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10 月 30 日,屯門疑有不明氣體洩漏,區內居民前往警察大興行動基地抗議,多人被捕。其中案發時 14 歲男生承認非法集結,周四(20 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入更生中心。 法官謝沈智慧指,被告案發時以圍巾遮臉、頸上掛有防毒面罩,及身穿深藍色上衣等,屬支持及鼓勵在場示威者。辯方求情指被告出於好奇到場,見群情洶湧感害怕,有人派發防護物品時未能反應,愚蠢地接過物品。法官同意被告未曾呼叫口號或侮辱式言詞,加上考慮他案發時年僅 14 歲,故採納報告建議,判被告入更生中心。同案 10 名不認罪被告則押後至 7 月 14 日續審。
本案原涉 13 人,同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即於 2019 年 10 月 30 日,在屯門大興警察行動基地的公眾地方參與非法集結。
其中 3 人認罪,包括案發時 14 歲的湛敏昊,他另被控「蒙面」罪獲存檔法庭。案件原於上周四(13 日)判刑,惟法官認為將湛判入教導所的話,刑期過長,屬過重刑罰,「變咗佢係最細,但判刑最重,令我呢幾日坐立不安」,遂要求另行索取更生中心報告;另 2 名認罪被告則被判囚 9 個月。
求情指被告出於好奇到場
見群情洶湧感害怕
辯方指,已向被告解釋更生中心報告,他明白及同意報告內容,望法庭能採納報告。法官判刑時指,案發時警員見湛及其他黑衣示威者,沿大興行動基地向其方向奔跑,遂將他們截停。湛當時身穿深藍色上衣、戴鴨舌帽、泳鏡,臉部以黑色圍巾遮蓋,頸上掛有防毒面罩。
法官覆述辯方求情指,被告案發時 14 歲,自少乖巧、受朋輩愛戴,亦熱愛烹飪,中三畢業後報讀中華廚藝學院高級文憑課程,在決定認罪後選擇停學。求情指,被告案發時見到新聞片段,出於好奇而到現場,及後見群情洶湧感到害怕,有人向他派發防護物品,他當時未能反應,愚蠢地接過物品。
官:針對警方訓練基地
屬公開挑戰警方執法權力
法官續指,本案非突然發生,有人事前於網上號召到大興行動基地抗議,針對警方訓練基地屬公開挑戰警方的執法權力。被告身穿深色衣裝和攜帶裝備,支持及鼓勵在場示威者。
法官表示,本案只涉使用鐳射筆,沒有汽油彈或磚塊等武器,亦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曾呼叫口號或侮辱式言詞。法官稱,考慮到被告案發時年僅 14 歲,院所報告顯示除勞教中心外,其他兩間院所均合適,故判他入更生中心。
13 人被控非法集結等罪
10 人不認罪 7 月續審
本案原涉 13 人,他們同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即於 2019 年 10 月 30 日,在屯門大興警察行動基地的公眾地方參與非法集結。
其中 3 人何明軒(現 29 歲,導師)、陳家朗(現 22 歲,學生)及湛敏昊(案發時 14 歲,學生)承認非法集結罪;何涉及的「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湛涉及的「蒙面」罪,均獲存檔法庭。
同案另 10 人不認罪,司法機構網頁顯示,案件將於 7 月 14 日續審。被告依次為:李志斗(24 歲,學生)、周沛樺(21 歲,學生)、陳達富(26 歲,無業)、何奕恆(21 歲,學生)、李嘉熹(24 歲,社工)、吳嘉俊(38 歲,技術員)、許諾(20 歲,學生)、鄧唯健(18 歲,學生)、梁文健(23 歲,侍應)及陸俊恆(19 歲,學生)。
其中李志斗、陳達富、何奕恆、吳嘉俊及許諾,另被控「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李志斗另承認「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罪。周沛樺被指「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則獲存檔法庭。
DCCC280/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