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時更新報道】《立場新聞》被控「串謀發布煽動刊物」案踏入第 54 日審訊。案件原定預留 6 月 19 至 21 日作結案陳詞,因控方代表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伍淑娟早前確診新冠肺炎,押後至本周一(26 日)於區域法院再訊。
控方伍淑娟指出,涉案文章本身有煽動意圖,而犯案者的煽動意圖,並不是煽動罪的控罪元素。法官郭偉健則指,他早前在另一宗案件,已裁定控方須就犯案者的煽動意圖舉證。
伍另引用多宗舊案例,包括 1868 年愛爾蘭的「R v Sullivan and Pigott 案」、1909 年印度的「R v Aldred 案」、1952 年的「大公報案」等,指傳媒對於公眾有影響力,雖然當時社會沒有電視、互聯網等媒介,但放諸現今社會,沒有一個媒介比《立場新聞》這樣的網媒更有效。伍重申,即使被告沒有意圖,單純引起憎恨或藐視已可視作干犯煽動罪。
全日綜合報道:
《立場》被指煽動案|控方結案引「大公報」等案例 指煽動罪毋須證被告有煽動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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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場》被指煽動案 從涉案文章談至新聞原則 鍾沛權36日作供說了甚麼?
案件由 2022 年 10 月 31 日開審至今,橫跨逾 7 個月。前《立場》總編輯鍾沛權在 4 月 4 日完成 36 日作供,另一被告前《立場》署任總編輯林紹桐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控方代表為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伍淑娟、署理高級檢控官徐倩姿;辯方代表為資深大律師余若薇、大律師黃卉儀及管致行,案件由法官郭偉健審理。
16:34 休庭
16:14 控方:至今仍有人被控煽動 證網絡及網媒影響力
控方列出 45 宗案件,指該些案件可被視為「思想罪行(thought crime )」,尋求干預及煽動,而有關訊息提倡港獨、自決等,歞示強烈反政府立場。若將有關案件一同檢視,可見自 2019 年中至今對本港的威脅。
伍淑娟指,部分案件在《國安法》生效後發生,被告包括譚得志、古思堯、馬俊文、尹耀昇、鍾翰林、鄭麗琼等人,亦有被告是「普通人」。除古思堯被指計劃抬自製棺材到中聯辦抗議外,其餘指稱罪行均在網絡上發生。
她又提到,至今仍有反中國、政府的情緒出現,例如 64 歲女子於 6 月 14 日、以「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被捕、23 歲留日港生於 6 月 16 日被控煽動等,又指一些涉及反政府的留言,至今仍在社交媒體出現,反映網絡及網媒的影響力。
15:30 控方:澳洲案例指網上留言等同由該傳媒發布
控方引述澳洲最高法院上訴庭案例「Fairfax v Voller 」,指在社交媒體上的留言,等同由該傳媒發布,因發布是「絕對責任」行為,若有關留言與傳媒發布的文章有關,即留言等同由傳媒發布。
伍補充,文章提供基礎及平台予人留言,發表回應和感受,邀請法庭審視涉案文章時一併考慮相關留言。
15:00 控方:不提供全部事實難進行有意義辯論
控方徐倩姿續讀出《Ethics of Journalism 》部分章節,以及由歐洲人權法院處理的「Stroll v. Switzerland 」案例。
伍淑娟指出,表達意見時若不提供全部事實,怎能夠進行「有意義的辯論(meaningful debate)」?伍引述《Ethics of Journalism 》指,歐盟及歐洲人權法院均指出資訊屬基本權利,此權利由公眾擁有,同時公眾亦有權要求傳媒提供的資訊是準確,不受公營或私營組織干預。
