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101|「無罪」代表甚麼意思?

法律101|「無罪」代表甚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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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證責任和標準代表甚麼?

在刑事審訊中,舉證責任在於控方,即控方有責任證明被告有罪,而被告沒有責任證明自己無罪(見「法律101|甚麼是舉證責任?無罪推定?」)。因此,控方須提出人證和物證等,辯方則有權選擇提證或不提證,例如決定被告是否回答警方提問、是否出庭作供、是否傳召證人。

與民事審訊不同,刑事案的舉證標準為毫無合理疑點(beyond reasonable doubt),法庭須肯定(sure)被告有罪,才可裁定罪成。若只是懷疑被告有罪,或認為被告可能有罪,即有合理疑點,法庭必須裁定他無罪。

法律101|「無罪」代表甚麼意思?

控方或辯方案情二選一?

另一方面,假如法庭認為辯方案情屬實或可能屬實(is true or may be true),那便等於未能肯定被告有罪,必須裁定罪名不成立。

不過,即使法庭不接納辯方案情,也不一定代表被告有罪。鑑於舉證責任在控方,法庭仍須考慮控方案情。假如法庭最終認為控方案情屬實(is true),才可裁定罪成。相反,假如法庭認為控方案情不屬實或可能不屬實(is untrue or may be untrue),即未能肯定被告有罪,便須裁定無罪。

換言之,法庭並非以同一標準,去衡量控方和辯方的案情。而在法律上,法庭也並非「控辯二選一」,非黑即白地決定被告有沒有罪。終院便曾在數宗案件中,發現原審法官在這方面錯誤地引導陪審團:

  • Law Chung Ki 案:原審法官指示陪審團以同一標準,去考慮被告和其他人(包括控方證人)的證供
  • Lee Fuk Hing案:原審法官邀請陪審團去決定,控方和警員的說法可信,還是辯方和被告的說法可信
  • Sze Kwan Lung 案Jim Fai 案:原審法官指示陪審團,只有當他們認為辯方案情屬實,才可考慮無罪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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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裁決代表甚麼?

從以上可見,無罪裁決一般僅代表「不能肯定」,即事主有可能是「講真話」,被告可能是「十分可疑」,或可能「很大機會有犯罪」,但由於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法庭須裁定被告無罪。

即使只有一點「不能肯定」,亦可能要裁定罪名不成立。例如在去年港大護理迎新營非禮案中,裁判官接納事主的證供,裁定她的確有被人從後非禮,亦接納負責辨認犯人的事主朋友證供。不過,裁判官考慮到該朋友觀察犯人只有短短數秒,她亦不認識被告,而與被告同組的還有三名與他外型相似的男子,最終裁定辨認這一點有合理疑點。換言之,裁判官肯定事主有被人非禮,只是不肯定是否被被告非禮,因而裁定他無罪。

法庭具體上基於甚麼理由裁定被告無罪,當然因案而異,這也說明為何法庭一般須要口頭或書面交代裁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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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不代表沒嫌疑或沒民事責任

此外,雖然獲判無罪的被告有權申請訟費(見「法律101|甚麼是刑事訟費?」),但法庭可以被告自招嫌疑為由拒絕。

例如在去年港女足前助教非禮案中,裁判官考慮被告曾要求事主刪除 WhatsApp 訊息,而被告亦可能曾向警方作出招認,加上無罪裁決並非指沒發生任何事,而是有事發生了,但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最終拒絕辯方的訟費申請。

另一方面,刑事案無罪不等於沒有民事責任,我們早前在另一篇 101 文章亦提及, 一件事情即使未能達到相對較高的刑事舉證標準,都有機會達到相對較低的民事舉證標準(見「法律101|刑事與民事訴訟」)。例如在去年康橋之家前院長性侵院友案中,控方因事主無法作供最終撤控,事主與母親其後入稟區域法院向張健華及兩間公司索償,法官信納張健華曾性侵事主,又認為張非誠實證人,證供牽強、荒謬,終判事主勝訴(張已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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