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獲授權經律師寄投訴信 鄒家成判囚3日、律師罰款 二人不服定罪及刑罰提上訴

未獲授權經律師寄投訴信 鄒家成判囚3日、律師罰款 二人不服定罪及刑罰提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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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否認「將未經授權物品攜離監獄」罪

上訴人鄒家成(26 歲,無業)及胡詠斯(30 歲,助理律師)同否認一項「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即於 2023 年 5 月 2 日,在香港將一份未經授權文件攜離監獄。鄒家成另因「7.1 立會暴動案」被判囚 61 個月 15 日,目前正服刑。

主任裁判官徐綺薇早前在裁決時指,《監獄規則》除了確保在囚人士的基本權利,亦對在囚者的通訊和探訪安排施加規定,為了「達至有效的監獄管治,依照懲教署的內部指引,是不可或缺的」,法例沒有授權在囚者在署方亳不知情、未進行保安檢查下,自行寄出投訴信,否則「無疑破壞監獄保安制度」。

鄒在求情信指,曾兩度向懲教署投訴均不成立,加上獄中遭遇不愉快經歷,擔心無法寄出投訴信。裁判官判刑時指,被告的擔心僅基於「主觀想法」,若他循正常途徑申請,理應可以順利寄出投訴信,惟被告「魯莽、愚昧」地選擇私自寄出投訴信。

WKCC4600/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