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貓入洗衣機罪成判社服令 前港姐黃嘉雯胞姐上訴得直 高院撤銷其定罪、刑罰

困貓入洗衣機罪成判社服令 前港姐黃嘉雯胞姐上訴得直 高院撤銷其定罪、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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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2 月,網上流傳一段女子困貓入洗衣機轉動約 14 秒片段。事後 2019 年港姐冠軍黃嘉雯胞姊黃綺婷,被控一項「殘酷對待動物罪」,經審訊後裁定罪成,判罰 80 小時社會服務令。黃不服定罪提出上訴,高院周二(29 日)裁定她上訴得直,一併撤銷定罪裁決及刑罰。

高院原訟庭法官黃崇厚在判詞指,上訴人供稱片段不是她拍,按洗衣機鍵者亦非她,但原審評估上訴人的誠信時,提及她「肩負提證責任」,法官認為是違背了「舉證責任在控方」的法律原則,故認為本案定罪裁決欠穩妥,裁定上訴人上訴得直。基於案件有重審的可能性,不就其他議題作出分析。
上訴人爭議 4 範疇
包括片中是否本人、行為屬否虐畜

上訴人黃綺婷(28 歲,報稱保險從業員)由大律師李國銓代表,就 4 個議題提出爭議,包括原審裁判官對證人誠信評估是否有誤、手機片段所示是否黃綺婷本人、該片段能否呈堂,以及片段行為有否構成殘酷對待動物。

翻查資料,該片段為一段 Instagram 限時動態,寫有「惡搞肥妹系列」、「受驚的小肥妹」。片段顯示一貓身在洗衣機內,一女子關上洗衣機蓋,按鍵啟動洗衣機,約 14 秒後她打開蓋,貓隨即跳出。

被告舉另一人屬罪魁禍首 原審指須提證
官:對原審觀察「不安」

高院原訟庭法官黃崇厚在判詞中,引述控辯雙方原審時案情,指上訴人黃綺婷承認為片中貓隻主人,該貓經獸醫檢驗後證身體沒損傷、臨牀症狀正常。控方依賴涉案片段舉證。辯方指片段由上訴人已定居海外友人 Yan ,一日留宿其家攝後傳她,稱有虐畜行為者是 Yan 而非她本人。

黃崇厚在判詞指,對原審裁判官馮念偉評估證人誠信時的觀察「感到不安」,「明顯令人擔心他沒有準確掌握所涉法律原則」。法官指,原審裁決時表明「謹記上訴人沒有責任證明任何東西」,但他同時提到,黃綺婷提出 Yan 是罪魁禍首,「被告便選擇肩負提證」,即使毋須達至毫無合理疑點,亦要提出一定的證據,證明是由 Yan 開動洗衣機。

黃崇厚指出,除非案件涉及「逆轉舉證責任」,否則被告毋須作證、舉證責任在控方。而觀乎本案,案件不涉「逆轉舉證責任」。因此,法官認為原審評估上訴人誠信的裁斷並不穩妥。

官:原審定罪裁決欠穩妥

黃崇厚續指,上訴人供稱片段不是她拍,按洗衣機鍵者亦非她,若其開脫證詞為真或可能為真,則本案須裁定上訴人無罪。基於原審評估上訴人的開脫證詞時有誤,根本地影響了裁決的穩妥性,最終裁定上訴人上訴得直,一併撤銷定罪及判刑裁決。法官補充指,由於控方早前提及案件有重審的可能性,故不會就其他議題加以分析處理。

原審裁上訴人虐畜罪成 判 80 小時社服令

上訴人黃綺婷(28 歲,報稱保險從業員),在 2022 年 2 月被原審、暫委裁判官馮念偉裁定她一項殘酷對待動物罪成,指她於 2021 年 2 月 7 日,在天水圍天澤邨某單位殘酷地惡待或驚嚇,或因胡亂或不合理地作出某種作為,或不作出某作為,而導致一隻貓受到任何不必要痛苦。

原審裁決時指,她為虐貓片段加上表情符號,上載至互聯網加以宣揚及分享,其行為漠視小貓的苦楚,終判 80 小時社會服務令。

HCMA113/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