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刑毀喜茶等 浸大生戴嘉平與孿生兄無罪 律政司上訴得直發還原審重新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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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審裁判官指控方
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被告為戴嘉正(現 20 歲)、戴嘉平(20 歲),早前因 7.1 金鐘案被裁定暴動罪成,被判入教導所

原審裁判官崔美霞裁決時稱,閉路電視拍到兩人在現場出現,但因作供警員同意如非二人  WhatsApp 訊息相片不同,「真係分唔到」,指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裁定二人無罪。

判詞:警員強調憑多項特徵、證據
辨認涉案人

法官於判詞中指,翻閱法庭數碼錄音謄本,指警員從未如原審裁判官所說,曾經作供指「我真係分唔到,如果唔係啲 logo,我要睇 WhatsApp 先分到」。

官認為,整體考慮警員的證供,他一直強調是憑着多項特徵和證據辨認涉案的人是戴嘉正及戴嘉平,其中戴嘉正穿着白色 T 恤、左邊心口位置有藍色標誌、深色長褲、黑色口罩、白襪及白灰色鞋;戴嘉平穿着白色圓領、有恐龍圖案的 T 恤,圖案下面有英文字母,戴著藍色口罩,穿着白色底紅色 Nike 鞋、背囊。

判詞:戴嘉正把風、戴嘉平搗毀

判詞指,從警員的證供可見,他對兩人的辨認,包括被指從不同閉路電視片段出現的二人和區分兩人。官又指,原審裁判官明顯忽略了眾多閉路電視片段的累積份量。

法官指同意上訴方陳詞,片中被指為戴嘉正的人,穿著的衣服具有明顯可供分辨的特徵,與照片比對,唯一合理推論就是他為搗毀「喜茶」店舖的 3 名黑衣人把風的人。

至於被指為戴嘉平的人,他離開住所時穿著的紅色底鞋和「喜茶」閉路電視中,控方指為戴嘉平的男子亦穿着紅色底鞋。官同意上訴方指,「上述實在為控方案情中的『巧合』絕不尋常」。

官指,考慮閉路電視片段中被指為兩人的人士,包括衣著特徵、二人的行為動作和路徑、出現於兩人手提電話的 WhatsApp 訊息內容和發送互相吻合,官同意上訴方陳詞,辨認出戴嘉正是負責為搗毀「喜茶」的黑衣人把風,戴嘉平則是搗毀「喜茶」的黑衣人之一,是多項證據累積效應下的唯一合理結論。

判詞:警員辨認方法根本無可批評

判詞又指,有別於其他涉及人物辨認的案件,本案兩名答辯人是孿生兄弟,單靠外貌,是難以區分二人。惟官指出,警員並非按五官容貌辨認兩人,指他曾以閉路電視片段中被指為二人的衣物特徵、口罩、面形、髮型,片段中的活動途徑或位置,才正確無誤清楚確定兩人。

判詞續指,警員確保沒有混淆二人於事件中的行為,再按 WhatsApp 群組訊息區分二人分別是負責把風和參與下手搗毁「喜茶」的黑衣人,「這辨認方法根本無可批評」。

判詞:律政司一方上訴得直

判詞指,審訊時二人不作證及傳召證人,案中並無任何證據削弱、解釋或作出反駁,故指警員最後分別辨認片中的兩人分別是戴嘉正、戴嘉平,是本案證據所支持的唯一合理結論。

官又指出,考慮本案的證據及各點,原審裁判官認為控方無法於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兩人被控的控罪裁定兩人罪名不成立,是「有悖常理」的結論及裁斷,裁定律政司一方上訴得直,下令將案件發還原審處理本案。

7 人被控 另 5 人罪成

5 名受審被告依次為:戴嘉正(裁決時 17 歲)、戴嘉平(17 歲)、王嘉城(19 歲)、梁俊熹(18 歲)、侯羿同(18 歲),均報稱學生。

戴嘉正和戴嘉平與已認罪的周姓兄弟被控一項刑事毀壞,指他們於2020 年 5 月 13 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的「喜茶」內,損壞兩部收銀機顯示屏和一部八達通處理器,總值15,200元。戴嘉平另被控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14511;王嘉城及梁俊熹同被控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14511;侯羿同則被控煽惑他人作出刑事損壞罪。

王嘉城、梁俊熹、侯羿同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分別被判囚 6 個月、5 個月,以及判入教導所。餘下兩人認罪,周建諾被判 200 小時社會服務令,被律政司覆核後改判入更生中心;周偕宜同被判入更生中心。

HCMA262/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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