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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場》被指煽動案|辯方結案同引「大公報案」 指須證被告煽動意圖

《立場》被指煽動案|辯方結案同引「大公報案」 指須證被告煽動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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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場新聞》被控「串謀發布煽動刊物」案踏入第 55 日審訊,控方完成結案陳詞,由辯方陳詞。資深大律師余若薇指,本案控罪的「串謀」元素並不清晰,又指被告之間的串謀協議「就係創刊辭」,《立場》是在履行傳媒責任,強調「辦報唔等於犯罪」。她又指,社會有人情緒不穩,不能「入我哋數」,「我哋係咪要做埋心理醫生,要心智未成熟嘅人唔好睇?你話要用咁低水平入罪嘅話,傳媒真係唔使做㗎啦」。

就控方援引 1952 年「大公報案」,指煽動罪毋須證被告有煽動意圖,余若薇引用同一案例,指當中正正提到「被告心態」,反駁指控方須證明被告煽動意圖,「文章係冇腦、冇意圖嘅,如果你講意圖,係一定講被告」。余又以法官郭偉健審理的「羊村案」為例,指他早前已裁定控方須證明被告意圖,「唔可以話好難證明就唔使證明」。案件周三(28 日)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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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結案陳詞則否認,檢控《立場》是「雙重標準」,指即使是同一篇文章,都要考慮發布者意圖及當時背景等,「就算其他傳媒有犯事,唔代表我唔可以告你」,又指何桂藍及潛逃海外人士的行為有損國安,「根本唔應該關注」。(見另稿

辯方:被告僅履行傳媒責任
協議內容為「創刊辭」

控方代表為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伍淑娟、署理高級檢控官徐倩姿;辯方代表為資深大律師余若薇、大律師黃卉儀及管致行,案件由法官郭偉健審理。

資深大律師余若薇先就法律爭議陳詞,指控罪的「串謀」元素並不清晰,不知道何時、由何人達成協議,亦不知道協議內容。她又指,控方在結案陳詞才首次提到,本案主腦之一包括《立場》創辦人蔡東豪,形容控方「五時花八時變」,「內容令到我哋無所適從」。

余若薇續指,被告之間的協議,由頭到尾「就係個創刊辭」,「一心想做點樣嘅網媒,做一個關注咩嘅網媒,詳細寫咗出嚟」。她稱,《立場》創刊辭提及民主、人權等,是香港核心價值,《立場》僅希望履行傳媒責任,強調「辦報唔等於犯罪」。

她質疑,其他傳媒都會報道相同人物,「唯獨《立場》唔可以報道?好似《立場》喺網上就罪大惡極」,指《明報》、《東方》、《大公》也有網上版,前特首梁振英、行政會議成員吳秋北的帖文亦從網上取得。余又稱,控方在結案陳詞都同意,被告的初心、志向是想做好新聞,反問如何指被告有犯罪意圖,「法官你要做推斷,咁(創刊辭)係咪可以解釋一切?」

辯方引《羊村案》
指官裁定須證被告意圖

就控方周一(26 日)引用古舊案例,指煽動罪毋須證被告有煽動意圖,余若薇表示「呢個恐怕係錯誤說法」。她指,以前煽動罪應用「假定被告有意圖(Presumption)」的概念,即被告出版煽動刊物,就可以推定他有煽動意圖,變相舉證責任落在辯方身上。但相關做法違反《人權法》,故香港已廢除該條文,因此控方自然有責任證明被告意圖。

余提到,同由法官郭偉健審理的「羊村案」,亦裁定控方需要證明被告意圖,重申在一般刑事罪行中,犯案意圖(mens rea)是重要元素。對於控方伍淑娟早前指,難以證明被告的煽動意圖,否則會變成「幾乎不可檢控」罪行,余認為「唔可以話好難證明就唔使(證明),呢個邏輯會出現好唔公正嘅問題」。

就控方援引的 1952 年《大公報案》,毋須證被告有煽動意圖。余引用同一案件判詞,當中提到「state of mind of the defendant(被告心態)」,反駁指控方要證實被告煽動意圖,「法官閣下,文章係冇腦、冇意圖嘅,如果你講意圖,係一定講被告,唔可能講文章嘅 state of mind」。

辯方:政府非脆弱至「唔畀社會討論」

至於控方結案時引述的 3 宗裁判法院煽動罪案例,即崔駿民彭滿圓古思堯案,稱相關裁決都指毋須證明被告意圖,余表示翻查判詞後,裁判官分別指被告「仍然以身試法」、「有意圖貶低裁判官」等,顯示煽動案件需要證明被告意圖。法官聞言稱據他理解,裁判官是同意控方毋須證被告意圖,只是案情本身足以證明被告有意圖。

余回應指,判詞顯示相關裁判官都認為,難以想像被告沒煽動意圖,「即使你話去到國家安全(層面),都一樣要證明被告有意圖犯罪,構成個風險、實際影響咁咪定罪囉」。惟她強調,嘲諷、批判政府,不會影響國家安全,「政府唔係咁脆弱到,唔畀社會討論」。

辯方質疑檢控尺度寬闊
「是但搵篇文都可以中招」

余續指,本案被告希望記錄時代呼聲,而控方援引 1950 年的加拿大上訴法院案例《R v Boucher 案》,正正提到善意(good faith)意圖不應被視為煽動。法官詢問,判詞同時提到即使是善意,但製造公眾動亂,都是有罪。余回應,若一些人「武裝起義」,自然是煽動;但判詞指出,若被告單單指出錯誤,引起他人不開心,甚至引起暴力傾向,都不等於煽動。

她進一步指,現時社會分化,每人對言論的反應不一,質疑若因意見「唔啱聽」、「留言鬧一大餐」,就被視為煽動,「咁就咩都唔使講,遑論言論自由啦」。她重申,引起仇恨屬主觀判斷,若以控方寬闊的尺度,「是但搵篇文都可以中招」。

就控方早前指《立場》文章會傳至心智不成熟的讀者,余指即使引起部分人「有反應」,被告又可怎樣負責任。她續指,社會有人情緒不穩,不能「入我哋數」,「我哋係咪要做埋心理醫生,要心智未成熟嘅人唔好睇?你話要用咁低水平入罪嘅話,傳媒真係唔使做㗎啦」。

余又指,控方強調煽動罪於今仍然適用,是合憲和合理,但控方在結案陳詞中卻引述《曾德成案》,批評港英殖民政府「實行高壓政策」,利用法例「嚴密管控新聞出版以及箝制言論自由」。她強調,煽動並非由政府或國家去判斷,而是由法庭判斷相稱性。

DCCC265/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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