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1 月,三名乘客乘搭的士往伊利沙伯醫院,抵達後,司機指控其中一名操普通話的男乘客涉嫌盜竊,男乘客則反控司機繞路。司機被控一項「的士未採用最直接而可行的路線前往目的地」。被告不認罪,周一(30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受審。
涉案司機沒法律代表,親自出庭。就乘客指他曾鎖車門「不讓我下車」,他在親自盤問證人時,指自己沒鎖車,男乘客之後承認沒嘗試開門,稱是司機語氣威脅。司機一度情緒激動,低聲啜泣問「我幾時威脅過你?」
被告在被盤問時承認,當天行駛的路線並非最有利乘客,但強調是因溝通不良導致繞路,而當知道目的地後,已馬上以最短路程前往。暫委裁判官李善彤最後裁定,被告及男乘客兩人的作供均不可靠,拒納兩人供詞,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被告稱語言障礙
未能即時理解乘客指示
控方案情指,被告於高山道 18 號接載三名乘客前往伊利沙伯醫院,期間未採用最直接可行路線且無合理辯解。
被告則指,乘客實際在信用街 4 號上車,但同意目的地為伊利沙伯醫院。他解釋因語言障礙,未能即時理解乘客指示,期間為避免阻礙交通,遂沿佛光街緩速行駛;待釐清目的地時,車輛已駛過最短路線分岔口,最終需掉頭折返。

乘客需普通話傳譯
涉案朱姓男乘客出庭作供。控方原擬安排他以廣東話作供,但朱以普通話向裁判官表示「我不太會講廣東話」,法庭需安排普通話傳譯。
男乘客指,由於其太太於案發時,剛剛在伊利沙伯醫院分娩,因此自己每天都會從高山道 18 號搭乘的士前往醫院,自己非常熟悉相關路程。
乘客曾稱以 app 叫車
及後改口稱記不清楚
男乘客先表示,自己是在高山道 18 號透過「HK Taxi」應用程式預約涉案的士,但當被問及具體輸入的上車地點時,他改稱記不清是否使用過該程式。查閱電郵紀錄後,他最終確認,當日並未使用手機應用程式叫車。
男乘客續指,他最初以廣東話告知被告,欲前往「伊利沙伯醫院」,見對方未能理解,隨即改用英文簡稱「QEH」,最後再以普通話重複目的地名稱。男乘客稱,在用普通話說明後,從被告的行車方向,判斷對方已明白目的地,故未再重複。
男乘客補充,由於不熟悉「Queen Elizabeth Hospital」的全稱發音,因而採用該院廣為使用的英文簡稱「QEH」。
乘客稱被鎖車內
及後認沒嘗試開門
男乘客在作供中承認,抵達目的地後曾與被告發生爭執。被告指出男乘客取走了不屬於他的財物時,男乘客解釋,是因被告多找了錢,他在發現後已主動歸還。男乘客進一步描述:「他(被告)當時的精神狀態非常嚇人,不但鎖上車門,還威脅不讓我下車。」
被告庭上向男乘客指出,自己從來沒有鎖車。男乘客起初堅稱車門被鎖,但其後承認自己並未實際嘗試開門,隨後改口表示「是你(被告)威脅的語氣讓我以為車門被鎖。」
盤問過程中,被告情緒激動,低聲啜泣問「我幾時威脅過你?」男乘客回應指,被告當時曾向車外高喊「有人偷錢」,使其感到受威脅。
警員測量結果
與被告行車距離差距 42%
控方其後傳召一名警員。警員表示,自己於案發後曾駕駛警車,量度車程的最短路線,錄得 2.2 公里,與案發發票上的 3.83 公里相差甚遠。辯方沒有反對該量度結果。
被告接受控方盤問時解釋,最初在未有明確目的地情況下繼續行駛,是因不願阻礙後方車輛,後又改稱欲前往海逸豪園的士站,尋求同行協助。
被告之後承認,自己當天行駛的路線並非最有利乘客,但強調是因溝通不良導致繞路,而當知道目的地後,馬上以最短的路程前往。
疑點利益歸於被告
裁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裁決時指出,鑑於被告無任何交通相關刑事定罪紀錄,其犯罪可能性較低。然而,被告就「未明確目的地仍繼續行駛」一事多次更改解釋,法庭拒絕採納其說詞。
裁判官亦同時指出,男乘客證供有許多疑點,及令人疑惑不解的地方,法庭既不接納其證供,亦不給予其證供任何比重。由於控方案情高度依賴男乘客證詞,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被告吳志剛,被控於 2024 年 1 月 26 日上午 11 時 48 分,於高山道 18 號往伊利沙伯醫院,身為展示有登記號碼 WG3292 及接受租用駛往伊利沙伯醫院之的士的司機,無合理辯解而沒有採用最直接而切實可行的路線,駛往該目的地。
KCS11963/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