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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宗示威限聚令案上訴|勞動節政總請願 梁國雄等 8 人指裁判官出錯、控罪違憲

首宗示威限聚令案上訴|勞動節政總請願 梁國雄等 8 人上訴指裁判官出錯、控罪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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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民連梁國雄及工黨李卓人等 8 人,2020 年五一勞動節以 4 人一組遊行到政府總部外請願,被控違反「限聚令」,是首宗涉及示威、被告不認罪後被裁罪成的同類案件。8 人周二(19 日)向高等法院就定罪及判刑提上訴,由法官黃崇厚審理。

上訴方爭議控罪違憲,並指原審、時任裁判官鄭紀航錯誤解讀「限聚令」控罪元素。

黃浩銘自行陳詞,批評警方執法標準不一,舉例指 2022 年 4 月 30 日,銅鑼灣有大批歌手姜濤的支持者聚集,但警方並無發出任何告票。李卓人則指,1.5 米社交距離已能平衡防疫考慮及示威權利,如已遵守就不應罪成。

案件周三(20 日)續審,將由律政司作回應陳詞。
梁國雄穿哲古華拉 T 恤應訊 批政府打壓合理合法示威

社民連主席陳寶瑩、前主席黃浩銘、吳文遠,以及成員曾健成開庭前在高等法院門外見記者,批評政府借抗疫為名,打壓政黨進行合法合理的示威。前立法會議員何秀蘭等人亦到場旁聽。

開庭前及散庭後,旁聽人士向正就另案服刑的梁國雄及李卓人說「毛哥、人哥早晨!」、「俾心機做運動,飲多啲水!」兩人揮手回應。梁國雄今身穿古巴革命領袖哲古華拉 T 恤應訊。

爭議點:「限聚令」控罪詮釋及合憲性

本次上訴圍繞第 599G 章第 6 條「受禁群組聚集」(俗稱「限聚令」)的控罪詮釋及合憲性。上訴方亦就判刑提出上訴。

代表工黨郭永健、何偉航、麥德正的大律師黃宇逸及龔靖新,提出 4 項定罪上訴理據:裁判官錯誤詮釋「限聚令」控罪元素、裁判官錯誤裁定當日 8 人構成聚集、和平集會權利構成合理辯解,以及警方當日對 8 人執法是超乎比例。

代表社民連吳文遠、曾健成、梁國雄的大律師詹鋌鏘及楊嘉瑋,則爭議控罪本身違憲。餘下兩名上訴人李卓人和黃浩銘,均無法律代表,自行陳詞。

工黨 3 人指原審詮釋出錯 「共同目的」非唯一考慮

工黨 3 人的法律代表指,原審裁判官鄭紀航詮釋「限聚令」控罪元素時,錯誤認為只要一群人有「共同目的」便等同「聚集」。相反,一個有共同目的的「聚集」,可以是由很多「群組」組成。

3 人代表舉例指,維園六四集會,身處硬地及草地球場的人可以有「共同目的」,但只要該些群組每個不超過 4 人,及遵守 1.5 米社交距離,就不應違反限聚令。

工黨 3 人代表:無意聚集 沒犯罪行為及意圖

3 人代表續指,即使裁判官詮釋正確, 但 8 人案發時是「刻意」以 4 人一組的方式遊行。據呈堂片段,當工黨 4 人登上海富中心天橋被截停後,社民連 4 人也故意繞過他們繼續遊行。這顯示 8 人並無意聚集在一起,犯罪行為及意圖皆欠奉,不應罪成。

工黨 3 人代表:只涉和平示威 屬憲法權利

此外,3 人代表批評警方當日發出告票是超乎合理比例,尤其本案只涉和平示威。各人亦 4 人分開行動、有戴口罩,加上當時疫情緩和,案發前十多天連續沒有本地確診個案等,沒有對公共衛生造成不可接納的風險。

3 人代表又指,和平集會示威是憲法權利,應構成「限聚令」控罪的合理辯解。

社民連 3 人: 「限聚令」違憲 共同目的不改病毒傳播力

社民連 3 人的法律代表指裁判官對控罪的解讀不合理,指如果分兩組每組 4 人、分開 1.5 米站立,已能滿足防疫要求;病毒的傳播力並不會因為該 8 人是否有「共同目的」而改變。

3 人代表又爭議「限聚令」本身違憲,指如根據原審裁判官,「聚集」的定義是單以「共同目的」作準,那麼控罪對集會示威自由的限制,便超乎防疫所需的比例,屬於違憲。

黃浩銘:示威權利非絕對「但不應被無理踐踏」

黃浩銘自行陳詞時引用案例指,法庭應該對憲法權利採納寬鬆解讀。他批評警方執法基準不一,例如 2020 年 4 月 8 日,本案 8 人前往禮賓府示威,當時並無受到警方阻撓 。

黃又在庭上展示 2022 年 4 月 30 日的剪報,指有大批歌手姜濤的支持者到銅鑼灣為其慶祝生日,但根據報章報道,警方指當日並無發出限聚令告票。

黃強調「限聚令」的立法目的是為防疫,而非限制示威,最後呼籲法庭「銳意捍衛示威權利」,指「示威權利不是絕對,但也不應被無理踐踏」,認為只要遵守 1.5 米社交距離,示威者就不應被裁定違犯「限聚令」。

李卓人:1.5 米距離已平衡防疫及示威權

同樣自行陳詞的李卓人,形容要為本案上訴是「可悲」。他講述當初《基本法》設立第 27 條(集會自由)及第 39 條(國際人權公約適用於香港),正顯示法律對示威權利的重視,質疑「點解先制定後審議的 599G,可以 trump (打敗)晒基本權利?」

李亦指「我哋好幼稚、好 naive(天真)地相信 1.5 米(社交距離)就係平衡點」,質疑如果他們應被定罪,那麼示威權利及「限聚令」之間的平衡點何在。他認為,只要 8 人示威時有遵守防疫規定,就不應罪成。

上訴方:原審判刑亦過重 無考慮示威權利

上訴方亦指,原審裁判官判處各被告監禁 2 周,緩刑 18 個月是明顯過重及法律上出錯,尤其郭永健並無刑事紀錄,又指裁判官也沒有考慮相關減刑因素,例如本案涉及行使和平示威權利等。

上訴方又指,裁判官判刑時指「示威的整個過程被傳媒廣泛報道,會令公眾誤以為行為可被接受」,也是沒有證據支持。

原審判監禁 2 周緩刑 18 月

8 名被告依次為:郭永健(33 歲,工黨主席)、何偉航(35 歲,時任工黨副袐書長)、黃浩銘(31 歲,社民連主席)、曾健成(64 歲,社民連成員)、麥德正(48 歲,工黨副主席)、吳文遠(43 歲,社民連袐書長)、李卓人(63 歲,工黨副主席),及梁國雄(64 歲,社民連副主席)。年齡均為案發時年齡。

各人被票控一項「參與受禁羣組聚集」,指他們於 2020 年 5 月 1 日上午約 11 時 06 分,在金鐘夏慤道海富中心外參與群組受禁群組聚集。原審、時任裁判官鄭紀航 2021 年 3 月 10 月裁定各人罪成,判處 14 天監禁,緩刑 18 個月。

麥德正另承認一項「沒有按獲授權人員的要求出示身份證明文件」罪,被罰款 2000 元,指他同日早上約 11 時 23 分,在金鐘海富中心及政府部的天橋,無合理辯解而沒有向獲授權人員高級督察韋鑑洸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即指麥於警員發出限聚令告票時,拒絕出示身份證。

HCMA 187/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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