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 4 月 30 日,五一勞動節前夕,社民連 8 名成員涉警察總部外抗議警方發出遊行反對通知書,被票控違反 4 人「限聚令」。3 人早前認罪罰款 4,500 元,餘下 5 人包括梁國雄、陳寶瑩、黃浩銘、曾健成,周三( 15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認罪。 控方讀出控罪時,黃浩銘指「我承認違反法例,但我無違背良心」;曾健成則指,因社民連就另一「限聚令」案件,被拒上訴至終院,「逼於無奈要認」。案情指,當時「限聚令」規定不得多於 4 人聚集,警方多次警告不果後票控 8 人。裁判官考慮被告認罪,各罰款 4,500 元。
黃浩銘:限聚令不應為壓制和平示威工具
案中被告、社民連黃浩銘、陳寶瑩、曾健成及周樹榮,早上在法院外見記者,叫喊「防疫為名,打壓為實,限聚令剝奪集會權利」、「和平示威權利不容剝奪」等口號。
黃浩銘指,因另一宗「五一勞動節限聚令」案件拒批上訴許可,故此再三考慮下決定認罪。他強調,「限聚令」在執行和範圍上並不恰當,「唔應該作為一個壓制和平示威嘅工具。」即使將來再爆發疫情需動用「限聚令」,都不應用以限制市民和平示威集會的基本權利。
梁國雄涉 47 人案未能到庭 官納書面認罪
辯方指,梁國雄因涉另案未能到庭應訊,他早前以書面形式表示認罪。裁判官陳志輝詢問,若以書面認罪需要在 2 日前寄出,但梁未在限期前寄出信件,加上他不在場,擔心難以處理梁的傳票。
辯方回應指,2 日期限僅限於首次上庭,故是次以書面認罪不受限於傳票規則。控方表示,需時索取指示能否接納梁的書面認罪。經短暫押後,控方確認若法庭接納書面認罪,不會有異議。裁判官遂接納梁國雄認罪。
黃浩銘:我承認違反法例 但我無違背良心
控方其後讀出控罪,黃浩銘稱:「我承認違反法例,但我無違背良心。」陳寶瑩則指「雖然我哋有 1.5 米安全距離… 無辦法,我只能認罪。」周樹榮則提到,當時已保持 1.5 米距離,「但你都話我犯法,我無辦法只能認罪。」
裁判官聞言指,被告指稱已保持 1.5 米距離,詢問控方案情是否足夠入罪。控方回應指案情提及各人的距離少於 1.5 米;辯方補充,上訴庭早前已裁定超過 1.5 米都可構成控罪。
控方遂詢問曾健成是否認罪,曾表示就另一「限聚令」案上訴,惟法官稱有共同目的就可入罪,他欲就該案上訴至終審法院,但被駁回申請。曾又指,「限聚令」壓制言論自由,現時已取消,「逼於無奈要認」。
案情:超過 4 人聚集、警員曾警告
案情指,案發日即 2020 年 4 月 30 日,8 人早上 11 時 11 分起聚集警總外、每人相距 1 公尺,向記者舉起橫額。惟據當時「限聚令」,任何地方不得有多於 4 人聚集。
案情續指,警員曾向梁國雄作口頭勸籲,指其聚集不屬豁免群組聚集,繼續會被票控。其後警員向他們發出首次警告但不獲理會,黃浩銘帶領叫喊口號。警員及後再發警告,並上前制止 8 人,期間黃浩銘與警員爭論,一度拒絕出示身分證。警方向 8 人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眾人再叫口號後,完結集會。
黃浩銘表示同意案情,但稱「限聚令不合理地限制我憲法權利。」另 3 人均表示同意案情。
求情指對法例理解不足
黃浩銘無律師代表,他求情時指承認違反法例,但無違背良心,又指和平示威不容被剝奪。他續指,雖然不同意高等法院的裁決,但已不想再爭持,故會從容接受法庭判決。
至於代表陳寶瑩、周樹榮及曾健成的律師則指,「限聚令」為新法例,3 人當時對限聚令的理解不足,以為只需保持1.5 米距離,期望法庭參考同案認罪被告,以罰款形式處理。
裁判官指,考慮被告認罪,過往無相類定罪紀錄,故此各罰款 4,500 元。被告須今日內繳交罰款,陳寶瑩另會為丈夫梁國雄交款。
三被告早前認罪同罰 4,500 元
本案 8 名被告分別為黃浩銘、辛浩銘、陳寶瑩、周樹榮、梁國雄、曾健成、梁智輝、李善芝,各被票控一項違反「限聚令」,指他們於 2020 年 4 月 30 日,在香港軍器廠街 1 號,參與受禁群眾聚集,違反第 599G 章《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群眾聚集)規例》。
李善芝、辛浩銘、梁智輝早前已認罪,罰款 4,5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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