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條例》首案,7 人不認罪,案件周五(26 日)在高院踏入第五天審訊。被指為「屠龍小隊」領導人物、同案認罪被告黃振強以控方證人身分作供。
他在控方主問下確認,於 2019 年 12 月 8 日因本案被捕,警方檢取其兩部手機,並擷取當中的 Telegram 訊息。控方指,涉案的 TG 訊息繁多,需讓黃閱覽並確認內容,遂押後至下周一(29 日)開始主問。
控方指黃振強需時閱覽 TG 訊息
控方傳召黃振強作供,控方開案指黃為「屠龍小隊」領導人物。黃振強蓄短髮、戴黑框淺灰邊眼鏡,身穿深灰色西裝,由囚室經過被告欄時,曾望向其他被告。黃及後步入證人枱,一度望向後方的旁聽席,其後以非宗教形式宣誓,身後有一名懲教人員看管。
黃在控方主問下確認,於 2019 年 12 月 8 日因本案被捕,警方檢取其兩部手機,以錄影方式拍攝其 Telegram 訊息,總時長逾 6 小時。控方指,因涉案訊息繁多,需要黃閱覽並確認訊息,指此舉可令審訊更流暢,並減少需傳召的證人。為免各方需在庭上「呆坐」等待黃閱覽,控方遂申請休庭,辯方及法官不反對,期間黃振強在庭上閱讀訊息,控辯各派代表監察。
國安警稱黃振強主動接洽改認罪
辯方質疑銷毀會面筆記另有目的
控方早前指稱同案認罪被告黃振強是「屠龍小隊」的領導人物,並傳召曾與黃會面的國安處警員劉偉雄(音譯)作供。
劉警供稱,是黃主動接洽警方稱擬認罪,而警方與他會面 3 次後,在第四次會面起為黃錄取「無損權益口供」;又指與黃共會面 10 次(見內文表),並否認過程涉利誘或威嚇黃。在盤問下,劉供稱向上級匯報後,將至少 8 次會面的筆記銷毀。
當中,辯方質疑劉銷毀錄取「無損權益口供」前的會面筆記,是否不欲辯方知悉過程中發生何事,以及不想法庭知悉黃有與警方溝通及討價還價。劉皆否認,又指就錄口供前的 3 次會面,黃主要僅稱想認罪及交代事件。
劉在控方覆問下指,警察守則沒要求需保存會見證人的筆記,亦毋須紀錄於警員記事冊。劉指,需原封不動地紀錄警誡證詞,因日後或會成為呈堂證供;但當時黃振強的身份是證人,故只需寫低其證供重點,協助他日後在法庭作供。
7 人被控串謀謀殺、《反恐條例》罪名
案件由法官張慧玲及 3 男 6 女陪審團審理。7 名被告為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及劉佩凝,起訴時年齡介乎 20 至 29 歲不等。
首 6 人被控《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串謀謀殺香港警察。李家田另被指管有手槍、彈匣和彈藥;劉佩凝則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HCCC164/2022、HCCC255/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