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 年民運期間成立、每年在維園申辦六四燭光晚會的支聯會,在《港區國安法》生效翌年,接獲香港警方國安處發出的「遞交資料通知書」,被要求兩周內交出自成立起所有職員和 2014 年起在港所辦活動、共同組織者的資料,以及資產和收支等紀錄。 副主席鄒幸彤等 5 名常委公開否認是「外國代理人」,質疑警方沒合法基礎索取資料,表明拒交。5 人隨後被捕、被控,警方並搜查「六四紀念館」,帶走展板、圖片等物品。支聯會在接獲警方信件一個月宣布解散。鄒等 3 名常委不認罪受審;另兩名常委認罪。 法庭裁定控方毋須證明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而控方亦以避免妨礙調查為由,申請以「公眾利益豁免權」(PII)遮蓋呈堂證據,包括國安處對支聯會調查報告的部分內容,獲得批准。國安處一名警司證人,亦獲准自行決定是否回答辯方盤問的相關問題。 本案為《國安法》下「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的首案,2023 年 3 月在裁判法院審結;支聯會一方敗訴,5 人分別判囚 3 及 4.5 個月。《法庭線》整合聆訊重點,包括控辯和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羅德泉的裁斷、部分呈堂證據在 PII 下被遮蓋的審訊情況等。
事發:支聯會成立第 32 年
警方國安處指為「外國代理人」
支聯會全名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成立於 1989 年 5 月 21 日,當天香港逾百萬名市民遊行聲援北京天安門廣場學生。組織其後確立「五大綱領」,依次為「釋放民運人士」、「平反八九民運」、「追究屠城責任」、「結束一黨專政」及「建設民主中國」。1997 年前後,支聯會每年 6 月 4 日都在銅鑼灣維園申辦六四燭光晚會。
《港區國安法》於 2020 年公布及實施後,警方國安處於 2021 年 8 月 25 日向支聯會 7 名常委,包括主席李卓人、副主席何俊仁(李、何當時因另案服刑)和鄒幸彤、常委梁錦威、徐漢光、鄧岳君及陳多偉發信。
信件指調查後,警務處長有「合理理由相信」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引用《國安法》「實施細則」附表 5「關於向外國及台灣政治性組織及其代理人要求因涉港活動提供資料的細則」,要求在 14 日內交出資料。按本案判詞,警方透過「遞交資料通知書」索取的資料包括:
(一)支聯會自成立起的所有職員資料,包括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明文件號碼及住址等; (二)自 2014 年起,支聯會在港舉辦活動資料、涉及在內的共同組織者資料,例如「華人民主書院」、「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民主中國陣線」、「美國國家民主基金會」,以及人物 Mark Simon 等; (三)2014 年起支聯會內部,以及其與涉及在港活動的中國境外政治組織的會議紀錄; (四)2014 年起支聯會的收支紀錄,並特別註明,要求交代副主席鄒幸彤於 2021 年 2 月 4 日,收取 Asia Democracy Network 一筆約 3,000 元的原因及目的。
警索職員、活動及資產等資料
支聯會記者會、公開信表明拒交
支聯會常委在 9 月 5 日召開記者會,鄒幸彤否認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稱警方的指控沒理據,就連支聯會「代理邊個國家、組織都講唔出」,又稱「恐嚇到我哋呢度為止,我哋唔會幫你散播恐懼」,表明拒應要求交出資料。
鄒等常委再於 9 月 7 日通知書限期屆滿當日,到警察總部交公開信,指認為警方通知書沒有合法基礎。徐漢光同日提出就通知書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宣告警方信件無效、支聯會並非「外國代理人」,以及禁止警方於法庭有決定前採取進一步行動。
警方發聲明,不點名指留意到有團體公然表示不會遵從提交資料的法定要求,必定依法跟進。保安局局長鄧炳強亦回應指,若不按命令提供資料,「我哋一定會採取跟進法律行動,而呢個跟進行動,係會好快、好迅速、好有效率。」
