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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警署內遭推撞 巴裔律師被控誤導警員無罪 控方提覆核聆訊被拒

投訴警署內遭推撞 巴裔律師被控誤導警員無罪 控方提覆核聆訊被拒

2020 年 11 月,巴基斯坦裔律師在尖沙咀警署陪同被捕人士錄口供後,投訴在警署內遭警員指罵及推撞。警方其後指他提供虛假資料,控以「明知地誤導警員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控方提出覆核聆訊,周四(12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處理。

控方認為,警署電梯閉路電視片段缺失其中 1 秒,法庭難以確定警員曾「撳住」被告膊頭。辯方則強調,被告事發後即時要求警方提供閉路電視片段,若他要說謊,必然知道會有破綻。

裁判官溫紹明聽畢控辯雙方陳詞,認為根據本案證據,被告所言或是真實,維持原來裁決,拒絕控方覆核聆訊申請,並批准辯方申請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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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 尖沙咀|6 人暴動罪成 1 人暴動無罪、管武罪成 還押 12.10 判刑

8.11 尖沙咀|6 人暴動罪成 1 人暴動無罪、管武罪成 還押 12.10 判刑
2019 年 8 月 11 日深水埗遊行後,有示威者轉戰尖沙咀包圍警署及掟汽油彈,事後 29 人被控暴動等罪。其中 8 人被歸成一案,當中 7 男否認控罪。經審訊後,法官林偉權周六(26 日)在區域法院裁定 6 人暴動罪成,1 人暴動罪名不成立,但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7 人連同早前認罪的冷氣技工,一同還押至 12 月 10 日判刑。

法官指,罪成 6 男身上有示威裝備,並非旁觀路過及僅僅在場,而是知悉現場出現暴動仍選擇留下,意圖成為一分子鼓勵及支持暴動。至於 1 人暴動罪名不成立,法官指他被發現在較遠地方與防暴警糾纏,當時距離警方驅散已相隔 10 分鐘,控方未能證明他曾參與控罪中的暴動。

至於辯方曾爭議部分警員口供矛盾,法官認為,警方於短時間內拘捕多人,不記得所有細節,或未能作詳細紀錄,出現缺失可以理解,裁定警員誠實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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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 尖沙咀|7 人暴動罪成 1 社工獲判無罪 官:行為可疑 惟不排除到場工作

8.11 尖沙咀|7 人暴動罪成 1 社工獲判無罪 官:行為可疑 惟不排除到場工作
2019 年 8 月 11 日,大批示威者包圍尖沙咀警署,爆發警民衝突。10 人被控暴動等罪,2 人在開審前認罪,餘下 8 人不認罪,當中 7 人周五(29 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成,一人另被裁定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罪成;一名社工罪名不成立。

案件押至 8 月 6 日求情、8 月 19 日判刑,法庭另為案發時 14 歲的被告索取教導所報告,期間眾人還押。大部分被告聞判後神情冷靜,離開犯人欄時與旁聽人士揮手,亦有親友掩面痛哭。

法官王詩麗指,部分被告戴頭盔等裝備,「準備隨時作戰」,又指他們互相壯大暴動者聲勢,藉此鼓勵、支持作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至於案發時任職社工的被告,法官稱他獲上司指派到場為年青人情緒支援,強調當時其行為可疑,惟疑點利益歸於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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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 尖沙咀|7 人否認暴動 兩督察作供 不同意示威者沒足夠時間離場

8.11 尖沙咀|7 人否認暴動 兩督察作供 不同意示威者沒足夠時間離場
2019 年 8 月 11 日深水埗遊行後,大批示威者在尖沙咀集結,並向警署投擲汽油彈等,最終 29 人被控暴動等罪,分拆成 3 宗案件處理。其中 7 人的案件周二(19 日)在區域法院,踏入第 2 天審訊。

辯方質疑,警方由警告至推進相隔僅數分鐘,加上清真寺附近相當擠逼,示威者未必有足夠時間離開。但督察黃綺寧作供時不同意。辯方又質疑,既然督察董俊輝看到 20 米外有人手持木棍、擲磚頭,為何沒有拘捕。董解釋必須聽到上級下令,才會上前拘捕。

審訊周三繼續,料傳召負責拘捕各被告的警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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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 尖沙咀|7 人否認暴動開審 控方:若非參與暴動 必有足夠時間離開

8.11 尖沙咀|7 人否認暴動開審 控方:若非參與暴動 必有足夠時間離開
2019 年 8 月 11 日深水埗遊行後,有示威者轉戰尖沙咀包圍警署及掟汽油彈,事後 29 人被控暴動等罪、拆成 3 案處理。其中 8 人被歸成一案,當中 7 人否認控罪,案件周一(18日)在區域法院開審。

控方開案指,7 名被告當日在警方驅散時逃跑,其後在暴動範圍內或附近被捕。7 人均穿深色衣物、佩戴頭盔或防毒面罩等示威者常見裝備,而 7 人在警方留有足夠時間、多次警告下沒離開,按「共同犯罪原則」,唯一推論是 7 人都有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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