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被指虐殺初生男嬰案 陪審團裁定謀殺、虐兒罪成 傷勢揭示生前有何遭遇?

父母被指虐殺初生男嬰案 陪審團裁定謀殺、虐兒罪成 傷勢揭示生前有何遭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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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團達一致裁決 兩被告聞判平靜

案中死亡男嬰何義文(Hossain Iyman),在 2019 年 7 月出生,有一個 22 個月大的哥哥。義文同年 8 月 24 日被送入明愛醫院,同日被送至瑪嘉烈醫院兒科深切治療部,同月 30 日去世,終年僅 53 日大。

案件在高院經歷 21 天審訊,陪審團周二退庭商議逾 4.5 小時後作出裁決。

女被告身穿黑色長裙及紫色外套應訊。男被告則穿杏色上衣及黑色褲子,他等待陪審員入庭期間,神情緊張,一直抖腿,手不斷摸臉及頭髮,並到處張望,亦偶有回頭看女被告。兩人聽取裁決均表現平靜。

陪審團作出裁決後,法官胡雅文表示,陪審員的工作並不容易,明白參與是次聆訊對他們的生活造成困擾,感激他們付出的時間及努力。

男嬰案 控方傳召醫生、法醫及教授等作供,部分屬專家證人。上排左至右:保延聰、陳鳳英、陳昌煒;下排左至右:郭嘉琪、朱昭穎、盧溢樟、何頌琛(資料圖片)
控方傳召醫生、法醫及教授等作供,部分屬專家證人。上排左至右:保延聰、陳鳳英、陳昌煒;下排左至右:郭嘉琪、朱昭穎、盧溢樟、何頌琛(資料圖片)

控方引用醫生證供:
被告十分冷靜、高度懷疑虐兒

控方指控義文身上的傷勢是由兩被告造成。曾經診治義文的醫生均供稱,義文送院時情況危殆,陷入深度昏迷、瞳孔放大、體溫過低、心跳過緩,四肢幾乎沒有活動,臉上亦有傷痕,在兩邊面頰、鼻翼、鼻梁和額頭。

明愛醫院兒科醫生盧溢樟指,他曾問及男被告為何要帶義文求醫,男被告稱義文一星期內持續發燒,但沒為他量體溫;至於臉部瘀傷,則是因為長子(案發時約兩歲)吸啜義文的臉部,留下俗稱「咖哩雞」的吻痕。但盧質疑該些並非吻痕。

盧亦供述其在醫院對父母的觀察,「無論我同佢(男被告)講小朋友有 critical condition(危急情況)啦,同埋有講可能死亡嘅風險等等嘅情況,爸爸嘅情緒都好冷靜嘅」。他又指,義文母親則安靜坐在一旁,「最後臨轉小朋友去瑪嘉烈(醫院)之前,媽媽都有流眼淚」。

盧形容,男被告當時以「擠牙膏式」回答,而且表現十分冷靜,有別於一般家長。

明愛醫院副顧問醫生陳昌煒指出,義文當時腦部嚴重顱內出血,多條肋骨斷裂,相信這些傷勢不會是由意外造成,故此高度懷疑屬虐兒個案。陳又指,男被告對於義文受傷原因的說法並不詳細,與許多懷疑虐兒情況脗合。

繪圖:Kensa Hung

專家證人:脗合「搖晃綜合症」
腦部傷勢指向重複、大力搖晃

控方亦連日傳召多名專家證人作供。法醫郭嘉琪指,義文腦部重創,腦幹近中央位置出血,左右兩邊共 9 條肋骨骨折,包括右邊第一肋骨,大腿近膝蓋位置即幹骺端(metaphysis)亦有骨折。她判斷,義文死因爲頭部致命性創傷所致,相信是由鈍力、硬物撞擊或撞向硬物等情況造成。

就腦部傷勢,腦神經外科醫生黃瑞濤指,義文腦部出現急性腦硬膜下出血及多處皮質創傷,由於他的腦部出血位置相對廣,亦接近大腦中央,故與曾遭重複搖晃的情況脗合。

中大醫學院影像及介入放射學系教授朱昭穎指,義文腦部出血的位置隱蔽,除了大力搖晃外,該處血管較難因為重創引致撕裂,另小腦上方亦有出血,令人懷疑是因搖晃引致的「搖晃嬰兒綜合症」。

繪圖:Kensa Hung

專家證人:初生嬰肋骨折異乎尋常
相信由大力擠胸所致

朱昭穎亦就肋骨折情況分析,指初生嬰兒「未識行、未識走」,肋骨骨折「非常唔尋常」,尤其是人的第一肋骨較短,並有鎖骨保護,需要較大壓力才能折斷,令人懷疑義文的傷勢是人為因素造成。

骨科專科醫生陳世強則指,義文的兩邊肋骨骨折較大可能由成年人雙手搖晃、猛力抓住嬰兒造成。他解釋,嬰兒的骨骼有彈性,「彎咗好多都唔斷」,若要弄斷雖然不需要太大力度,但是必須持續施力。但當時長子的體重只有 11.5 公斤,其力量不足以舉起義文,甚至再用雙手持續壓在其肋骨位置弄至骨折。

