍攝。
辯方指,李又曾記下紀錄片的訪問大綱等。而李經濟環境不佳,「日日唔夠錢使」,當他加入群組後獲黃振強資助,「如果有人畀錢你飲飲食食,你會唔會留低?」而且李曾拍下自己的身份證及 Telegram 名稱,獲得經濟援助。
辯方質疑,假如李有意干犯串謀謀殺、使用爆炸品等行為,更不會讓自己身分與 Telegram 掛鈎。辯方指,李僅參與「飲飲食食」的群組,與串謀犯案分別甚大。
此外,控方指李曾參與「行山試槍」事件。辯方指,李不在「行山討論區」的群組中,群中吳智鴻曾指示參加者衣著,又有人提醒參加者關掉手機定位功能,但沒有人把如此重要的指示轉告李,結果被警方擷取了他的位置,可見李並無意到場試槍。至於彭軍壕供詞,吳智鴻把槍交予李。辯方質疑,但吳為人小心謹慎,怎會把手槍交予首次見面的李?
辯方:李沒參與「大鴻輝」飯局
針對彭的口供,辯方引述彭與控方的信件來往,當中彭曾於 2022 年 6 月去信律政司的代表「Stella Lo」,希望確認認罪協議「dropping first and third count as agreed」,可見他必然曾與警方達協議,更懂得寫信予「Stella Lo」。
至於彭曾供稱覺得吳智鴻「好癲」,又擔心退出會影響家人。但彭的訊息顯示,當他得知串謀計劃被取消後發訊息表示「仆街」,可見他想參與計劃,其供詞不盡不實。
至於控方指李於 2019 年 11 月 17 日曾進入理大,期間一度離開理大參與「大鴻輝」飯局,之後再重返理大。辯方則指,當天李被困在理大,根本無法出席飯局。李的定位顯示,他於當晚 7 時許在理大暢運道。警方當時已完成圍封,隨後會以暴動拘捕離開理大的人。當時李已難以離開理大,而幸運成功離開,更不會重返理大。
辯方:李參加「飲食 group、玩嘅 group」
辯方指,及至涉案行動前夕,黃振強等人於安全屋聚集,而李當天又到酒吧喝酒,沒有前往安全屋。假如李有心參與串謀計劃,大可在消遣後再到場,但他缺席。
辯方形容,在「屠龍」成員中,黃等人參與串謀,但其他被告則被蒙在鼓裡,繼續「痴飲痴食」,而李所參與的只是「飲食 group、玩嘅 group,唔係串謀計劃」。辯方最後提醒陪審員要獨立考慮各被告的證供,而李願作供,「因為佢要求畀返個公義佢」。
HCCC164/2022、HCCC255/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