5 常委被捕、被控 警搜紀念館
支聯會收警信一個月宣布解散
9 月 8 日,警方上門拘捕並通宵扣查鄒幸彤、梁錦威、鄧岳君、陳多偉 4 人。同日,當時的港澳辦,以及中聯辦先後表態支持警方決定,分別稱警方行動屬維護《香港國安法》權威的必要之舉、「體現了違法必究的公平正義」。徐漢光則在 9 月 9 日被捕。
律政司起訴李卓人、何俊仁、鄒幸彤「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同時起訴鄒及另外 4 名常委「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警方凍結支聯會約 220 萬元資產,並持法庭手令到「六四紀念館」等搜證。外交部時任發言人趙立堅回應時指,支聯會是「反中亂港」組織。
9 月 25 日,在常委還押缺席下,支聯會由公司秘書蔡耀昌主持特別會員大會,最後以 41 票贊成,4 票反對,0 票棄權,通過解散議案,並委任前總幹事鄧燕娥及蔡耀昌為清盤人。
政府剔除支聯會公司註冊
指謀求結束中共領導 旨在顛覆國家政權
10 月 26 日,政府公布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按法例,命令公司註冊處處長剔除支聯會的註冊。政府發稿指,考慮警務處長的初步建議和所夾附的相關資料、保安局局長的意見,以及支聯會和支聯會其中一名董事提交的申述後,作出有關命令。
政府又指,注意到相關證據顯示支聯會一直堅持和宣揚其「五大綱領」,包括「結束一黨專政」,其客觀涵義,就是結束中國共產黨領導。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認同警務處處長和保安局局長的看法,同意支聯會的運作謀求結束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這相當於謀求推翻屬《憲法》所確立的中國根本制度,旨在顛覆中國的國家政權。
蔡耀昌回應傳媒時指,支聯會在香港合法註冊並合法運作逾 32 年,認為對支聯會的任何無理指控及任意取締,均違反《基本法》所保障的權利和自由,包括結社自由。他又指,支聯會當時正進入清盤階段,實質上等於組織即將解散,形容政府剔除註冊是「多此一舉」。
審訊:5 常委申保釋被拒
官撤保釋程序報道限制
鄒等 5 人就拒交資料控罪首提堂時,表示不認罪並提出保釋申請,控方反對。《國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羅德泉指,沒充足理由相信 5 人不繼續實行危害國安行為,拒批保釋;但稱考慮司法利益、本案涉及新法例,罕有批准豁免傳媒就保釋程序的報道限制。公眾因此得悉控方反對保釋理據。
翻查報道,控方當時指,5 人在支聯會有重要位置,公然表明拒交文件及違反《國安法》。辯方大狀張耀良質疑,「普通法是警察查案,有證據就告你,但現在要你自己提交證據,係違反 rule against self incrimination (「不自證其罪」原則)⋯⋯我們現在顯然面對新時代,以前好多原則都需要重新思考⋯⋯希望法官能夠考慮,點樣做先係最公平。」
直至同年 10 月底,鄒幸彤、鄧岳君、徐漢光再申保釋獲羅德泉批准,羅同時主動向沒提申請的梁錦威、陳多偉批出保釋。鄒、梁拒絕接受「禁止受訪」條件,繼續還押。
至於徐漢光提出的司法覆核,據了解由於羅德泉其後裁定辯方可在審訊中挑戰通知書的合法性,徐遂自行撤回該宗司法覆核。
《國安法》細則:未按規定交資料
最高可囚半年、判罰 10 萬元
5 人被控的「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根據《國安法》「實施細則」附表 5:
3 規管外國或台灣代理人 (1) 警務處處長如合理地相信發出有關規定是防止及偵查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所需要的,則可在保安局局長批准下,不時藉向某外國代理人或台灣代理人送達書面通知,規定該代理人在指定期限內,按指定方式向警務處處長提供以下資料... (2) 任何代理人如沒有遵從根據...送達的通知的規定,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 $100,000 及監禁 6 個月...
