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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場》被指煽動案|控方結案引1952年大公報案 指煽動罪毋須證被告有煽動意圖

《立場》被指煽動案|控方結案引「大公報」等案例 指煽動罪毋須證被告有煽動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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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場新聞》被控「串謀發布煽動刊物」案踏入第 54 日審訊,案件原定於 6 月 19 日結案陳詞,因控方伍淑娟確診新冠肺炎,押至周一(26 日)處理。控方援引多宗舊案例,包括 1952 年「大公報案」等,指煽動罪毋須證被告有煽動意圖,僅須證明涉案文章具煽動意圖。

控方另引 1868 年愛爾蘭案例指,傳媒具影響力,能令煽動想法「如毒藥般擴散」,又指放諸現今社會,沒有一個媒介比《立場新聞》這樣的網媒更有效。她提到港府於 1996 年擬修訂煽動罪,沒提及「必須有意煽動公眾」,反映當局認為控方不可能證明被告的煽動意圖,否則變成「幾乎不可檢控」罪行。另外,控方亦引用澳洲案例,指在社交媒體上的留言,等同由該傳媒發布。案件周二(27 日)續審。

實時更新報道:
【實時更新】《立場》案第54日審訊   控方結案:毋須證被告有煽動意圖

2023 年 6 月 26 日,獲准保釋的鍾沛權及林紹桐到庭應訊。
控方伍淑娟早前確診 獲准坐著陳詞

控方代表為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伍淑娟、署理高級檢控官徐倩姿;辯方代表為資深大律師余若薇、大律師黃卉儀及管致行,案件由法官郭偉健審理。

案件由 2022 年 10 月 31 日開審至今,橫跨逾 7 個月。前《立場》總編輯鍾沛權在 4 月 4 日完成 36 日作供,另一被告前《立場》署任總編輯林紹桐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

控方代表伍淑娟周一(26 日)戴上口罩出庭,表示仍在放病假,但會盡力處理案件,並希望能坐著陳詞,獲法官郭偉健批准。伍淑娟陳詞期間不時咳嗽,並由署理高級檢控官徐倩姿讀出案例及條文。

控方:須適當限制新聞自由
傳媒能令煽動想法「如毒藥般擴散」

伍淑娟陳詞時指,涉案文章本身有煽動意圖,而犯案者的煽動意圖,並不是煽動罪的控罪元素。法官郭偉健則指,他早前在另一宗案件,已裁定控方須就犯案者的煽動意圖舉證。伍續指,基於香港的獨特政治,在衡量國安及新聞自由時,要適當限制新聞自由。她引述多宗古舊案例,包括 1868 年愛爾蘭的「R v Sullivan and Pigott 案」,提到煽動罪屬預防性質,政府有責任盡早辨別煽動刊物,以保護社會。

她又指,傳媒能夠營造意見、具有影響力,令煽動想法「如毒藥般擴散」,雖然當時社會沒有電視、電台、互聯網等媒介,但放諸現今社會,沒有一個媒介比《立場新聞》這樣的網媒更有效。辯方資深大律師余若薇聞言指,香港於 1868 年仍未訂立煽動罪,認為古舊案例未必能夠協助法庭。

控方:煽動罪毋須證被告有煽動意圖

伍另引用 1952 年「大公報案」,指煽動罪毋須證被告有煽動意圖,即使被告沒有意圖,單純引起憎恨或藐視已可視作干犯煽動罪。控方認為,本案僅須證明 17 篇涉案文章具煽動意圖,強調不論文章由誰撰寫,只要由相關機構發布,該機構就要負責任。

伍表示,港府在 1996 年於立法局動議二讀《1996 年刑事罪行(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時,《刑事罪行條例》下的煽動罪,應該依照普通法理解,即「具意圖引致暴力、擾亂公共秩序或製造騷亂」,當中沒有提到「必須有意煽動公眾」,可反映當時立法局亦認為,控方不可能證明被告的煽動意圖,否則會變成「幾乎不可檢控的(almost non-prosecutable)」的罪行。她舉例,一個人做了某些事情,容易從其行為證明其意圖;但若是一間傳媒、商業公司,「控方如何證明他們有意圖顛覆政府?」

