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樂居|前員工否認虐兒 控方質疑道歉毋須拍童頭 被告指是「最快捷方法」

童樂居|前員工否認虐兒 控方質疑道歉毋須拍童頭 被告指是「最快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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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否認望到同事施襲
「我臉部係向住佢,唔代表我眼望到佢」

控方由署理高級檢控官陳彥蓉和歐陽巽熙代表;辯方代表為大律師黃榮智。法官李慶年周四裁定案件表證成立,被告陳玉玲(現年 51 歲)選擇作供,稱沒留意同事向兒童施襲,又稱擔心小孩發脾氣腳踢其他小孩等,因而「情急下好果斷」、「本能反應」地推小孩頭部。她並否認「掟低」小孩,稱知悉「大力咗」而事後向小孩道歉。

就同事涉施襲一事,控方周五播放片段指,同事粗暴地拖拉兒童、反覆大力拍打兒童腰部時,陳臉向同事的方向。陳重申「睇唔到」,「我臉部係向住佢,唔代表我眼望到佢」。控方再指,片段顯示陳目光注視著同事的一舉一動;她否認。

控方:故意不阻同事令童續受虐
被告不同意

陳另在控方盤問下指,當時沒聽到怪異或引起注意的聲音。控方續指出,即使陳見不到同事全部的動作,但必然聽到可疑聲音引起注意,例如片段可見兒童哭泣、同事以相當力度拍打兒童等。被告稱不同意。

控方指出,被告作為當值幼兒工作員,有責任照顧兒童,但故意不阻止同事的虐待和襲擊行為,在知情下令兒童繼續受虐。被告亦不同意。

被告指「唔覺意太大力」
控方質疑毋須拍頭道歉

至於陳單獨被控的 5 項虐兒罪,其中 3 罪於數十秒內接連發生。就被告供稱因地下打蠟,擔心小孩亂跑滑倒,控方問及「推一推佢個頭」是最有效方式,以防小孩亂跑?被告確認,指照顧小孩需一眼關七,而涉案小孩容易感到不滿,故當時提示他坐下。

控方引述片段指,小孩當時絲毫沒有不滿,或作出危險行為的跡象;被告同意,但指需預計突發事情,又指「唔覺意太大力」,她當時要處理其他小孩的爭執。

至於被告稱不小心拍到另一名小孩的臉部,控方質疑屬故意襲擊。被告不同意,並指事後有向小孩道歉。控方遂質疑,道歉可有多種方式,例如拍膊頭或手部,但被告卻拍小孩頭部 9 次。被告解釋,因其他小孩正在爭執,拍頭是「最快捷方法」。

被告供稱,隨後男童 U 咬人而「本能反應」地推開其頭部。控方指其說法荒謬,舉例指被告沒有即時檢查被咬小孩的傷勢、U 戴上口罩不可能咬人等。

被告承認力度「難睇、唔恰當」

餘下兩項指被告分別將兩名兒童摔到地墊和牆邊。她同意控方所指,其動作是經過考慮、有意識的決定,稱「無諗到力度睇影片係難睇、唔恰當嘅」、「我都坐喺地下,放低佢嘅力度都唔會高」;又不同意兒童後腦著地,指她將兒童「平放」在地墊上。

被告另稱,因失重心而令另一名兒童撞到牆角。控方播放影片,指被告原本捉著兒童,在放手後才失重心。被告強調「我唔係掟佢」,並不同意動作有機會令兒童受傷。

辯方傳前員工
控方質疑屬傳聞證供

辯方另傳召「童樂居」前員工陳美寶,她供稱聽到被告常分享與小孩間的軼事。控方提出反對,指屬傳聞證供。法官李慶年稱「講到牙血都出埋」,指「好基本嘅嘢」如主問時不能引導作供等,「大學一年班已經讀到宜家」。辯方隨即收回有關問題。

陳續供稱,男童 U 有個別行為問題,曾張口咬其他小孩。陳在控方盤問時則稱,遇到 U 咬人時,不會將他「撞開」,而是「唔大力,簡單分開」。

至今 18 人罪成
最重判囚兩年半

被告陳玉玲(現年 51 歲)被控共 6 項虐兒罪,包括單獨被控 5 項虐兒罪,以及與同案另一被告陳麗娟共同被控一項虐兒罪。控方開案陳詞指,本案共涉 6 名兒童,包括兩歲男童 B 和 U、3 歲男童 D,以及 3 名身分不詳的兒童。

翻查報道,陳麗娟早前承認 11 項虐兒罪,其認罪案情包括穿鞋用力踩男童的臉、大力擲男童落地,使男童抱頭痛哭等,她被判囚兩年 3 個月。

案件累計有 34 名職員被起訴,案件分拆多案,分別在區域法院和裁判法院處理。其中 16 人在裁判法院均罪成,判囚 4 周至 15 個月不等,當中馮凱琍在區院另承認 1 項虐兒,被加監至 4 個月 48 周。

被告陳麗娟、馮鳳豪則已在區院認罪,餘下的 17 人所涉的虐兒罪於區院處理,案件排期於 2024 年 1 月 9 日開審。據了解,17 人合共面對 160 項虐兒罪,其中 10 人擬認罪,當中 1 人擬認逾 40 項罪名;另 7 人則擬不認罪受審。

DCCC541/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