鄒幸彤、徐漢光、鄧岳光不認罪
官開審前裁定可挑戰通知書合法性
在開審前,梁錦威、陳多偉先後在 2021 年 12 月及 2022 年 5 月改為認罪,各被判囚 3 個月,其中梁在認罪時稱「欲加之罪,何患無辭,我認罪」。餘下 3 人的聆訊則於 2022 年 7 月開始。案件是《國安法》生效以降,首宗拒交資料案的審訊。
案件經歷 16 天聆訊(3 日初步法律爭議及 13 日正式審訊),至 2023 年 3 月 4 日,鄒等 3 人被裁定罪成,並於 3 月 11 日各被判囚 4.5 個月。
就初步法律爭議,羅德泉裁定在審訊中,控方毋須證明支聯會屬於「外國代理人」,而辯方可就法庭未作裁斷的範疇,在審訊中挑戰警方通知書的合法性。
審訊焦點:公眾利益豁免權(PII)爭議
辯方指遮蓋不公 控方指披露礙調查
本案公眾利益豁免權(PII)持續引發爭議,源於辯方要求控方完整披露兩份呈堂證據,分別為由國安處署理高級警司洪毅編撰、對支聯會的調查報告,以及警務處長向保安局局長申請對支聯會發出遞交通知書的文件。辯方指,兩份文件有關重點盤問。
審訊期間,親自抗辯的鄒幸彤多次提出在 PII 下,關鍵資料被遮蓋,為被告帶來額外負擔,又指控方應該確保被告有獲得公開審訊的權利,以及有準備審訊內容將公諸於世。
主控、律政司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則指,由於警方的調查涉及其他組織及人士,若全面披露會妨礙正進行的調查。
官裁定遮組織及人物身分
認為足夠抗辯、確保公平審訊
本案曾 3 度就辯方要求控方披露更多資料召開閉門聆訊。羅德泉裁斷時指出,閱讀涉及的資料,以及政務司司長支持控方的確認書後,認為國家安全對公眾利益至關重要,若洩露相關組織身份、調查策略或成果,必定會嚴重妨礙正進行的調查。
羅下令,須遮蓋呈堂證據中,受查人物及組織的身份、導致相關身份洩露的資料,以及與支聯會及本案被告無關的調查資料。至於資金轉帳,羅裁定只能以位數的形式展示(例如 HKD XX,XXX)。
羅認為,本案爭議在於支聯會的連繫觸發警方發出通知書,而非相關組織的確實身份,因此披露程度已足夠進行抗辯、確保公平審訊,沒對辯方不利。
國安警司證人至少 16 次避席
官交證人決定是否回答問題
然而,在審訊過程中,控辯一再就 PII 爭議。控方曾收窄 PII 的範圍,辯方則指仍不足以抗辯。鄒幸彤其中一次在接到控方文件後指,「我只收到很多頁的黑色墨水」、「我會形容為 99% 的內容都被遮蔽了」、「不知道是否應感激控方的『慷慨』」。
此外,鄒盤問控方證人洪毅時,欲求證調查報告部分內容,包括支聯會被指為其「代理人」的組織名稱及相關轉帳金額等。控方指出提問屬 PII 範圍而反對。
鄒反駁,若控方證人指控支聯會收取金錢,控方不能阻止辯方提出質疑,否則是對辯方不公。代表徐漢光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表示,若控方認為 PII 保障較為重要,應考慮是否繼續聆訊。
代表鄧岳君的大律師黃俊嘉提出,控方凡涉及 PII 隱去內容,就預設庭上不准提及的做法,令他們難以掌握證人、或鄒所述正確與否。周天行曾回應指,法庭裁決已在 PII 和公平審訊中取得平衡,批評辯方一再「兜圈」。
羅德泉曾裁定就部分資料,鄒有權作出盤問,證人亦必須回答。不過控辯其後持續爭議,控方證人洪毅至少 16 次需退庭避席。羅其後指,因他不知整體受 PII 保護的內容為何,而洪毅曾參與調查,故洪會比他更適合(in a better position)去判斷應否回答辯方的提問,最終交由洪決定是否回答。洪對有關問題一概不回應。
審訊焦點:
支聯會是誰的「代理人」?警方如何辨別?