14:35 控方:傳媒是新聞主要來源 大眾期望《立場》內容精準
控方代表署理高級檢控官徐倩姿早上讀出1993 年發表的《Ethics of Journalism 》部分章節。伍淑娟表示,過往公眾為被動接收者,主要依賴電視和電台,縱然現時世界已改變,但有關條文仍然適用及有必要。
伍指,傳媒至今仍是新聞的主要來源,公眾仍然依賴媒體接收資訊。與個別用戶相比,大眾期望《立場》的資訊更為準確和精準。
伍續指,根據辯方的文件,《立場》於本港傳媒公信力中排名第二,第一位是《蘋果日報》。辯方資深大律師余若薇聞言稱:「絕對不是《蘋果日報》。」伍及後更正為《Now 新聞台》。
余若薇指,控方似乎將有關民調混淆,根據辯方提供的中大民調報告,《立場》在傳媒公信力的排名僅次於《Now 新聞台》和《香港電台》。民調亦列出大眾主要透過傳統媒體接收資訊,以及直播和互聯網。
14:33 開庭
13:04 休庭午膳
12:27 控方引人大《5.28決定》 指出中央對修例風波的關注
伍提到,終審法院於《黎智英案》中援引全國人大就《5.28 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當中提到中央針對 2019 年「修例風波」,有關「反中亂港」勢力鼓吹港獨等關注。
伍望法庭以司法認知採納當時的社會背景,其中提到「港獨分子」從事反中活動,破壞香港社會秩序、毀損公共設施和財物,挑戰「一國兩制」原則和損害法治。
12:04 控方:條例列明「指出錯誤」不視為煽動
伍指,就被告的煽動意圖,可憑其對文章的煽動內容是否知情、是否預見文章煽動內容有否觸發後果來「測試」。而現行《刑事罪行條例》下,第 9 條(2)已列出「指出政府措施上的錯誤」等,不會被視為具有煽動性,相關條例的立法原意在於懲罰顛覆國家的人。
伍另提及 3 宗在裁判法院審理的煽動案,被告人分別為崔駿民、彭滿圓及古思堯。伍指,雖然上述案件的判決對本案沒有約束力,但認為法庭可作參考。
11:39 開庭
11:07 休庭
10:50 控方:煽動罪毋須證被告有煽動意圖
伍淑娟又指,港府在 1996 年於立法局動議二讀《1996 年刑事罪行(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時,《刑事罪行條例》下的煽動罪,應該依照普通法理解,即「具意圖引致暴力,或擾亂公共秩序或製造騷亂」,當中沒有提到「必須有意煽動公眾」,可反映當時立法局亦認為,控方不可能證明被告的煽動意圖,否則會變成「幾乎不可檢控的(almost non-prosecutable)」的罪行。
她舉例,一個人做了某些事情,容易從其行為證明其意圖;但若是一間傳媒、商業公司,「控方如何證明他們有意圖顛覆政府?」
10:30 控方:單純引起憎恨可視作干犯煽動
伍淑娟引用多宗古舊案例,包括 1868 年愛爾蘭的「R v Sullivan and Pigott 案」、1909 年印度的「R v Aldred 案」、1952 年的「大公報案」等。她表示,傳媒對於公眾有影響力,雖然當時社會沒有電視、互聯網等媒介,但放諸現今社會,沒有一個媒介比《立場新聞》這樣的網媒更有效。她又指,即使被告沒有意圖,單純引起憎恨或藐視已可視作干犯煽動罪。
09:45 控方先就法律議題陳詞
伍淑娟表示,將先就法律議題陳詞。她指涉案文章本身有煽動意圖,而犯案者的煽動意圖,並不是煽動罪的控罪元素。法官郭偉健則指,他早前在另一宗案件,已裁定控方須就犯案者的煽動意圖舉證。
伍另指,就辯方指控方在結案陳詞修改案情和基礎,及後將作幾點回應。她又指,即使本案的憲法爭議在於傳媒的職責,法庭毋需為傳媒工作定下標準,正如法庭亦不會就政治議題下定論。
09:34 開庭
控方代表伍淑娟戴上口罩,法官郭偉健問及她是否已康復。伍指仍在病假中,希望能坐下及盡其能力發言。
DCCC265/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