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非法集結罪成16歲男高院上訴得直 律政司申終極上訴 終院擇日頒判詞

非法集結罪成16歲男高院上訴得直 律政司申終極上訴 終院擇日頒判詞

分享:

2019 年實施《禁蒙面法》後,多區爆發示威。當時 16 歲的男學生被指在黃大仙以電筒照向行人天橋的警員,原審裁定非法集結罪成,獲高院裁定男生上訴得直。終院周五(23 日)處理律政司申終極上訴。終院 5 名法官聽畢雙方陳詞,擇日頒下判詞。

律政司一方認為,男生不可能不知道他人的行為,而且他不只一次用電筒照向警方,明顯是有意為之,他亦沒有出庭作供,故法官沒有基礎作出其他推論。

男生一方則強調,法官已正確考慮證據才作出無罪裁決,又質疑律政司把非法集結的時間局限於,男生作出涉案行為的一至兩分鐘,但男生在場的其他時間只是在做「自己嘢」,與其他人無關,並無夥同他人犯案。
爭議點:高院法官是否錯引
「盧建文案」等的法律原則

本案爭議點在於,高院法官認為麥永華參與據稱非法集結並非不可抗拒的推論,而撤銷其定罪時,錯誤應用「蔡健瑜案」及「盧建文案」的法律原則,造成實質及嚴重的不公。

律政司一方由高級檢控官吳加悅代表,而答辯方男生麥永華,由大律師王熙曜代表。終院署理首席法官霍兆剛、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祈顯義聽畢雙方陳詞,擇日頒下判詞,男生續准保釋。

律政司:男生不可能不知他人行為

吳加悅指,男生一方並不爭議案發當天的行為,但強調他當時不知道其他在場人士的作為,只是在做「自己嘢」,並無參與非法集結。

吳反駁指,根據現場片段可見,現場燈光充足,男生又曾從另一名杜姓男子手中接過電筒,再照向警方,他不可能不知道他人的行為。

至於男生一方曾指,高院法官張慧玲已考慮現場環境證據,認為男生可能參與非法集結,但亦非唯一合理推論,有其他可能性,例如男生只是貪玩而用電筒照向警方。

吳質疑此說法並沒有證據支持,男生不只一次用電筒照向警方,明顯意識到自身所作所為,而且他亦沒有出庭作供,故法官沒有基礎作出此裁定。

答辯方:法官已恰當地運用法律原則
考慮他可能只是「獨斷獨行」

王熙曜則指,法官明顯有考慮到男生是否有意圖參與非法集結,亦有考慮他當時的行為才作出無罪裁決,法官已恰當地運用法律原則。法官在判詞中提及,考慮男生的行為及年齡 (案發時 16‍ 歲) ,不排除他可能只是貪玩,在取得電筒後,再照向警方。

王續指,法官不能肯定男生「夥同」現場該男女或「參與」他們的行為。王強調,法官已考慮相關因素,作出推論認為男生可能只是「獨斷獨行」,與他人無關。

官:男生從人手中接過電筒
似乎難說是獨立行事

終院非常任法官祈顯義質疑,男生從另一男子手中接過電筒,又照向警方,與其他人作出相同的行為,似乎難以推論他是獨立行事。

王熙曜強調,法官已裁定男生參與非法集結並非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而律政司一方把非法集結的時間局限於,男生作出涉案行為的一至兩分鐘,但男生在場的其他時間只是在做「自己嘢」,與其他人無關。

常任法官林文瀚則關注,現場有警員作供指,當時有人向警方叫囂,警方發出警告驅散不果,可能男生當時尚未參與其中,但可能會於隨後參與集結,而男生參與據稱集結的方式是以電筒照向警方。王熙曜強調,男生只是個別行事,並無夥同其他人。

吳加悅回應指,根據法官的裁決,法官總結時只描述在場女子向警方照射鐳射筆,沒有提及另一男子的行為,之後得出不排除男生可能只是貪玩的結論。但男生從杜姓男子手中接過電筒,再與其他人輪流照射警方。即使他們並非同時照射警方,但認為已超過 3 人涉案,而且均照向同一方向,法官應整體考慮他們的行為。

原審另一被告無罪

原審兩名被告依次為:麥永華(17 歲,學生)及 阮子滔(22 歲,無業),同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指他們於 2019 年 10 月 7 日,於黃大仙新光中心外附近連同他人參與非法集結(均為起訴時年齡)。阮另被控「抗拒警員」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麥被原審裁判官莫子聰裁定「非法集結」罪成,被判勞教中心,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2022 年 8 月上訴得直。阮則審訊後被裁定所有罪名不成立。

FACC6/2023
焦點
最新文章
最新影片

訂閱支持,撐起《法庭線》

所有報道免費向公眾開放,
有賴讀者付費月訂或年訂支持營運。
全部訂閱收入均用於營運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