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 3 月 8 日晚上,有人在大埔超級城悼念周梓樂,時任大埔區議員連桷璋、文念志等人涉追罵便衣警,攝影師蔡健瑜尾隨拍攝,同被控非法集結罪。蔡健瑜經審訊後定罪,判囚 3 個月,2022 年 3 月向高等法院提上訴得直,獲撤銷定罪。 律政司不服決定,上訴至終審法院,周二(29 日)開庭審理。律政司一方指,被告近鏡拍攝便衣警員、構成滋擾,符合非法集結元素中的「意圖導致他人害怕」,又指高院法官推論錯誤。答辯方則指,高院認為案件仍有很大疑點,才裁定定罪不穩妥。法官聽畢雙方陳詞,押後裁決,蔡健瑜以原有條件保釋。
爭議點:是否能證非法集結意圖
高院有否錯引「盧建民案」
蔡健瑜否認非法集結罪受審,2021 年 8 月 30 日被主任裁判官蘇文隆裁定罪名成立,判監 3 個月。2022 年 3 月 17 日,高院法官黃崇厚裁定上訴得直,撤銷他的定罪。律政司不服決定,同年 7 月 11 日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獲批。
律政司一方由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署理高級檢控官徐倩姿代表;答辯人由資深大律師蔡維邦、大律師崔浩泉代表,案件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賀輔明勳爵審理。
本次爭議點為,涉案證據是否足以達至唯一推論,即蔡健瑜有參與非法集結的意圖;高院法官是否錯誤引用「盧建民案」的法律原則,造成實質及嚴重不公。
律政司:被告追拍便衣警屬挑撥
觸發他人害怕符非法集結元素
律政司張卓勤指,蔡健瑜當時不斷近鏡拍攝便衣警員、構成滋擾,原審裁判官蘇文隆亦指出,他與其他被告侮辱或挑撥警員。張卓勤認為,可以就蔡健瑜的行為作出合理推論,即在案發時觸發其他路人、或支持警員的人士之反應,符合非法集結元素,即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有人合理地害怕。
張卓勤指,蔡健瑜當時明知現場有非法集結仍跟隨,故有參與非法集結的意圖。首席法官張舉能詢問,即使被告知道現場有非法集結,應如何區分他是參與受禁行為,抑或純粹為採訪拍攝。張卓勤重申,要視乎當時情況,若「跨越底線」、做出其他被禁止的行為,法律就應該干預,就如高院法官黃崇厚在判詞所指,「記者的拍攝並非必定不會構成挑撥的行為」。
他續指,高院法官處理上訴時,偏離原審的事實裁斷、推論錯誤,又指其 19 點考慮因素中,「上訴人的行為和其他三人的是截然不同」,認為高院忽視了參與非法集結的形式有很多種類,法庭應該維持蔡健瑜的定罪和判刑。他又提及,蔡健瑜被判刑後,獲准保釋候上訴,現時仍未服刑。
答辯方:高院認為案有疑點
定罪不穩妥才裁上訴得直
答辯方、資深大律師蔡維邦指,高院法官處理上訴案件時,已仔細分析所有證供,引述其判詞指,原審認為蔡健瑜的拍攝針對警員,並非毫無理據,「但本席不認為證據足以證明上訴人具參與意圖,據此裁定定罪裁決不穩固」。
蔡維邦解釋,沒有意圖是不能構成參與,這是合理邏輯。他指,高院法官並非認為蔡健瑜沒有參與非法集結意圖的可能性,而是認為案件仍有很大疑點,在定罪不穩妥下,裁定蔡健瑜上訴得直及撤銷控罪。
官關注被告當時拍攝警員
答辯方:當時社會關注警員不當執法
至於高院是否錯用「盧建民案」法律原則,蔡維邦指該案例提及支持「參與」推論的證據,如拘捕時間、地點、裝備等,而高院法官引用「盧建民案」,列出 19 點考慮因素,例如蔡健瑜有否與其他被告交談,並無不妥。
非常任法官賀輔明勳爵關注,蔡健瑜在當時社會狀況下,尾隨拍攝警員;蔡維邦回應指,當時很多人留意警員不當行為,又指蔡健瑜除了拍攝警員,亦拍攝非法集結情況。
原審 4 人非法集結罪成 判囚 3 月
原審 5 名被告為:連桷璋(31 歲,區議員)、姚鈞豪(22 歲,區議員)、蘇揚浚(22歲,議員助理)、文念志(29 歲,區議員),及蔡健瑜(36 歲,攝影師),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指他們於 2020 年 3 月 8 日,在大埔安邦路近大埔超級城 B 區及 C 區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姚鈞豪另被控一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即一部無線對講機。
蘇揚浚及文念志開審前認罪,判監 3 個月。姚鈞豪及蔡健瑜經審訊後定罪,被主任裁判官蘇文隆判監 3 個月;連桷璋被判無罪。
FACC3/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