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工航天城地盤觸電亡 承建商原認7罪共罰26.1萬元、控方申覆核 官改罰52.1萬元

男工航天城地盤觸電亡 承建商原認7罪共罰26.1萬元、控方申覆核 官改罰52.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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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申增至罰逾 84 萬元

被告為協盛建造有限公司,被勞工處檢控 7 罪,並於 2025 年 1 月認罪,共被判 26.1 萬元。案情指,2023 年 8 月 19 日,事主方貴芬在機場航天城東路 11 SKIES 商場地盤、離地 3 米的假天花,進行電力裝置工作期間觸電、失去知覺,同日離世。

控方不服罰款過輕提出覆核,並於 1 月 7 日的覆核聆訊指,修例後本案部分傳票控罪的最高罰款增加 5 倍。

針對兩項東主的法律責任罪,控方申請由各判罰款 8 萬元增至 30 及 40 萬元;沒有採取足夠步驟防止有人墮下罪、沒有在有人對儀器進行工作時採取預防措施罪,由各判罰款 4 萬元增至 6 萬元。

至於沒有確保工人配戴適當的安全頭盔罪、沒設有及展示告示罪,原各被判罰 8,000 元;沒有確保展示治療受電擊的告示罪,原被判罰 5,000 元,控方針對 3 罪則沒建議覆核後的金額。換言之,控方申請將原先的 26.1 萬元罰款,提升至最少 84 萬元。

官:要判處合適罰款

早前覆核聆訊,被告公司代表曾提及公司財困、即將結業,要向分判商、工人支付款項等不同開支,其財政能力不足;控方則指,被告公司需要提交文件作證明,惟被告公司拒絕提交。

周三裁判官王證瑜裁決時提到,法庭要判處合適的罰款金額,會同時考慮案情、案例、雙方陳詞等作裁決。

公司代表稱 21 日內清繳罰款

針對兩項「東主的法律責任」罪,被告公司原被判罰共 16 萬元。官指,兩張傳票案情相近,會一併處理,先將兩張傳票罰款的量刑起點訂於 75 萬元,而被告公司認罪,可獲三份一扣減至 50 萬元。

官亦指,案件覆核聆訊在被告公司認罪一年後才進行,考慮到被告公司情況有實質改變,兩張傳票的罰款將改為 40 萬元。

另外就「沒有採取足夠的步驟防止有人墮下」罪、「沒有在有人對儀器進行工作時採取預防措施」罪,被告公司原被判罰共 8 萬元。官同樣指,兩張張傳票案情相近,會一併處理,考慮案情後,認為適宜將兩張傳票的罰款,共訂於 10 萬元。

換言之,被告公司原被判罰 26.1 萬元,經裁決後被改判罰 52.1 萬元。被告公司代表親自應訊指,會在 21 日內全數繳清罰款,獲官接納。

控罪指無設置安全工作環境

控罪指,有人提出告發,指協盛建造有限公司於 2023 年 8 月 19 日,身為位於赤鱲角香港國際機場航天城 A2 L894 及 A3 L923 地盤上蓋結構及地基工程(航天城 A3 L923 地盤工地)建築工程的東主,沒有設置和保持在合理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量是安全、不會危害方貴芬的健康的一個假天花上進行有熔斷器的連接盒的改位工作的工作系統,方貴芬受僱於明暉工程有限公司,協盛建造身為東主即屬犯相同罪行。

控罪續指,協盛建造沒採取足夠步驟防止方貴芬從地下 5 號升降機大堂及電梯 ES-152 附近的假天花墮下;沒確保工人佩戴適當的安全頭盔;沒確保工作在沒有不當電力危險的情況下進行;沒在導體附近的可見位置,設有白底紅字、列明「危險 – 在維修中」的告示;沒確保在地下電掣房展示關於治療受電擊者的中英文告示。

WKS7076/2024、WKS7078/2024-WKS7082/2024、WKS7084/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