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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宗示威限聚令案上訴|律政司:8 被告具共同目的 引《人權法》指有責保障市民生存權

首宗示威限聚令案上訴|律政司:8 被告具共同目的 引《人權法》指有責保障市民生存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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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五一勞動節,社民連梁國雄及工黨李卓人等 8 人,遊行到政府總部外請願,被控違反限聚令,被判囚 2 周、緩刑 18 個月,是首宗涉及示威、經審訊後定罪案件,8 人就定罪及判刑向高院提上訴。

案件周三(20 日)續審,律政司一方陳詞指,8 人遊行時明顯分開,但曾一起商量,口號亦是互相呼應,可推論具共同目的,強調政府有責任保障市民的生存權,又指若行使言論自由便是合理辯解,變相令限聚令的立法目的「蕩然無存」。

上訴方黃浩銘反駁,「高官、權貴飲酒食飯,佢哋真係令到限聚令蕩然無存啦,法官閣下!」法官黃崇厚訂於 10 月 18 日宣判,梁國雄、李卓人步入羈留室前,黃浩銘向兩人高呼「飲多啲水、做多啲運動!」旁聽人士則大叫「阿仁(何俊仁)晏晝(申請)保釋呀!」
律政司:判斷是否受禁群組須考慮多因素
1.5 米距離非唯一

本案爭議點包括「限聚令」控罪元素、和平集會權利構成合理辯解,以及警方當日對 8 人執法是超乎比例等;眾人亦就判刑提出上訴。

上訴人一方周二陳詞指,兩個涉 4 人的群組,分開 1.5 米站立,已能滿足防疫要求。律政司一方代表,今反駁指上訴方的說法片面,認為 1.5 米的社交距離僅為一個客觀標準,「執法上減少相關爭拗」。

律政司一方續指,判斷一個聚集是否受禁群組,需考慮不同因素,強調距離並非唯一因素,「1.5 米唔係金科玉律」。他又以網球雙打比賽為例,指球場兩邊各有 2 人、距離多於 1.5 米,但雙方球來球往,必屬於同一個群組。

律政司:環境證供可推論8人具共同目的

律政司一方指,判斷是否受禁群組的因素,亦包括事先組織及互動。他指上訴人未開始遊行時,站在一起商量,其後不時交談、互動,聚集至少 11 分鐘。他又指,雙方口號互相呼應,橫額內容均與勞工權益有關,從上述環境證供可以推論,8 名上訴人有共同目的。

律政司:政府有責任保障市民生存權

就違憲爭議,律政司一方指,限聚令規管的只是聚集人數,「言論自由、集會自由則不受限制」,又引用《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指,「人人皆有天賦之生存權」,強調政府有責任保障市民的生存權。

律政司一方指,若只着重言論及示威自由,導致疫情大型爆發、重症死亡個案,「係一個冇人願見嘅情況」。

律政司:警方執法是「別無選擇」

就警方執法程度,律政司一方認為,上訴人沒申請豁免限聚令,故警方未能作出風險評估。從案發片段顯示,警方初時是發出警告,惟現場人士態度「有對抗性」,並以擴音器質問警員。警方多次勸喻無效,才票控上訴人,形容警方執法行動是「別無選擇」。

律政司一方指,若行使言論自由便是合理辯解,變相令限聚令的立法目的「蕩然無存」。黃浩銘反駁指,當日其示威自制,又質疑高官、權貴「飲酒食飯」,「佢哋真係令到限聚令蕩然無存啦,法官!」

律政司:原審判刑沒過重 上訴方:引寒蟬效應

判刑方面,律政司一方指,上訴人不願散開,並吸引大批記者到場,是向社會發出錯誤訊息,即一群人分開兩組,就可以進行聚集。他認為原審裁判官已考慮全部因素,認為刑罰沒有過重。

上訴方質疑,若自制的示威者都要被判緩刑,「對其他想示威嘅人,帶來寒蟬效應。」法官黃崇厚聽畢陳詞,將案件押至 10 月 18 日宣判。

原審判監禁 2 周緩刑 18 月

8 名被告依次為:郭永健(33 歲,工黨主席)、何偉航(35 歲,時任工黨副袐書長)、黃浩銘(31 歲,社民連主席)、曾健成(64 歲,社民連成員)、麥德正(48 歲,工黨副主席)、吳文遠(43 歲,社民連袐書長)、李卓人(63 歲,工黨副主席),及梁國雄(64 歲,社民連副主席)。

各人被票控一項「參與受禁羣組聚集」,指他們於 2020 年 5 月 1 日上午約 11 時 06 分,在金鐘夏慤道海富中心外參與群組受禁群組聚集。原審、時任裁判官鄭紀航 2021 年 3 月 10 月裁定各人罪成,判處 14 日監禁,緩刑 18 個月。

麥德正另承認一項「沒有按獲授權人員的要求出示身份證明文件」罪,被罰款 2,000 元,指他同日早上約 11 時 23 分,在金鐘海富中心及政府部的天橋,無合理辯解而沒有向獲授權人員高級督察韋鑑洸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即指麥於警員發出限聚令告票時,拒絕出示身份證。

HCMA187/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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