《國安法》「實施細則」附表 5 是規管外國或台灣「政治性組織」及「代理人」。警方認為支聯會是外國組織的代理人這一點,成為其按附表 5 發出遞交資料通知書的其中一個基礎。支聯會一方多次重申,並非「外國代理人」,據此質疑通知書欠合法基礎,故沒義務遵從。
開審前以至審訊期間,鄒幸彤多次要求控方交代,支聯會是哪個外國政府或外國組織的「代理人」,而支聯會與它又是甚麼關係。控方均以 PII 為由拒絕披露。
控方指支聯會是「組織 4」代理人
洪:有相似政治目的、支聯會曾收數萬元
法庭批准 PII 後,控方在呈堂調查報告及文件中,以「組織 1 至 6」、「人物 1 至 3」的代號,標示與支聯會有關的組織和人物,並指出支聯會為「組織 4」的代理人。
洪毅庭上供稱,「組織 4」與支聯會有相似政治目的,即「結束一黨專政、建設民主中國」,「人人都會懷疑兩者有合作」,又指支聯會曾於 2018 年 12 月 22 日,收取「組織 4」一筆 「數以萬計港元」(tens of thousands of Hong Kong dollars)的款項,而警方認為是用於危害國安的資金。按呈堂調查報告,警方指「組織 4」曾展示支持香港獨立。
洪其後在鄒幸彤盤問下,確認上述「數以萬計港元」,實際上是指 2 萬元。而審訊期間,控方及警方證人從未主動披露「組織 4」的身分。
鄒幸彤作供:款項為 2 萬元、
收據註明為「六四紀念館捐款」
鄒幸彤則於作供時指出,翻查支聯會帳目,該筆款項為 2 萬元,而「呢一筆咁『罪大惡極』嘅錢」,由自稱「民主中國陣線日本分部」於 2018 年 12 月所捐,收據註明為「六四紀念館捐款」。
鄒供稱,該筆款項佔購館址費用 1/400,又指當時為建紀念館籌款,「如果話捐親款都要去代理佢哋嘅利益嘅時候,咁我哋都真係會好唔得閒…我哋點樣可以代理成千上萬嘅捐款者利益?」
鄒又引用支聯會 2017、2018 年重大聯署聲明,指均無「民主中國陣線」參與,因為一直無聯絡對方,「完全唔知佢哋個組織狀態,邊個負責」。
鄒引公司章程、六四集會宣言
指支聯會非任何代理人
鄒作供時又呈上公司章程,指支聯會由約 200 個公民成員團體組成,而常委會由會員一人一票選出,是民間團體組成的平台,並非「外國代理人」,而收入不論來源,都只能用於組織本身的目標,非為其他利益服務。
鄒又引用支聯會六四集會 27 周年的大會宣言,稱是她擔任副主席後首份撰寫的大會宣言,闡述她對支聯會使命及工作的理解,當中提及承諾與抗爭者同行。她稱,即使要用利益的語言形容,「中國的民主,香港的自由,就是這片土地、這個國家的人的利益,而非為外國利益服務」。
鄒於結案時指,若凡有金錢來往便屬對方代理人,那麼有人捐錢予慈善組織,捐款人都可說「資助緊個 Charity」。她又指,若說支聯會與「組織 4」有類同政治目標,便屬其「代理人」,定義未免過闊,反問小朋友許願世界和平,難道便是烏克蘭的「外國代理人」?
