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11 月 12 日,中大「二號橋」爆發衝突,4 人被控暴動。一名男生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不服裁決,以案件呈述方式提上訴,上訴庭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撤銷無罪裁決,發還原審重新考慮。
案件周四(5 日)在區域法院提訊,辯方指被告擬認罪,法官高勁修將案件排期於 11 月 13 日、在原審法官李慶年席前答辯,被告續准保釋。再答辯時,將與案發相距 5 年。
官指若被告有意認罪 可直接排期答辯
被告為李俊皓,由大律師許卓倫代表。許卓倫表示,希望於 11 月 13 日在原審法官李慶年席前提訊,商討重審認罪折扣、草擬案情等。許在法官高勁修詢問下,表示「幾有可能被告屆時選擇認罪。」
高勁修關注,許欲與原審法官商討的事宜,毋須透過提訊處理,「根本上畀一個提訊日期係冇幫助,直接排一個認罪求情(日期)?」許指,仍未正式給予法律意見。高則指,若被告指示本身不確實,就毋須探討認罪扣減問題。
休庭 15 分鐘後,許稱已索取指示,被告打算認罪。高勁修將案件排期於 11 月 13 日、在原審法官席前答辯,被告續准保釋。
另一無罪被告已離港 律政司撤上訴
本案 4 名被告為中大生陳起行(22 歲)、理大生李俊皓(25 歲)、香港專業教育學院學生張俊浩(20 歲)及中大學生鄧希雯(24 歲)。陳、李暴動罪名不成立,兩人遭律政司上訴,據了解陳已離港,律政司沒繼續提上訴。張、鄧則罪成,分別判囚 4 年 6 個月及 3 年 9 個月。
另外,陳、張及鄧被裁定一項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成,其中陳被判囚 2 個月。張另被控藏有攻擊性武器則罪名不成立,該控罪涉及一個能發出鐳射光的裝置。
DCCC36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