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布23條立法文件 諮詢期一個月 建議立新例、改例重點一覽(附圖輯)

政府公布廿三條立法文件 諮詢期一個月 建議立新例、改例重點一覽(含圖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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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1 月 30 日,政府召開記者會,由特首李家超、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及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講解《基本法》廿三條立法,李家超宣布即日開始公眾諮詢。(Nasha Chan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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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 80 頁文件闡述新例、修例建議
諮詢期一個月 特首稱合適

保安局在網站公布的廿三條諮詢文件,分為 9 個章節,連同附件共 86 頁。首兩個章節,闡述維護國安的憲制責任、立法的必要性及原則,又指由於《國安法》已就「分裂國家」及「顛覆國家政權」訂立罪行,建議毋須再重覆立法。

隨後的 5 個章節,與訂立新罪、修訂現有罪行有關,逐一說明涉及的行為,惟未有建議罰則;而餘下兩個章節分別關於建議新法例的域外適用性,以及闡述《國安法》的「短板和不足」,並提出考慮引入措施及修訂程序。

據保安局網頁簡介,公眾可於 1 月 30 日至 2 月 28 日,以郵寄、電郵或傳真遞交意見。被問及諮詢期比 2003 年時短,特首李家超於記者會稱「諮詢期嘅設計係適合嘅」,指文件已詳細說明政府建議,又稱「社會普遍對於 23 條立法係有共識,我哋亦都相信呢個共識係盡快將 23 條立法工作做好、完成,早一日得一日」。

以下按諮詢文件次序,整理政府建議的重點,包括引用外國例子的最高罰則;記者亦翻查並列出現時本港相關罪行的最高罰則,以作參考。諮詢文件全文載於保安局網站

叛國罪不限於戰爭
另增隱匿叛國罪

文件建議,「完善」現時《刑事罪行條例》中與叛國相關的罪行,並將相關罪行納入新訂立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具體包括:

建議將現有「叛逆罪」改為「叛國罪」(現時罪行罰則:最高判囚終身)

  • 針對「加入與中國交戰的外來武裝力量」、「意圖損害中國在戰爭中的形勢,而協助在戰爭中與中國交戰的敵方」等行為
  • 根據普通法,發動戰爭「不限於真正意義上的戰爭」,亦包括「發動暴亂或暴動」,故建議亦針對「意圖危害中國主權、統一或領土完整,而使用武力」的行為
  • 叛國罪「總體上只涉及國家與外敵之間武裝衝突的叛國行為」

建議將普通法下「隱匿叛國」罪編纂為成文法則(引外國例子罰則:最高判囚 7 年至終身)

  • 引《國安法》,指維護國家主權等「是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而要求中國公民揭發其知悉的叛國行為,「符合《香港國安法》和普通法原則」
  • 將涵蓋如知悉另一人「已犯、正犯或即將犯叛國罪」,除非該犯罪事宜已被公開,該人須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向警方披露,否則即屬犯罪
  • 建議加入例外情況,例如排除已被廣泛報道的行為、因法律專業保密權而不披露的律師

建議保留及修訂「叛逆性質的罪行」、「非法操練」罪(現時罪行罰則:最高判囚終身、2 年及 7 年)

  • 將「叛逆性質的罪行」保留,修訂為針對「公開表明意圖犯叛國罪」的行為
  • 修訂「非法操練」罪,涵蓋「接受或參與由境外勢力策劃或以其他方式主導進行的指明操練」、「配合境外勢力提供指明操練」等
  • 據現時罪行,「非法操練」罪成的受訓者最高囚 2 年;提供訓練者最高囚 7 年
增叛亂罪針對比暴動更嚴重行為
倡提高煽動罪罰則 未提幅度

文件建議,新訂叛亂罪,以及「完善」《刑事罪行條例》中的煽惑叛變及離叛罪、煽動罪等,並納入《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具體包括:

建議新訂叛亂罪(引外國例子罰則:最高判囚 10 年至終身)

  • 處理屬「一個中國」內的嚴重內亂甚至武裝衝突,相關行為「在性質及程度上比一般暴動行為更加嚴重」
  • 涵蓋「加入與中國武裝力量衝突的武裝力量」、「意圖(或罔顧是否會)危害中國主權、統一或領土完整或香港特區整體的公共安全,而在香港特區作出暴力作為」

建議保留及修訂煽動罪、管有煽動刊物罪,並提高罰則(現時罪行罰則:首次定罪分別囚 2、1 年)

  • 指「根據《憲法》,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
  • 將現時 7 項煽動意圖整合成 6 項,涵蓋意圖引起「對《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
  • 亦涵蓋意圖引起「香港居民間或中國不同地區居民間」的憎恨或敵意等
  • 指煽動「不一定同時煽惑他人使用暴力或煽惑他人擾亂公共秩序」,指「必須基於過往的實際經驗,釐清及完善有關罪行元素」
  • 未有指明建議提高罰則的幅度

建議保留及修訂「煽惑叛變」、「煽惑離叛」罪(現時罪行罰則:最高判囚終身、2 年)

  • 修訂「煽惑叛變」罪,針對「明知而煽惑中國武裝力量成員」放棄職責及放棄向中國效忠,或參與叛變
  • 修訂「煽惑離叛」罪,針對明知而「煽惑公職人員放棄擁護《基本法》或放棄向香港特區效忠」、「煽惑中央駐港機構人員放棄職責或放棄向中國效忠」
特首李家超於記者會稱「社會普遍對於 23 條立法係有共識,我哋亦都相信呢個共識係盡快將 23 條立法工作做好、完成,早一日得一日」。(Nasha Chan 攝)

整合《官方機密條例》
訂出竊取國家機密及間諜罪行

文件建議透過整合現有《官方機密條例》,訂出竊取國家機密及間諜兩方面的罪行,並加入「國家秘密」的定義、以「境外勢力」取代條文現時「敵人」的用詞,具體包括:

建議加入「國家秘密」的明確定義

  • 涵蓋國家或香港事務重大決策、國防建設或武裝力量、國家外交或外事活動、國家或香港經濟及社會發展、科技發展或科學技術、維護國安或偵查罪行、中央與港關係的秘密
  • 指上述範疇資料,在沒合法權限下予以披露便「相當可能危害國安」的情況下,才屬於「國家秘密」
  • 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指涵蓋國家在航天科技發展、深海探索方面的秘密事項

建議整合、訂出非法獲取、管有、披露國家秘密等罪(現時非法披露罪行罰則:最高判囚 2 年)

  • 現法例着重禁止披露,沒直接針對竊取國家秘密行為,故有需要禁止非法獲取、管有及披露國家秘密
  • 另訂出「非法披露看來屬機密事項的資料」罪,不限於國家秘密,涵蓋「任何在沒有合法權限下披露便會損害中央或特區政府的利益的機密資料」(引外國例子罰則:最高判囚 5 年)
  • 另訂出「非法在離港時管有國家秘密」罪,針對公職人員叛逃

建議訂出間諜活動罪行

  • 現法例大部分條文沿襲自英國二十世紀初期的法例,與現今的科技水平、形勢及間諜活動模式脫節,部分用字過時
  • 以「境外勢力」取代「敵人」的用詞,涵蓋任何外國政府、境外地區或地方的當局、境外政治性組織等及其關聯實體及個人
  • 修訂針對察看、進入禁地,記錄資料傳達他人行為,列明「包括透過電子或遙距方式作出上述作為」、「以截取通訊方式取得」等(現時罪行罰則:最高囚 14 年)
  • 新增針對「勾結境外勢力發布虛假或具誤導性的事實陳述」行為
  • 新增「參加或支援境外情報組織或接受境外情報組織的利益」罪,針對加入境外情報組織、為對方提供實質支援、接受對方實質利益等行為
新訂破壞活動、電腦危害國安罪
指針對人工智能、電子系統遭入侵