鄒盤問引警查六四集會發言
國安警司指與兩綱領有關
此外,鄒幸彤盤問洪毅時,按國安處一份六四集會調查附表,舉出「天安門母親」成員丁子霖說出失去兒子之情、大會司儀提及「劉曉波病逝,離開心愛的妻子劉霞」等,問洪相關內容如何危害國家安全。洪均回應,相信和支聯會一直謀求執行「五大綱領」有關。鄒促進一步解釋時,洪指與「追究屠城責任」、「結束一黨專政」兩項綱領有關。
警方認為支聯會綱領涉危國安,亦成為按《國安法》發出通知書的其中一個基礎。
洪毅在盤問下亦確認,國安處自 2021 年初開始調查支聯會,並在同年 3 月至 6 月,向 10 間本地銀行、宏利及支聯會的核數師,發出搜查令及交出資料令,以調查支聯會的帳目資料。
官:附表 5 刻意沒將辨認列為門檻
控方毋須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
羅德泉在案件初步爭議,已裁定控方毋須證明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他在裁決理由書指出,考慮《國安法》第三條,要求「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以及附表 5 的特點,認為「實施細則」意在提供有效的行政程序,實施《國安法》。
羅認為,為達至「有效」,附表 5 的措施必須能夠及時回應需要,以及要有效率(the measure must be responsive and efficient)。雖然附表 5 列出代理人定義,但刻意沒將辨認列為發出通知書程序的門檻,「明顯訂規者有意不管刑事審訊中有嚴格要求的證據、舉證責任和標準,為警務處長留下其運用專業判斷的彈性空間」(obviously the rule-makers were minded to create some flexibility for the Commissioner to exercise his professional judgement at that juncture, regardless of the strict rules of evidence, the burden and standard required in a criminal trial.)。
羅續指,現時並沒設立「外國代理人」的機制,而辨認「外國代理人」是有效防範和調查的起點,屬於推測的階段,門檻必然相對低,甚至不要求警方作出證明。他裁斷,「外國代理人」概念為「行政決定」,控方毋須在審訊中證明支聯會事實上是「外國代理人」。
故此,儘管辯方就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一點提出爭議,但至案件審結,羅德泉並沒處理支聯會是否如控方所指,是「組織 4」的代理人。
審訊焦點:
警索資料通知書的合法性
審訊期間,辯方亦提出警方透過通知書索取資料的做法,有違不自證其罪、公平審訊權利、結社自由及私隱權等原則及受《基本法》保障的權利。
鄒質疑,警方據「合理理由相信」就可憑程序發出通知書的門檻過低,而所索取的資料亦過於廣闊。辯方大狀黃嘉俊亦於結案時指,「警方是否具合理理由相信」這點,應由控方舉證。但因內容遭遮蓋,恐怕連法庭也難以作出判斷。
就合憲性,羅德泉在判詞中指出,《國安法》第 43 條賦權執法人員,而據「黎智英案」,《國安法》不容挑戰;第 13 條亦註明國安委的決定,不容司法程序或決定左右。羅認為,在上述背景下,《國安法》「實施細則」,同樣不容挑戰(not the subject of any challenge)。
官:考慮支聯會背景
警難免需索相關資料
就執行相稱性(Operational proportionality),羅指出,《國安法》及附表 5 授權警方發出必須遵從的「遞交資料通知書」。一般期望,警方會恰當地運用此行政權力。羅續分析,「合理理由相信」(reasonable grounds to believe)相對「合理理由懷疑」(reasonable grounds for suspecting),標準稍低,惟前者仍須衡量一系列因素,因此亦非低的標準。
羅又指就其觀察,辨認出「外國代理人」只是防止、偵查危害國安罪行的初步之舉,考慮其中或涉海外組織或人物,要求警方採用嚴謹的辨認標準「並不現實」(unrealistic),以及維護國安的重要性等,認為發出通知書所需門檻難以質疑。
