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被剔除公司註冊的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與兩名前常委鄧岳君、徐漢光,就違反「遞交資料通知書」的定罪及刑期上訴,案件周四(7 日)在高院展開第二日聆訊。上訴及答辯雙方同日完成陳詞,高院原訟庭法官黎婉姫指 3 個月內會頒判詞,期間鄧、徐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上訴方指,不可當按國安「實施細則」發出「通知書」權力是「萬用刀」,要求並非是「外國代理人」者遞交資料;又質疑如有非代理人接到「通知書」,可如何辯白。律政司一方質疑,支聯會僅在履行「通知書」的截止前一刻申請司法覆核,惟沒繼續程序。
鄧岳君、徐漢光一同離開法院,鄧指手執劉曉波、林徽因的兩本著作,指劉「佢都係值得尊敬嘅,一個悲劇嘅一個文人啦」;又指今天為廿四氣節中的「大雪」,希望「六四死難者係可以早日真相大白,沉冤得雪,得到『大雪』」。
案件由高院原訟庭法官黎婉姫審理。3 名上訴人鄒幸彤、鄧岳君、徐漢光由資深大律師戴啟思、大律師黃俊嘉代表。答辯方律政司由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高級檢控官吳加悅代表。律政司一方周三完成陳詞,周四由上訴方作最後回應。
戴啟思:不可憑立例用意
凌駕條文字詞意思
戴啟思甫開庭指,普通法的法律原則是無罪推論,被告有權挑戰被指控的議題。
就《國安法》「實施細則」條文對「外國代理人」定義,戴引述律政司一方周三所指,應要以較寬鬆的理解詮釋,稱條例容許警方要求「看來」或「可能」是、但實際不是「外國代理人」的人提供資料,以方便警方執法。
戴續指但他認為,如果條文用字上並無此含意,不可以反過來,憑覺得立例有何用意,就凌駕字詞的意思。而「實施細則」下對「外國代理人」有明確定義,只有「是」符合指明特徵的人,方視為「外國代理人」;不符者,就不是「外國代理人」,不必交資料。
戴:附表五權力不可當「萬用刀」
如非代理人接到通知書 如何辯白?
戴又重申,「外國代理人」本身不是罪行,「實施細則」附表五所賦權力是有用的調查工具,但不可當作「萬用刀」(Swiss knife),要求並非是「外國代理人」者遞交資料。
戴又質疑,如果有人接到「通知書」,但他並非「外國代理人」,又與相關外國政府、組織沒有聯繫,那當事人應該如何辯白?是不遵守通知,還是要向被指稱有聯繫的外國政府、組織索取資料,證明自己不是代理人?
戴:「通知書」合法性應在審訊
而非循司法覆核處理
案中雙方亦爭議挑戰「通知書」合法性一事,應循司法覆核途徑,抑或可在裁判法院審訊時處理。律政司主張前者,上訴方主張後者。
戴啟思指,本案涉及《國安法》,其中第 42 條指處理國安案件時,要「及時辦理」,但司法覆核處理需時,期間本案或需延後,且司法覆核申請內容會對外公開,故認為審訊時處理合法性才是正確方向,亦可避免程序受擾。
對於律政司一方稱,司法覆核有時限、要盡早提請,戴啟思回應指,但本案涉及的「通知書」,遞交資料的期限只得兩周,同時「實施細則」的立法原意都沒設相關時限。
律政司要求上訴方解釋未繼續覆核
戴:原審裁定審訊中處理合法性
就此議題,律政司代表張卓勤其後指,正常情況下,律政司在此階段不會再陳詞,但就一法律觀點有責任提出異見。張重申,司法覆核的重要原則,是須及時提出,不能延誤。
張指在本案中,上訴人徐漢光,僅僅在履行「通知書」要求的截止前一刻申請司法覆核,但之後未再繼續程序,要求上訴方解釋。
戴啟思回覆,徐漢光在截止當日,已即時提出司法覆核。及後因當時原審裁判官裁定「通知書」的合法性可在審訊時處理,戴覺得續提覆核恐怕不太適合,才建議徐撤回覆核。
律政司:曾發公開信 沒提私隱
戴:並非必須事前提出
就《私隱條例》方面,律政司周三質疑,支聯會在接到「通知書」後所發的公開信,未有提及拒應要求交資料原因,包括保護個人資料。
戴啟思回應稱,不認為有法律原則,要求被告在審訊程序中所作挑戰,必須是事前提出過;又認為「通知書」所索資料涉及個人資料,應受《私隱條例》規管。
鄧岳君法院外:
望六四死難者「沉冤得雪」
退庭後,鄧岳君、徐漢光一同離開法院,其中鄧手執兩書。徐漢光問,「你今日揸咩嘢?」鄧遞上其中一本,由維權人士劉曉波所著的《悲劇.審美・自由》,笑問徐「你夠唔夠膽揸?」之後鄧解釋,「你理唔理解佢,或者認唔認同佢個信念都好喇,佢都係值得尊敬嘅,一個悲劇嘅一個文人啦」。
鄧亦解釋攜另一書為林徽因所著的《你有理由等待更美好的繼續》,形容屬「阿 Q 精神」,指今日為農曆十月二十五日,為廿四氣節中的「大雪」,「希望可以喺呢一個 10 加 25,係(六四) 35 周年啦,呢一個嘅六四死難者係可以早日真相大白,沉冤得雪,得到『大雪』」。
另一邊廂,聆訊期間在法庭內,鄒幸彤甫由羈留室進入法庭,身在被告欄內的鄧岳君即笑著對她打招呼,並對她展示筆記。「王婆婆」王鳳瑤則高呼「鄒大律師加油!」鄒邊捧著文件,邊笑覆「我見到你呀頭先!好大聲呀你!」王稱「驚你聽唔到呀!瘦咗咁多!靚咗好多嘅你都,不過驚你身體唔知點呀,食多啲嘢呀!」
3 人被裁定罪成
同判囚 4 個半月
本案為首宗《國安法》實施細則定罪及上訴案件。鄒幸彤、鄧岳君、徐漢光,2023 年 3 月經審訊後,被裁定違反《國安法》實施細則下的沒遵從「遞交資料通知書」罪成,各判囚 4 個半月,案情指三人 2021 年沒按通知書指示,向警方國安處提交支聯會成立至今所有職員、在港舉辦活動及收支紀錄等資料。
控罪指他們於 2021 年 9 月 8 日,作為支聯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士,並已獲根據上述《國安法》條例,送達通知,但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
HCMA99/2023(WKCC3633/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