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至 2018 年,5 歲的女童 Z 遭生父及繼母虐待,並最終死亡。兩人 2021 年謀殺罪成判囚終身;另兩項控告他們虐待女童 Z 及其 8 歲胞兄男童 X 的「殘暴對待兒童」罪,則各判囚 9 年半,刑期同期執行。女童的繼外婆亦因兩項「殘暴對待兒童」罪成,判囚 5 年。生父及繼母早前向高院上訴庭,就謀殺罪申請定罪上訴許可被即日駁回,繼外婆的刑罰上訴許可申請亦同樣被駁回。上訴方早前爭議,原審引導陪審團時有不妥,而女童 Z 的胞兄證供,會令陪審團產生偏見。 署理首席法官麥機智、上訴庭法官薛偉成及潘敏琦周五(17 日)頒下判詞,認為原審引導時並無不當之處,又形容本案案情惡劣及令人不安。判詞指,作為父母本應關愛及保護子女,卻對子女造成身心虐待,最終導致一人死亡,另一人心靈嚴重受創,此等父母不值任何憐憫(deserves no mercy whatsoever),另虐兒罪刑罰並無過重,遂駁回申請。 法官又在判詞中提及,虐兒罪的最高刑罰,遠不足以懲罰虐兒者,而本案正反映相關罪行的最高刑罰須提高。
女童 Z 的生父及繼母,就謀殺罪定罪申請上訴。判詞引述上訴方理據指,原審法官黃崇厚在引導陪審團時,錯誤就「因果關係」引導陪審團,當時原審指,控方只需證明生父及繼母的行為有「超出最低限度的原因(more than a minimal cause)」導致 Z 死亡。上訴方又指,由於生父及繼母已承認針對 Z 胞兄 X 的「殘暴對待兒童」罪,審訊應集中二人針對 Z 的行為。但由於 Z 的繼外婆否認此罪,需與二人一同受審。故有關生父及繼母不當對待男童 X 的證供,亦會呈堂予陪審團,會令陪審團對二人產生偏見,令他們未能得到公平審訊。
判詞指原審引導陪審團無不妥
判詞首段形容,本案涉及兩名分別 5 歲及約 7 歲的兒童,而原本應該關愛他們的人,對他們進行極端及冷酷無情的虐待,最終導致女童 Z 的死亡,是一宗悲劇。
判詞續指,在考慮原審的總結後,指當時原審已重複提醒陪審團,他們必須肯定,上訴人的行為是導致 Z 死亡的「重大(Significant)」原因,才可裁定其罪成。而原審時庭上沒有關於「因果關係」的爭議,又指即使有此爭議,本案亦證據確鑿。
判詞又提及,原審時庭上沒有爭議男童 X 的證供會構成偏見,而原審已在引導時提醒陪審團如何考慮男童的證供。法官又認為,如果在本案中把男童的證供排除在外,反而會令控方案情有誤導。而辯方在原審時,亦希望利用男童的證供,證明生父及繼母並無意圖謀殺 Z 。
判詞:案情惡劣及令人不安
繼外婆忽視作為人類應有責任
當上訴庭即日駁回生父及繼母的謀殺定罪上訴許可申請後,兩人亦撤回「殘暴對待兒童」罪的刑罰上訴。但判詞強調,本案案情惡劣及令人不安,令社會大眾受震驚。而身為父母,本應關愛及保護自己子女,卻對無力反抗的子女造成身體及心靈上的虐待,最終導致一人死亡,另一人心靈嚴重受創,此等父母並不值得任何憐憫(deserves no mercy whatsoever)。判詞提及,法庭早前已關注,虐兒罪的最高刑罰,並不足以懲罰此等程度的虐兒行為。從本案可見,需要提高虐兒罪的最高刑罰。
至於繼外婆就兩項「殘暴對待兒童」刑期提上訴,但判詞指,五旬的繼外婆並非對家庭沒有話語權,她至少能控制其女兒、即 Z 的繼母的行為,但她選擇無視,並忽略她作為外婆、成人甚至人類應有的責任。
判詞:3 被告「殘暴對待兒童」罪刑罰
「一天都沒有過多」
判詞形容,本案最令人反感及不安的是,唯獨 X 及 Z 兩兄妹遭受如此卑劣的對待,而繼母的親生女兒則倖免於難。判詞最後指,女童 Z 的生父、繼母及繼外婆的「殘暴對待兒童」罪的刑罰,「一天都沒有過多」(not a day too long),遂駁回所有許可申請。
生父(26 歲)及繼母(27 歲)同被控一項謀殺及兩項「殘暴對待兒童」罪,指他們非法殺死女童 Z,以及虐待男童 X 及女童 Z;繼外婆(53 歲)被控 4 項「殘暴對待兒童」罪,指她虐待男童 X 及女童 Z,以上均為案發年齡。陪審團裁定生父及繼母謀殺罪成,繼外婆兩項「殘暴對待兒童」罪成。生父及繼母開審前另承認兩項「殘暴對待兒童」罪。
控方案情指,2017 年 8 月,X 及 Z 與生父和繼母搬進繼外婆住所後,曾遭不同方式虐待,如不給予食物、以藤條虐打、掌摑致嘴角流血、冬天以睡袋睡地板、被綁及罰站至天亮等。生父及繼母更以名為「飛高高」及「扮超人」的虐待遊戲,將兩童拋至天花板撞頭,又不斷搖晃他們。
CACC89/2021、CACC97/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