羅指出,考慮被告背景、政治目標、活動及多年來與本地、非本地組織的聯繫,認為「警務處長有合理理由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一說,屬正確方向(correct approach)。
判詞又指以支聯會早於 1989 年成立等背景,警方難免要索取相關資料,又認為警方有設定時限,並非漁翁撤網(broad-brush fishing)。羅指,國安是公眾利益之本,為防止及偵查,獲取資料實屬必要,而警方是次做法屬克制和自制(abstemious and self-restrained)。
官:國安針對持續、不同政權下行為
不認同索資料設追溯期
對於辯方指警方索取遠至 1989 年的資料,羅德泉指國安的概念不限於某個時間點的爆發,而是在很多個案中顯示,是對最終目標的持續、累積行為,哪怕是在同一或不同政權下的冒險行為(be it a part of the adventure under the same or another different regime),因此不認同索取資料要限制追溯期。
對於辯方指警藉通知書打壓支聯會,羅德泉指表面上要 14 日內提供大量資料看似嚴厲,但支聯會一方全然拒絕(total refusal)提交,包括當中每年需處理的會計、職員報稅等資料,據此認為難以判斷索資料造成的困難,並沒空間提出打壓之說。
羅裁定,警方發出的通知書合法,而各被告沒遵從更公開表明拒絕提交資料,因此裁定全部罪成。
羅德泉並在判決理由書,以附件方式披露呈堂、經遮蓋資料的警方國安處調查報告、向保安局局長申請發出通知書的文件,是相關文件首次曝光,亦揭示警方在文件中提及六四,形容中央政府「安排清場」、「四二六社論有效定性」等(見另稿)。
鄒盤問提「大屠殺」
官令改用「事件」
此外,鄒幸彤盤問期間,數度提到「天安門大屠殺」(Tiananmen Massacre)。主控、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要求鄒改用「1989 年事件」(1989 Incident)。鄒一度反問控方「是否否認那天有一場殺戮(killing)?」,又指若覺不夠中性,可改用「那天有人死」(some people died on that day)。
羅德泉最終接納控方要求,指法庭為保公正性不談政治,認為「事件」一詞較中性,又指大家都明意指甚麼。
戴啟思求情:
定罪情況執業 40 年來未見
判刑前,代表鄧、徐求情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指,鄧岳君現年 55 歲,早於 90 年代在支聯會擔任義工,其後在 2013 年至 2021 年期間曾為常委;徐漢光現年 74 歲,現時心臟有嚴重問題,而徐自支聯會成立至今近乎一直參與。
戴續指,本案被告在不知被指為哪個「外國組織」或「外國政府」的代理人之下被定罪,形容是他擔任大律師 40 年以來,都未見過的情況。戴指出,控罪本身就很技術性,望裁判官判刑時考慮基於不知組織身份,或未必對國安有威脅,而予輕判。
鄒幸彤陳情:
判決懲罰守護真相的人
親自抗辯的鄒幸彤陳情時重申,支聯會並非「外國代理人」,形容法庭的判決「懲罰守護真相的人」(見另稿)。鄒指,支聯會 30 多年來一直守護「天安門大屠殺真相」,亦支援過眾多因講真話而入獄、受騷擾、遭羞辱的人,早已預備承受代價。鄒續指,政府指控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是要支聯會背棄理念,接受國家的絕對權力以得享安逸,而支聯會絕不妥協,因為欠缺公義的安逸絕非安逸。
羅德泉數度打斷鄒,指陳詞要與控罪有關;主控張卓勤亦引述鄒部分發言,指不適合在法庭發表。羅向鄒指,法庭不是鄒藉以發表意見的後門,並一度警告將中止鄒的陳詞。
3 人已提上訴
徐、鄧保釋 鄒拒保釋條件
3 名被告於判刑一周後,即 3 月 21 日提出定罪及或刑期上訴。徐漢光、鄧岳君獲准保釋等候上訴。至於鄒幸彤,就再度拒接受保釋條件。
支聯會仍有另一宗《國安法》案件待審理,即支聯會、李卓人、何俊仁及鄒幸彤被指「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該案已交付至高等法院,暫未有審期。控方曾明言,鄒在拒交資料案的自辯內容或用於檢控另案。
WKCC3633/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