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中學畢業生入稟區院,指自己有性別不安及特殊學習需要,但校方完全沒處理,更因他們拒絕剪短頭髮,被要求在校內示眾或改上網課,令他們承受沉重精神壓力,要求法庭宣告校方違反性別和殘疾歧視條例、作賠償及道歉。
雙方各自申請呈交專家報告。區院首席法官高勁修周二(23 日)頒判詞,批准校方的申請,讓其呈交中大教授的專家報告,以證明香港在校服和儀容上有常規;學生一方則質疑專家的研究方法如何證明常規,而就算有,亦涉性別刻板印象。
官認為,校方的專家有專業資格提供證據,而其研究方法可在審訊中挑戰,故現階段批准加入報告。
雙方申請呈專家證供
處理「髮禁」是否反映常規
兩名申索人林澤駿、黃永熙,分別是東華三院黃笏南中學和天水圍循道衛理中學的畢業生。林循《性別歧視條例》,而黃則循《殘疾歧視條例》,入稟起訴各自學校的法團校董會,有關「髮禁」,即禁止男學生留長髮的校規,違反以上條例。
林、黃由大律師鄧鈞堤代表;兩法團校董會則由大律師郝曉田代表。雙方 2025 年 8 月在區院首席法官高勁修席前處理申請,校方申請呈中大教育學院教育行政與政策學系系主任張志強的專家報告;畢業生一方則擬呈中大名譽臨床副教授、醫生鍾維壽的專家報告。
判詞整理雙方爭議,指兩個校董會均否認校規涉歧視,提出校方就學生儀容制訂的校規,反映「香港校服和儀容的常規」(reflect “conventional school dress and appearance in Hong Kong”)。而校規上男女的要求不同,男學生的校規沒有比女學生的更嚴格或繁重,而對男生頭髮的要求只是一系列校規中的其中一項。
兩畢業生一方則要求校方就「髮禁」校規反映「香港校服和儀容的常規」舉證,並提出就算該常規存在,亦是基於性別定型,或假定了長髮男學生必不整潔、欠自律、操行不良。
法官准校董會一方申請
指其專家具相關專業知識
法官指,校董會一方申請加入專家張志強的報告,以證香港在校服和儀容上有常規。但畢業生一方質疑張不曾研究此議題,並質疑其調查方法,例如會否訪問全港抑或僅一部分學校、抽樣如何揀選、會否訪問學生等。
校董會一方不否認張沒做過該研究,但指其專研學校平等、包容、性別、文化身分認同相關政策等,將以嚴謹的社會科學方法研究,例如質性訪問、政策分析等。校董會一方又說,問題關鍵不是張志強曾否做過該研究,而是他有否資格提出有關證供。
官在判詞中表示接納校董會一方說法,指張或未針對過本案的問題研究,但肯定他具相關專業知識來提供證據。官又說,畢業生一方可適時得到專家報告,再決定是否在審訊中挑戰張的研究方法。
對於畢業生一方質疑,張志強沒在訪問問題,加入有關常規涉否性別刻板印象,官指屬「操之過急」(jumping the gun),因目前不知張會否提出(come up with)任何常規,遑論涉否性別刻板印象,認為要待張的報告,最終批准校董會一方呈交張的報告。

官駁回
黃永熙申請呈專家報告
畢業生一方的申請,是涉及黃永熙就殘疾歧視相關的證據。黃指,該證據有助法庭判斷黃殘疾性質為何,而有此殘疾情況下,他能否遵守學校規定的要求或條件,以及有關要求或條件是否合理或正當。
黃永熙提出,他患有注意力不足過動症(ADHD)、自閉症譜系障礙(ASD)、對立反抗症(ODD),校方知悉卻曾以他違反「髮禁」校規為由,安排他至醫療室上網課作為懲罰,不准他參與體育課、上早會、讀聖經等。
黃一方續指,直至黃接受像女同學一樣佩戴髮夾,他才獲准上學參與面授課堂。他一度因上述懲罰,向母親表示想從學校跳樓,及後校方准他續留長髮,他才打消自殺念頭。
官認為,由於在醫療室上網課的安排現已取消、不再適用,另法庭無權(not called to set)為學校制定指引等,供校方處理 ADHD、ASD、ODD 的學生,故認為已毋須批准黃的申請,以處理他能否遵守學校規定的要求或條件,因此駁回,並下令畢業生一方就此支付校董會一方的訟費。
入稟狀:要求校方道歉、賠償
畢業生一方的入稟狀指,林澤駿在學時,曾向校方表示自己診斷患性別不安,符合《殘疾歧視條例》下的殘疾定義,但校方仍要求林遵從校規。他曾被學校要求他和其他頭髮較長、不符合規定的男生示眾。駐校社工亦曾經發訊息通知林,透露若林再不剪髮便不能上課,女生則沒有同樣懲處。
林繼續長髮上學,被訓導主任要求留在課室内「冷靜」,至林答應會剪髮才獲放行。訓導主任當時指,若林再不剪髮,將以每天一個缺點處分,甚至將林停學。林最終在壓力下剪髮,承受沉重精神壓力,情緒受困,其後向平機會投訴。
入稟狀亦指,黃永熙遭校方以違反校規為由,拒讓黃如常在教室上課,又禁止他參加部分活動,在校內大部分時間被分隔,被安排於醫療室上網課。體育課則沒有直播安排,令他未能出席任何一節體育課。
兩人要求法庭宣告校方違反《性別歧視條例》及《殘疾歧視條例》,作道歉及撤銷懲處紀錄,以及支付損害賠償(見報道)。
DCEO13、14/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