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2022 年 10 月獲高等法院批准,聘用英國御用大狀 Tim Owen 來港抗辯。律政司不服提上訴,先後被上訴庭、終審法院駁回。全國人大常委會其後應港府提請,就《國安法》釋法,指在危害國安案件批准聘任海外律師前,應先取得特首發出的證明書。 黎智英早前申請司法覆核許可,指國安委建議入境處拒絕向 Tim Owen 批出簽證,僭越《國安法》權力,最終被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駁回。黎智英不服判決,上周四(1 日)提上訴。根據司法機構網頁,案件尚未有聆訊日期。
判詞:國安委決定不受覆核
申請人為黎智英,原審時由資深大律師彭耀鴻等代表;建議答辯人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入境事務處處長;利害關係方為律政司司長,由前律政司司長、資深大律師袁國強等代表。
黎智英早前分別入稟高院及提司法覆核,要求律政司宣布人大釋法不影響法院批准 Tim Owen 來港抗辯的決定,又指國安委建議入境處拒絕向他批出簽證,僭越《國安法》權力。
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認為,根據《國安法》條文,法院對國安委的工作沒有司法管轄權,其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判詞又指,國安委的職責,屬法院職能範圍以外事宜,法院並無相關培訓或專業知識處理,故此摒除法院以司法覆核形式,監督國安委工作,實屬合乎邏輯的做法,最終駁回其許可申請。
對於黎一方早前質疑,若國安委的決定不受挑戰,變相權力比行政長官更大,法官反駁指國安委受中央政府直接監督及控制,又指黎一方舉出「非常極端但脫離現實(very extreme but unrealistic)」的例子,質疑國安委可能濫用權力,此屬「憑空想像而危言聳聽(fanciful and indeed alarmist)」的評論,拒絕接納,最終一併駁回司法覆核許可申請及黎的傳票入稟案。
CACV166/2023 (HCAL566/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