法醫郭嘉琪則供稱,義文部分肋骨折位置在身後近脊椎,相信由大力擠胸所致。

繪圖:Kensa Hung

專家證人:
幹骺端骨折涉猛力拉扯、扭動

至於大腿近膝蓋位置的幹骺端骨折,陳世強解釋初生嬰兒的幹骺端骨頭較厚,需持續猛力拉扯、扭動才能造成骨折,認為長子極不可能有能力弄斷嬰兒的大腿骨頭。

郭嘉琪則指,嬰兒大腿骨折屬特別情況,除非有先天性骨骼疾病,否則較大機會是與受虐有關。她解釋,當嬰兒被重覆劇烈搖晃,四肢會因缺乏支撐而隨之大力晃動,從而導致骨折。

專家證人:長子不足以做到搖晃嬰兒

兒科副顧問醫生陳鳳英則指,義文很大可能被舉起搖晃,大腦因為加速、減速的力量導致腦內大範圍出血,期間胸部被大力擠壓導致骨折,大腿亦因承受壓力造成骨折,所有症狀皆符合「搖晃嬰兒綜合症」及虐兒狀況。

綜合多名醫生供詞,他們均指,義文的嚴重傷勢不可能是由長子所造成,亦與傷勢不脗合。其中陳鳳英解釋,長子只得約兩歲大,以其手掌大小及力度而言,都不足以做到搖晃嬰兒的動作,亦無可能有足夠力量擠壓義文的胸腔。

對於義文父母向警員報稱,長子曾踩在義文的臉、抱義文時不慎掉落地下等,法醫郭嘉琪認為情況均較難造成致命性頭部創傷。

她進一步解釋指,雖然嬰兒臉部被踩的確有機會造成頭部重創,但仍需視乎力度,假如所施力度足以造成致命頭部創傷,嬰兒臉上一般會有腳印及臉骨、頭骨骨折,但在本案沒有出現這些狀況。

辯方:被告估計長子跳至男嬰上 
誤以為情況不嚴重

辯方則主張,義文的嚴重傷勢是由長子造成。根據庭上播放、兩被告與警員的錄影會面片段,男被告曾稱長子會爬上行李箱再跳下床褥,並會襲擊義文,包括咬及踩義文頭部、掉電話擊中義文頭部等。

女被告亦向警方透露,自從義文出生之後,長子便開始妒忌,她曾見過長子踩義文肚子,抓義文臉和身體等。她認為,義文臉頰的紅印是長子吸啜而成。

繪圖:Kensa Hung

女被告作供:送院日早上
見長子躺在義文身上

兩被告均選擇出庭作供。男被告供稱,案發當日早上他曾聽到義文大聲哭泣將近 20 分鐘,其後情況轉差。他因急需要現金乘的士到醫院,故先到當舖抵押妻子的金飾,換得現金再動身往醫院。

女被告則形容,長子算是一個「難搞的孩子」(庭上翻譯:a difficult  child),她曾多次目睹長子從行李箱跳至床褥,有次甚至落在義文附近。她指,案發前一晚曾在餵奶期間聽到義文胸腔發出聲響,體溫亦比平常高。

女被告續稱,翌日早上聽到義文大聲哭泣,醒來見到長子躺在義文身上,臀部坐在義文的胸,背部則在義文臉上。其後,她再聽到義文哭聲,遂開始餵奶,始發現義文四肢未能正常郁動,眼睛開合較差,便決定與丈夫一同帶義文去看醫生。

兩被告均指,他們估計義文傷勢是因長子從行李箱跳至他身上造成,並強調當時只是覺得義文情況不妥,但不至於嚴重,故當時未有召救護車或趕往醫院。

官引導:需考慮謀殺意圖
可考慮環境證據作推論

法官日前引導陪審團指,由於本案沒有兩被告傷害男嬰的直接證據,陪審團可考慮環境證據作出推論,判斷其中一人曾否猛烈搖晃男嬰,導致最終死亡,例如控方指稱兩人花 90 分鐘才帶男嬰往醫院等,亦可考慮辯方提出長子可能曾經弄傷男嬰的可能性。

官亦指,控方依賴「從犯刑責」(accessorial liability)舉證,指稱倘若其中一名被告犯案(主謀)期間,另一人有機會阻止但選擇旁觀,其不作為可被視為協助及鼓勵主謀(aiding and abetting),故需與主謀負上同等刑責。

官解釋,控方毋須誰是主謀、誰是從犯,但仍須證明其中一人曾下手謀殺義文,而另一人當時身在現場及知悉主謀所為,並有意圖透過其不作為提供協助及鼓勵。

就虐兒罪,官指兩被告無疑對義文有照顧責任,必須為他提供一個安全的成長環境及充足的糧食,並須保障他免受傷害,控方必須證明二人違反該責任,罔顧義文會否受到不必要的痛苦及傷害。

男嬰案 庭上示範公仔
警員在案件審結後,將涉案資料搬離高等法院,包括供專家庭上作供時示範用的嬰兒模型。(《法庭線》記者攝)

否認謀殺、殘暴對待兒童罪受審

男被告 HOSSAIN Md. Imran(現年 33 歲)、女被告 AKTER Mrs Farzana(現年 29 歲),均報稱無業。兩人否認謀殺、殘暴對待兒童兩罪受審,庭上獲安排孟加拉語傳譯。

控罪指,兩人於 2019 年 8 月 30 日在香港殺害何義文(Hossain Iyman);同月 8 日至 24 日在香港,身為年滿 16 歲而對 32 至 48 日大的何義文,負有管養及照顧責任的人,故意襲擊、虐待和忽略何義文,其方式相當可能導致他受到不必要的健康損害。

兩人分別由大律師 Richard Donald 及 Michael Arthur 代表;控方由高級檢控官林曉敏、程皓代表。案件由法官胡雅文、3 男 4 女陪審團共同審理。

HCCC296/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