她續指,被告的煽動意圖,可憑其對文章的煽動內容是否知情、是否預見文章煽動內容所觸發的後果來「測試」。而現行《刑事罪行條例》第 9 條(2)已列出「指出政府措施上的錯誤」等,不會被視為具有煽動性,強調相關條例的立法原意,在於懲罰顛覆國家的人。她另提及 3 宗在裁判法院審理的煽動案,被告分別為崔駿民彭滿圓古思堯,指雖然上述案件的判決對本案沒約束力,但法庭可作參考。

控方:至今仍有人被控煽動
證網絡及網媒影響力

伍其後列出 45 宗案件,指該些案件可被視為「思想罪行(thought crime)」,尋求外國干預及煽動,而有關訊息提倡港獨、自決等,顯示強烈反政府立場。若將有關案件一同檢視,可見自 2019 年中至今,相關思想對本港的威脅。她指,部分案件在《國安法》生效後發生,被告包括譚得志、古思堯、馬俊文、尹耀昇、鍾翰林、鄭麗琼等人,亦有被告是「普通人」。

她指,除古思堯被指計劃抬自製棺材到中聯辦抗議外,其餘指稱罪行均在網絡上發生,反問「不是可以證明公眾易被傳媒錯誤資訊影響嗎?」。伍又提到,至今仍有反中國、政府的思想萌芽,「候時機變得強大」,例如遭律政司入稟申禁制令的歌曲、64 歲女子於今年 6 月 14 日、涉「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被捕、23 歲留日港生同月 16 日被控煽動等。她又指一些涉及反政府的留言,至今仍在社交媒體出現,反映網絡及網媒具影響力。

控方引澳洲案例指
社交媒體留言等同由該傳媒發布

就控方在審訊時提到《立場》社交媒體下的留言,可證明「stir up(煽動)到大家」,伍進一步引述 2021 年澳洲最高法院上訴庭「Fairfax v Voller誹謗案」,指在社交媒體上的留言,等同由該傳媒發布。她指,文章提供基礎及平台予人留言,惟留言非就文章辯論,而是責罵(scold),邀請法庭審視涉案文章時,一併考慮相關留言。

至於「Savva Terentyev v. Russia」(2018 年) 一案,翻查判詞,該案被告在網上發表評論,就警察在選舉期間搜查一間報館,批評警察濫用職權,形容警察為「豬」和「流氓」,又揚言要「燒死警察」。伍認為根據案例,法庭可考慮警察是否受保護的群體,亦可藉此比較 2019 年針對警察的情況。

控方:不提供全部事實
難進行有意義辯論

控方徐倩姿在庭上讀出 1993 年發表的《歐洲新聞倫理守則》(Resolution 1003 (1993) on the Ethics of Journalism) 部分章節。徐強調,表達意見時會涉及對觀點的想法或評論,儘管意見必然主觀,但必須確保是誠實和道德,亦不應試圖否認或隱瞞事實。她另讀出香港記者協會的《新聞從業員專業操守守則》,提到新聞從業員應確保報道正確無誤,沒有斷章取義或曲解新聞材料的原意,不致誤導大眾。

伍指出,表達意見時若不提供全部事實,怎能夠進行「有意義的辯論(meaningful debate)」?伍表示,據上述守則,歐盟及歐洲人權法院均指出,獲得資訊屬基本權利,此權利由公眾擁有,同時公眾亦有權要求傳媒提供的資訊是準確,不受公營或私營組織干預。

伍指,傳媒至今仍是新聞的主要來源,公眾仍然依賴媒體接收資訊。與個別用戶相比,大眾期望《立場》的資訊更為準確和精準。她一度稱,根據辯方提供的中大民調報告,《立場》於本港傳媒公信力中排名第二,第一位是《蘋果日報》;辯方資深大律師余若薇聞言打斷:「絕對不是《蘋果日報》」,伍及後更正,《立場》在傳媒公信力的排名,僅次於《Now 新聞台》和《香港電台》。

控方引人大《5.28決定》
邀法庭以司法認知接納社會背景

伍亦邀請法庭以司法認知,採納案發時的社會背景,提到終審法院於《黎智英案》中援引全國人大就《5.28 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提到中央針對 2019 年「修例風波」,有關「反中亂港」勢力鼓吹港獨等關注。其中提及,「港獨分子」從事反中活動,破壞香港社會秩序、毀損公共設施和財物,挑戰「一國兩制」原則和損害法治。

DCCC265/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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