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教助理涉偷懲教所電視 第三被告:不知同袍提議取走電視 否認卸責予首被告

懲教助理涉偷懲教所電視|被告 胡漢傑、胡裕輝、文偉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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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被告:
不知首被告與兩 B 仔工作

控方指稱,第三被告文偉傑稱有物品搬入,要求時任二級懲教助理翟樹仁打開 3 號飯堂的儲物室,並叫翟與他一同前往新翼大樓門口,期間讓同案被告可搬走在儲物室內的電視機。

文偉傑周五選擇作供,他於 1994 年加入懲教署,案發當日為還押人士 7 組的主管,而首被告胡漢傑是其助理。文供稱,中班於事發當天需進行搬運行動,而直至案發後 5 天,他才得悉院所就同事「攞咗嘢」一事報警。

代表文的大律師黎匡晉,在庭上播放閉路電視片段,問及第一次搬運電視前的情況。文確認,

曾於早上 9 時 18 分進入 3 號飯堂儲物室,稱自己當時「好奇望吓」,後來曾詢問翟樹仁搬運行動的進度,他着翟「啲閘唔使鎖,方便搬嘢」。

文續指,因胡漢傑表示需尋求在囚人士幫忙,文遂前往 1 號飯堂找兩名「B 仔」(協助管理的囚犯)。文稱,胡其後帶領該兩名「B 仔」,而文當時不知他們 3 人會做甚麼。

至 9 時 27 分,文指自己剛接回從醫院等返回院所的囚犯,他看到有兩名「B 仔」從監控室步出,惟不見胡漢傑,而其後發現胡在前方。

文:曾問兩 B 仔「搞咩」

庭上繼續播放閉路電視片段,黎匡晉問及第二次搬運電視前的情況。文指,自己當時正前往大樓門口,再接回其他外出囚犯,他見到 3 號飯堂閘門「半開掩」,認為情況不理想,便向翟樹仁提議「一係就全開,一係就掩埋」。

文續指,及後他看到有人從 3 號飯堂衝至監控室,便上前查看,碰到準備離開監控室的兩名「B 仔」,曾問對方「搞咩」,亦有進內看看他們有否取走文具或偷用水機。文發現沒有事情發生後,順便在內喝水。

胡漢傑、胡裕輝、文偉傑
3 名被告(左起):胡漢傑、胡裕輝、文偉傑。

首被告一方:同袍提議取走電視
文:無為意

代表首被告胡漢傑的大律師李家僖,播放閉路電視片段顯示文與同袍交談,李向文指出,懲教助理魏國亮於早上 9 時 13 分,告訴文偉傑及胡漢傑「好多伙記『巴叻』(即職員宿舍)無電視,下面有咁多電視,不如問吓可唔可以攞幾部比伙記睇」。文庭上回答,「我唔會為意,因為兩個飯堂加埋成百幾人,我未必聽得清佢講嘢」。

李再指出,懲教助理霍國光當時也表示「知道好多同事『巴叻』無電視,睇吓(鄧)萬昌畀唔畀,如果攞到就好啦」。文庭上否認,稱當時僅是閒聊。

就文供稱「好奇望吓」儲物室,李質疑文「睇咁耐」。文回應指,儲物室內有「好多古靈精怪嘅嘢」,包括木工機器。李再向文指出,當時胡漢傑問懲教助理鄧萬昌,可否取走電視機給「伙記」,獲鄧回覆「OK,攞啦」。文庭上稱,「無為意」。

文:兩 B 仔由首被告負責看管

就文偉傑供稱曾問翟樹仁搬運的進度,文在李家僖的盤問下,否認自己曾向翟稱「『金毛』轉頭會帶兩個犯去搬電視」,又指沒留意翟在第一次搬運電視事件發生前,曾指向飯堂,「我望住人傾計,唔會望啲好細微嘅動作」。文否認知悉飯堂內發生搬運電視事件。

李指出,3 號飯堂外有另一職員接回外出囚犯,質疑文訛稱接囚犯,「你唔想人哋知你知道入面搬電視」。文不同意。

李關注文第一次見「B 仔」從監控室走出後,為何沒檢查。文答,該 2 名囚犯由胡漢傑負責看管,「唔通咁老土問 D1,你做咩呀?你唔係帶住佢哋咩?」

李再指出,及後霍國光曾表示「仲有兩個伙記想要電視」,而搬運完成後,文進入監控室後看到 4 部電視機。文否認。李遂指,「係 4 部 40 寸電視,唔係 4 部火柴盒」。文再否認。

文否認卸責予首被告

李家僖引述閉路電視片段指,胡漢傑兩度離開工作崗位,第二次歷時 17 分鐘。文表示不知情,稱胡離開大樓有很多可能性,或前往主座大樓如廁、「叮嘢食」等。

李遂指,「你說法係咪 D1 非常巧妙、非常有機心地繞過你⋯⋯自己安排啲 B 仔落去搬電視,自己安排垃圾車、將啲電視搬上垃圾車,自己決定晒⋯⋯自編自導自演全部做晒?」文回應,「我唔會猜測佢嘅諗法」。

李再問,「你覺得佢能力大到可以做晒所有嘢?」文稱,「我唔評論,或者我唔猜測」。

李指出,文知悉魏國亮曾向他和胡提及,可找鄧萬昌「睇吓可唔可以攞電視」,亦知道要找翟樹仁打開儲物室搬電視,亦知道要叫「B 仔」搬電視機、包裝好電視機,「你想將所有罪責推晒落 D1,所以話自己不知情」。文不同意。

控方質疑沒過問首被告離崗位
文:認為他做事會有分寸

文偉傑在主控、檢控官吳彬倫盤問下稱,曾兩度目睹在囚人士換水時,「手多多」拿取了監控室的餃子,「我哋見到咪叫佢攞返出來」。

吳質疑,文案發時為何放心「B 仔」獨自進入監控室。文解釋,職員的監管角色並非絕對權威,而是以「家長形式」監管,「唔係話全部都好惡㗎嘛」。

吳又質疑文偉傑沒詢問胡漢傑離開大樓原因。文答,胡的年資與他相若,認為對方任職 30 年,做事會有分寸,「有啲嘢問得太白,老土囉」。

吳指出,胡當日兩度離開新翼大樓,文對此不聞不問並不合理。文否認,稱「第一次 5 分鐘都唔係好察覺」,又指若對方需如廁或「叮嘢食」,都需要 10 多分鐘。

兩人被控入屋犯法等
一人被控處理贓物

首被告時任二級懲教助理胡漢傑、第三被告時任一級懲教助理文偉傑,共同被控一項入屋犯法罪。次被告時任一級懲教助理胡裕輝,被控一項處理贓物罪。胡漢傑及胡裕輝另同被控一項「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

DCCC359/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