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 11 月,巴基斯坦裔律師在尖沙咀警署陪同被捕人士錄口供後,投訴在警署內遭警員指罵及推撞。警方其後指他提供虛假資料,控以「明知地誤導警員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控方提出覆核聆訊,周四(12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處理。
控方認為,警署電梯閉路電視片段缺失其中 1 秒,法庭難以確定警員曾「撳住」被告膊頭。辯方則強調,被告事發後即時要求警方提供閉路電視片段,若他要說謊,必然知道會有破綻。
裁判官溫紹明聽畢控辯雙方陳詞,認為根據本案證據,被告所言或是真實,維持原來裁決,拒絕控方覆核聆訊申請,並批准辯方申請訟費。
被告 2022 年獲裁無罪
被告周祖樑 Chaudhry Muhammad Kamran(42 歲,律師),被控於 2020 年 12 月 3 日,在灣仔投訴警察課報案中心,明知地提供虛假資料或作出虛假的陳述或指控,以誤導警長袁敬新。
當時審訊提到,被告表示在警署電梯內,遭警員從後推及「撳住」其膊頭。警長則供稱,聽到被告在訓示室內,以粗口指罵同袍。裁判官溫紹明於 2022 年 11 月 29 日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辯方指若被告說謊不會要求驗傷
控方提出覆核聆訊,要求法庭重新考慮本案證據。控方認為,辯方證人、當日在場的旁遮普語翻譯員供詞屬「傳聞證供」,法庭不應接納。控方又邀請法庭考慮,電梯閉路電視片段缺失其中 1 秒,法庭難以確定警員曾「撳住」其膊頭。
針對裁判官在原審裁定,被告事發時情緒激動,或因個人偏見而誇大警員動作;控方認為,被告在事發後 9 日才投訴,當時理應已冷靜下來,不可能仍受情緒影響。控方又強調,控罪目的正是避免因情緒激動、偏見,而作出的誤導行為。
辯方回應指,裁判官在原審已考慮所有證據,加上被告事發後,已即時要求警方提供閉路電視片段,以及到醫院驗傷,質疑若被告說謊,他必然知道會有破綻。
官:被告所言或真實
裁判官溫紹明聽畢雙方陳詞,表示維持原來裁決。就控方指,法庭不應接納「傳聞證供」,溫紹明解釋指,法庭並非依賴翻譯員的供詞,而是認為其證供與被投訴警員的證供不符,認為警員沒在庭上說出全部真相。他指根據本案證據,被告所言或是真實,拒絕控方覆核聆訊申請,並批准辯方申請訟費。
ESCC1147/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