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被剔除註冊的支聯會,與前正、副主席李卓人、何俊仁及鄒幸彤,2021 年 9 月被控《港區國安法》下「煽動顛覆國家政權」一案,周四(8 日)處理鄒第二日公開初級偵訊。 辯方表示,控方針對支聯會「結束一黨專政」綱領檢控,該綱領屬國家管治概念、政治理論之爭,公開支持該綱領「唔構成罪」,而控方舉證亦沒提出鄒有何行為,涉及暴力或煽動暴力,卻以《國安法》生效前、支聯會過去 30 年的言行作檢控基礎,形容結論「好奇怪」。 辯方指,控方舉證、案情存重大缺漏,不足以將案交付至高院審訊。控方據案例不陳詞。署理主任裁判官香淑嫻押後周五頒布決定。被捕還押至今滿一年的鄒幸彤,甫步入法庭便高叫「中秋節快樂」,被保安員叫「安靜、安靜唔該」。
案件周四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處理,與鄒幸彤同涉支聯會拒交資料案的前常委徐漢光等人到場旁聽。鄒甫步入法庭,便高叫「中秋節快樂」,隨即被保安員叫「安靜、安靜唔該」。鄒其後對親友說「生日快樂」,有旁聽者對她揮手回應。退庭時,有旁聽高叫「公義必勝」。
控方由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代表,鄒幸彤則由大律師沈士文、梁麗幗代表。
辯方:「結束一黨專政」是政治理論之爭
公開發表支持 不構成罪行
沈士文表示,從控罪書所見,控方的控罪基礎,是針對支聯會五大綱領之中的「結束一黨專政」,「話佢(該項綱領)唔符合國家憲法嘅根本制度」,而鄒幸彤自上任支聯會後,重複表達該綱領、政治理念,便涉煽動他人顛覆國家。
沈表示,「結束一黨專政」是國家管治概念,屬政治理論之爭,「公開發表支持呢個概念嘅言論,譬如呼籲國家要進步、要改革,甚至改變一啲已定政策,包括『五大綱領』,同管治概念之爭如『結束一黨專政』,無論憲法寫咗定係無寫,係唔係基本嘅治國方針,都唔構成罪」。
沈並提出,本案重點有二,一為涉案控罪的適用情況為何,才不致違反人權保障;二為鄒幸彤的行為是否受《人權法》保障,還是越了界,屬顛覆國家。
辯方:顛覆控罪需涉武力或脅逼用武
惟辯方舉證沒提
沈士文引《國安法》中涉及「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條文指,如破壞國家「根本制度」等,前提要涉及武力或脅逼用武力,但控方對鄒的指控「無一個字講過」鄒行使暴力或煽動他人使用暴力,亦沒說明鄒以甚麼「非法行為」去顛覆政府制度及機關。
沈續指,支聯會甚至 30 年來都從沒提出過路線圖,只是想「保存真相、宣傳真相、教育公民」。
辯方引人權例
指「非法手段」定義不可無限擴大
沈另提出法律觀點,指「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條文在武力以外,提及「或其他非法手段」字眼,但沒「其他任何概念去 restrict(限制)」,遂引《人權法》、人權公約及歐洲人權法庭案例等,指「非法手段」定義「唔可以無限咁樣擴大,或者單以字面解釋,其實係好荒謬」。
沈後來補充指,法庭應訂出明確界線,否則市民不會知「到底我做咗咩、講咗咩…會變成罪犯」。
辯方:支聯會存在近 30 年沒受干預
控方以昔日行為檢控 結論「奇怪」
沈士文又提出,支聯會具獨特之處,早於《國安法》立法前已存在近 30 年,期間政府、警察沒干預其存在,所舉辦的燭光晚會、遊行,政府不曾正面提出行為非法,且警方每年都有發不反對通知書,多年來口號、集會性質不變。
沈續指,但《國安法》生效後,同樣口號、行為,卻變成刑事罪,「檢控本身都係用咗以前同樣嘅行為作基礎,然後成為煽動」,另控方說不出鄒幸彤作了甚麼行為造成顛覆,「如果控方基於(昔日)同樣行為同綱領檢控,其實係一個好奇怪嘅結論嚟」。
辯方:控方證據存重大缺漏
不足以交高院審
沈士文遂表示,基於上述原因,認為控方證據及案情均存重大缺漏,亦即控方沒有足夠表面證據,讓本案交付至高院審訊,並綜合辯方 6 項抗辯要點:
1. 控方未有指出鄒煽動他人作出何等與武力有關的非法行為;而該行為的目的旨在顛覆國家政權;
2. 控方未有指出鄒煽動他人作出何等非法行為;而該行為的目的旨在顛覆國家政權;
3. 「五大綱領」的內容是提倡保障政治及公民權利,並非旨在推翻國內制度和破壞國內政權機關;
4. 「五大綱領」屬於在人權法保障下行使言論自由;
5. 控方未能證明何謂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亦沒有定義破壞甚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
6. 控方證據存在明顯漏洞,不足以構成表面證據或駁斥以上辯方案情,故鄒應毋須答辯。
控方不盤問、不陳詞
交「觀察文件」表達對控罪要素的理解
張卓勤指,按案例,控方不會在現階段盤問被告或作陳詞,但向法庭及辯方遞交了一份「控方觀察文件」,稱內容圍繞兩個議題,涉控方對控罪要素「非法手段」及「國家政權機關」的理解,但庭上未透露詳情。
3 被告僅何俊仁獲保釋
本案被告依次為「支聯會」、李卓人(64 歲)、何俊仁(69 歲)和鄒幸彤(36 歲),同被控於 2020 年 7 月 1 日至翌年 9 月 8 日違反一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李、何、鄒一直還押,至今年 8 月,何成功在高院申請保釋。據其民主黨黨友劉慧卿指,何俊仁最近驗身發現肺部有陰影、肝及牙齒有問題,會盡快安排作全身檢查。
另本案在 8 月獲解除《裁判官條例》第 87A 條交付程序的報道限制,傳媒自此可報道內容。及應鄒幸彤要求公開初級偵訊
WKCC3632/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