文件建議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中,新增「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罪,以及「在沒有合法權限下就電腦或電子系統作出危害國家安全作為」罪:

建議新訂「危害國安的破壞活動」罪(引外國例子罰則:最高判囚 20 年至終身)

  • 針對損壞或削弱公共基礎設施
  • 公共基礎設施可包括中央或特區政府設施、公共交通設施及提供公共服務,如供水、排污、能源、燃料或通訊等的任何公共設施

建議新訂「在沒有合法權限下就電腦或電子系統作出危害國安作為」罪(引外國例子罰則:最高判囚終身)

  • 應涵蓋大部分透過電腦進行的危害國安的行為和活動
  • 舉例指人工智能技術正廣泛應用,「其蘊含的潛在國家安全風險不容忽視,特別是電腦或電子系統遭受入侵或干擾而引起的風險」
  • 為應對現時及未來可能出現的新技術所帶來的國安風險而引入新罪
新訂境外干預罪針對「不當手段」
統一禁止組織運作機制

文件建議,新增「境外干預」罪,並將現有《社團條例》下禁止組織運作等事宜,透過《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的統一機制處理,讓政府可禁止任何組織在香港運作,具體包括:

建議新訂「境外干預」罪(引外國例子罰則:最高判囚 7 至 20 年)

  • 針對「配合境外勢力使用不當手段」,干預中央或港府制訂或執行政策、選舉、立法會及法院履行職能等
  • 「配合境外勢力」涵蓋參與對方的策劃、與對方合作,以及接受對方資助或以其他方式支援等
  • 「使用不當手段」涵蓋「明知而作出關鍵失實陳述」、「對任何人使用或威脅使用暴力」、「使任何人或威脅使任何人的名譽受損」、「使任何人精神受創傷或過分受壓」等

建議整合現時《社團條例》下禁止組織運作的統一機制

  • 現時條例下的規管機制,只適用於社團,不適用於公司、合作社、法團校董會、法團等
  • 建議把所有基於維護國安而禁止組織運作、解散組織等事宜,透過《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的機制統一處理
  • 賦權保安局長可禁止任何本地組織及境外組織,在香港運作或繼續運作
  • 指經審慎考慮後,決定不引入類似代理人登記制度
引國際法原則及慣例
將逐項罪行釐定效力範圍

文件建議,根據 3 項國際法原則及國際慣例,為廿三條立法建議訂立適當域外效力。

  • 「屬地管轄」原則:刑事法律只規範在國境內發生的行為
  • 「屬人管轄」原則:一國可對本國公民或居民在境外的犯罪行為實施管轄
  • 「保護管轄」原則:針對身處境外的外國人危害主權國家的安全或核心利益的犯罪行為
  • 建議在擬定各罪行後,就每項詳細審視,再釐定效力範圍
倡循 5 方向「完善」國安法律制度
考慮收緊行為良好減刑

文件指出,《國安法》和《實施細則》的執法工作有「短板和不足之處」,建議循 5 個方向考慮引入措施及改善程序,並引用外國例子,具體包括:

  • 確保有足夠時間調查國安案、防範損害調查及進一步危害國安風險(外國例子:警方可向法庭申請延長羈留被捕人、延遲被捕人諮詢律師)
  • 應對、打擊、阻嚇及防止潛逃,促使潛逃人士回港(外國例子:吊銷護照、暫停福利、禁止窩藏或包庇)
  • 減省程序,在維持公平審訊下,令國安案可盡快排期審理
  • 考慮收緊《監獄規則》行為良好減刑門檻,例如必須有充分理由相信囚犯不再構成國安風險,方可考慮提早釋放
  • 保障處理維護國安工作公職人員、大律師或律師、舉報人及證人及其家人,不受被「起底」或騷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