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101|甚麼是「誤會對方同意」?

法律101|甚麼是「誤會對方同意」?

分享:

之前一期「法律 101」 (誤會對方同意,算不算非禮?),跟大家介紹了「誤會對方同意」(mistaken belief in consent)的法律原則:假如被告真誠誤會對方同意發生性行為,即使該誤會不合理,他仍可罪脫。

今期「法律 101」透過本港案例,回應讀者一些疑問:「真誠誤會」和「合理誤會」有何分別?在未詢問或未獲對方同意下,被告又如何可主張有誤會?

真誠誤會 VS 合理誤會?

「真誠誤會」(genuine belief)指確實存在誤會。部分案例或會使用「誠實誤會」(honest belief)的字眼,重點仍在於誤會是否真實存在,即到底被告真的相信對方同意,抑或只是事後孔明,裝作當時相信對方同意。

「合理誤會」則指有合理理由(reasonable grounds)支持的誤會。根據 Morgan 案,合理性並非必要條件,但亦屬考慮因素之一,因為有合理理由支持的誤會,通常較可能是真誠誤會。不過,即使缺乏合理理由,法庭仍可接納為真誠誤會。

 合理不合理
真誠誤會成立,無罪誤會成立,無罪
不真誠誤會不成立,有罪誤會不成立,有罪

根據香港現行法例,「真誠」是最大標準,「合理」僅次要考慮,英國國會則於 2004 年修訂法例,訂明被告必須「真誠」且「合理」地誤會對方同意,才可構成辯解。

法律101|甚麼是「誤會對方同意」?

沒有明言也可誤會?

在香港,Morgan 案的原則至今仍然適用,辯方實際上如何應用此抗辯理由,可從多宗引用 Morgan 案的本港案例中略知一二,例如:

猥褻侵犯

關國安案(2024 年):一名診所男醫生被指在約會時非禮他僱用的女護士,被裁定兩項非禮罪成,其後上訴得直,案件發還重審。上訴法官認為,原審裁判官沒考慮被告是否可能有誤會,證據包括:

  • 就被告涉掃事主背部和臀部的指控,事主沒表示不悅,反而與被告牽手,並稱呼他為「daddy」,與他用餐及討論前途等個人話題。當被告問「你係咪想做我 girlfriend(女朋友)」時,事主未有回應
  • 就摸胸的指控,事主案發時戴口罩,被告因而看不到其表情是否表示反對;當事主說「唔好喇,醫生」,被告便停止行為

被告經重審被裁定一項非禮罪成,獲准保釋正等候上訴。

法律101|甚麼是「誤會對方同意」?

肛交

馬堅耀案(2008 年):一名男子被指在住所性侵其女伴,被陪審團裁定一項「未經同意下作出的肛交」罪成。上訴法庭批准上訴並撤銷定罪(拒絕重審),指原審法官沒指引陪審團考慮被告是否可能有誤會,證據包括:

  • 事主和被告為多年性伴侶,曾多次在雙方同意下性交、肛交甚至性虐待
  • 案發當日事主主動到被告住所,並在她要求下性交,其後發生涉案肛交
法律101|甚麼是「誤會對方同意」?

強姦

Cheung Kin Shing 案(1995年):3 名男子被指強姦一名在酒吧認識的女子,被陪審團裁定 3 項強姦罪成。上訴法庭批准上訴並撤銷定罪,指原審法官沒指引陪審團考慮各被告是否可能有誤會,證據包括:

  • 案發前事主與各被告在酒吧玩骰子、飲酒,並服食其中一名被告提供的藥丸
  • 離開酒吧後,被告們駕車載事主回家,到達後她起初不願下車,並要求他們提供更多藥丸,事主其後同意 3 人送她回家,到達後再服食 3 粒藥丸及吸食大麻,並發生涉案性交

張學文案(2010 年):一名男子被指在住所強姦一名在網上認識的女子,被陪審團裁定一項強姦罪成。上訴法庭批准上訴並撤銷定罪,指原審法官沒指引陪審團考慮被告是否可能有誤會,證據包括:

  • 案發前事主和被告經常在網上聊天並通電話。事主對被告有好感,沒反對其親暱稱呼,例如被告曾稱事主為「老婆大人」,事主回應「收到」和「我愛你」
  • 案發當日事主到被告住所,並應邀坐在床上;當被告擁抱並摸其胸部時,事主把被告的手撥至腰間

葉嘉宇案(2025 年):一名男足球員被指在車上強姦一名在街上認識的女子,被陪審團裁定一項強姦罪成。上訴法庭批准上訴並撤銷定罪(拒絕重審),指原審法官沒指引陪審團考慮被告是否可能有誤會,證據包括:

  • 案發前事主沒反對被告搭肩,並跟隨他駕車到郊區,吃過外賣後同意他的提議一起到後座。當事主問「do you have a girlfriend, or you treat everybody like this(你有沒有女朋友,還是你對每個人都這樣)」而令被告不快時,事主隨即拍肩、摸頭、道歉安慰
  • 案發時事主沒反對被告摸胸,並與他發生兩次口交;當被告收到朋友來電或訊息邀請他去釣魚,事主稱他應去釣魚,並說「next time(下次)」
  • 案發後翌日事主用手機錄音,以防忘掉案發經過,當中包括一句「he might not think this was rape(他可能不認為這是強姦)」
法律101|甚麼是「誤會對方同意」?

被告誤會同意 VS 事主同意?

從以上案例可見,即使事主和被告沒明確討論是否同意發生性行為,辯方仍可依賴其他因素,例如案發前的關係、案發時的言行舉止等,提出「誤會同意」的抗辯。

即使事主事實上不同意,被告仍可主張「誤會」事主同意,兩者可以並存。之所以稱作「誤會」,正因被告所理解的「同意」,與事主所理解的「沒有同意」存在落差。事實上,辯方甚至會使用多層式辯護,例如事主其實同意,即使不同意,被告也「真誠誤會」了。

在上述案例中,上訴法庭並無直接斷定被告確有「真誠誤會」,而是認為其說法有一定證據基礎,卻未有在原審中獲充分考慮,令定罪不穩妥。一般做法是發還重審(如關國安案),裁決可以是無罪,也可以維持有罪。

若案件未有發還重審,可能是因為上訴法庭認為證據不足(如葉嘉宇案),也可能牽涉其他因素,例如被告近乎服刑完畢,或事主不願再出庭作供,並不代表上訴法庭認為「誤會」抗辯成功。

法律101|甚麼是「誤會對方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