囚犯十號颱風下企圖越獄失敗 認5罪判囚11月 求情指為趕往菲律賓照顯受傷女友

囚犯十號颱風下企圖越獄失敗 認5罪判囚11月 求情指為趕往菲律賓照顯受傷女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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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被告急赴菲律賓照顧受傷女友

被告蔡正宏(43 歲)共面對兩案,他在首案承認企圖在合法羈押下逃走罪,在次案承認盜竊、管有危險藥物、管有適合於及擬用作吸服危險藥物的器具及抗拒警務人員共 5 罪。

辯方求情指,被告現時已沒有毒癮,不宜入住戒毒所。針對盜竊罪,被告僅因貧窮而偷竊短褲;藏毒罪則指他藏有 1.34 克冰毒自用,份量不多;而拒捕罪發生時,因被告在菲律賓的女友發生交通意外,被告急於前往菲律賓照顧女友,情急下犯案。被告亦因而干犯越獄罪,當時僅一時衝動想離開,並無計劃如何逃走。

裁判官質疑,被告若窮困,「毒品點嚟,點去菲律賓?」辯方稱,可能被告把錢都花在毒品上。

官:犯案手法愚蠢、逃走方法危險

官指判刑時考慮本案背景、案情、過往定罪紀錄、毒品份量 及被盜物品價值,又指被告知悉藏毒的嚴重性。至於拒捕罪,官強調法庭要保護前線執法人員的安危,案發時被告遭「斷正」後拒捕,最後需 4 至 5 名警員才能控制被告,情況混亂。在認罪扣減後,官就盜竊、兩項毒品相關控罪及拒捕罪,共判囚 7 個月。

至於越獄罪,官形容案情嚴重,被告應服從懲教指示、遵守良好紀律。其犯案手法愚蠢,逃走方法非常危險,考慮懲教於短時間及短距離內制服被告,以監禁 6 個月作量刑起點,認罪扣減後判囚 4 個月。由於兩案性質不同,刑期分期執行,共判囚 11 個月。

被告蔡正宏(43 歲,裝修工人)及林錦明(56 歲,清潔工人),分別被控兩項企圖在合法羈押下逃走罪,指二人於 2025 年 7 月 20 日在喜靈洲戒毒所被懲教署合法羈留期間企圖從羈押中逃走。

蔡另被控盜竊、管有危險藥物、管有適合於及擬用作吸服危險藥物的器具及抗拒警務人員罪。控罪指,他於 2025 年 5 月 1 日在中環永恒商業大廈 Cotton On 偷竊 3 條泳褲及一條黑色短褲;同日於中環街市管有 1.34 克冰毒及一個冰壺;同時同地抗拒警員陳港發、盧淑儀、楊志雄及警長郭偉強。

案情:被告稱趁大閘沒上鎖行事

越獄罪的案情指,2025 年 7 月 20 日下午 3 時許,懲教人員監督在囚人士期間,被告蔡正宏與另一名被告突然跑向大閘,蔡當時手持兩個膠樽及一件上衣。另一名被告跌倒後被制服,蔡則於通往沙灘的樓梯被制服。

蔡被捕後於警誡下表示,他當時欲前往菲律賓見女朋友,並無計劃犯案,只是見當時大閘沒有上鎖而趁機行事,他在廁所取得兩個膠樽以增加浮力。

ESCC 2446/2025、ESCC 900018/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