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完成重置手術改性別 須承諾持續接受治療 跨男再提覆核指政策侵犯私隱

未完成重置手術改性別須承諾持續接受治療 跨男再提覆核指政策侵犯私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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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稟狀:申請人第 3 次提司法覆核

司法覆核申請人為謝浩霖,建議答辯人為人事登記處處長及律政司司長。入稟狀引述謝的背景指,他於 2012 年被診斷患性別焦慮症,開始男性荷爾蒙治療,在 2016 年於英國獲發性別承認證書「Gender Recognisation Certificate」,確認其性別永久改為男性。他其後在香港申請更改身份證性別時,被入境處拒絕,處方解釋只接受完成整項性別重置手術的申請人更改性別。隨後謝入稟挑戰處方政策,於 2023 年 3 月在終院獲裁勝訴。

入稟狀透露,他在勝訴前一陣子確診患卵巢癌,接受治療後形同絕育,假若申請人在獲判勝訴前未能戰勝病魔,其出生及死亡證將會記錄他為女性,與他以男性身分生活的實際情況不符,亦對其尊嚴及私隱造成冒犯。而在謝獲判勝訴事隔逾一年,處方仍暫緩更改其身份證性別,謝於是在 2024 年 3 月再入稟提出司法覆核,質疑入境處拖延處理

處方約一個月後公布新政策,指未完成整項性別重置手術人士,若能提交相關醫學證明及文件,證明已完成改變性徵的手術,即若為女跨男人士,須切除乳房,若為男跨女,須切除陰莖及睪丸;並須符合多項要求,包括:人事登記處處處長信納申請人患有或曾患有性別不安、在申請日期前至少 2 年內持續以另一性別生活、應處長要求提交血液報告證明持續接受荷爾蒙治療等,處方會按個別情況,考慮是否批准更改身份證性別。

入稟狀:簽法定聲明須持續履行 4 條件

入稟狀續指,謝於新政策實施後,同月入紙申請並獲處方通知他符合要求,獲發標示為男性的香港身份證。
不過,他須持續履行法定聲明所要求的 4 項條件,包括:

  1. 按人事登記處處長要求於 30 日內提交血液等報告,證明其荷爾蒙水平符合男性標準
  2. 承諾終身接受持續的荷爾蒙治療
  3. 同意處長可披露包括但不限於血液檢測報告等資訊予其他政府部門
  4. 若更改通訊地址或電話,須於 30 日內通知署長

入稟狀補充指,謝暫時雖未被要求提交血液報告,但未來有機會被要求這樣做,加上香港現時欠缺性別承認制度,意味謝在香港的「男性身分」仍然不確定。

入稟狀另提到,謝浩霖早年已完成切除乳房手術,尚未重置陰莖。他於 2025 年 10 月將與醫療團隊,就整項性別重置手術進行諮詢,但他獲告知由諮詢至進行首階段的手術,預料須等候至少 3 年。故此,為了獲取新的香港身份證,謝於去年作出法定聲明,並一直遵守聲明所列出的要求,但這不影響他挑戰新政策的權利。

入稟狀:新政策侵犯私生活

謝一方質疑,入境處要求申請人終身向人事登記處處長提交醫療報告及荷爾蒙水平等資料,否則可被刑事檢控,等同施加「無限期的責任」(indefinite obligation),違反《香港人權法案》第 14 條私生活的權利。入稟狀又指,申請人期望有明文規定或澄清,處長何時有酌情權要求提交文件,但現時並無相關規定,申請人亦無法預計甚麼情況下會被要求提交資料,強調每次抽查均嚴重干預其私生活。

入稟狀又指,處方要求跨性別人士提交荷爾蒙水平報告,但每個人的荷爾蒙水平受個人身體狀況、年齡等影響。如順性別女性停經後的女性荷爾蒙水平,會較一般女性低。因此,處方所要求的特定荷爾蒙水平,與跨性別人士是否維持其已轉變的性別無關。處長亦無視跨性別人士的其他改變,如外貌、生活方式或其他治療。

入稟狀:向第三方披露個人資料侵犯私隱

入稟狀另提到,跨性別人士須同意處方可向第三方、其他政府部門或機構提供個人資料醫療報告及性別認同資料,而這些資料會被永久保存,侵犯個人私隱。此外,跨性別人士要向處方提交更新的個人地址及聯絡方式,亦有違《基本法》的平等權。

入稟狀:香港欠制度承認重置性別

入稟狀最後提到,香港現時欠缺性別承認制度,承認跨性別人士重置的性別。而香港居民的法定性別仍為出生紙上的性別,處長亦無權更改出生證明的性別,故申請人的法定性別及出生證明無法改變,只能逐一向法庭提出挑戰,有違《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由於欠缺性別承認制度,跨性別人士在申請社會福利、面對性罪行,以及進入單一性別地方或處所,例如公廁、病房時均遇到困難,而且無法透過司法覆核解決。

HCAL1004/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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