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在IG、LinkedIn、微信「起底」 37歲男准保釋候訊

涉在IG、LinkedIn、微信「起底」 37歲男准保釋候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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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11 月 14 日,被告黃曄德應訊後離開東區裁判法院。(《法庭線》記者攝)

涉在 3 個社交平台披露事主資料

被告黃曄德(37 歲,報稱保安),被控 3 項《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 64(3C) 條下的「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而該披露造成指明傷害」罪。

控罪指,被告於或於 2025 年 6 月 13 日,在香港未經資料當事人 X 的相關同意下,於社交平台「Instagram」 、「LinkedIn」、「微信」披露其個人資料,即其照片、中文全名、微信用戶名稱、手提電話號碼及 WhatsApp 帳戶號碼,罔顧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資料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

「起底罪」分兩級

據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網頁,此項俗稱「起底罪」的罪行於 2021 年 10 月 8 日生效,罪行分兩級。

第一級罪行(第 3A 條)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罰款 10 萬元、判監 2 年;第二級罪行(第 3C 條)涉同時導致事主或其家人蒙受實際指明傷害,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判罰款 100 萬元、判監 5 年。據條文,指明傷害有 4 類,包括滋擾、身心傷害、擔心受害、財產受損。

ESCC2936/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