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樂居|最後一案判刑、10人判囚2人判社服 最重囚64月 全案34人被控33人罪成

童樂居|最後一案判刑、10人判囚2人判社服 最重囚64月 全案34人被控33人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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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樂居案全部審結
33 人罪成、最重囚 64 月

據《法庭線》統計,童樂居案已全部審結,被起訴的 34 名職員中,33 人被裁定罪成,1 人獲裁無罪。就無罪被告,法官指閉路電視顯示該被告案發時背對鏡頭,不能確定他親眼目睹另一被告對幼童施襲。

至於 33 名罪成職員中, 31 人被判監,刑期由 1 個月(涉掌摑幼童),至 5 年 4 個月(涉共 49 罪)不等。另 2 人獲判 180 小時社會服務令,為刑罰最輕,案情指兩人目擊其他人對幼童施襲但沒阻止。

辯方求情稱受歪曲文化影響
官指與其仿效不如合力推倒

法庭周一(7 日)處理餘下 12 名被告的判刑,法官王詩麗指,本案共涉及逾 20 名幼童,判刑時應反映各被告的罪責,及公眾對虐兒罪的憎惡。對於辯方求情指,有被告指時任院長曾著不要與幼童玩得太開心,以免下一手同事難以接手,加上受童樂居歪曲文化影響而犯案。

官反駁指與其仿效,不如集眾人之力推倒歪風。官續稱,指片段所見,被告行為令人震驚,各人清楚知悉不能對幼童體罰,仍明知故犯,斥其行為可恥。官又指,各被告是成年人,而幼童因父母無法照顧而被送往童樂居,卻被照顧者欺負。官指幼童雖沒表面傷害,但不能忽略有關風險,加上被告施襲時附近有其他兒童,或會令其「有樣學樣」,而且各被告夥同、重覆犯案。

12 名被告的刑期,詳見下表:

一被告涉過百次虐兒
官斥心腸歹毒、行為邪惡

首被告趙詠茜被判囚 5 年 4 個月,為童樂居一案中,刑期最重的被告。法官指,趙在 6 周內向 38 名幼童施襲,涉及超過 100 個虐兒事件,斥其心腸歹毒、橫蠻無理、行為邪惡、令人髮指。官稱,趙身為幼兒工作員,履行每天職責時完全缺乏愛心及耐性,經常粗暴對待幼兒,「視他們為玩物」,如隨意拉扯幼童手腳,提起及拍打幼童,令幼童驚慌大哭、曾失去平衡而四肢著地。趙更因幼童被絆倒而發笑,官斥其亳無同理心,亦毫不關心幼童有否受傷。

莊嘉宜被判囚 3 年 2 個月,為刑期次重。莊一方求情時指,莊並非心懷惡意,絕沒歹毒心腸。官指翻看片段後,「本席不寒而慄,被告竟可向該些兒童作出一連串的襲擊,亦往往『出力』襲擊幼童。」官續指,被告施襲手勢純熟,幼童受虐時掙扎或痛哭,但被告仍無動於衷,行為可恥。

官:被告行為離譜、全無同理心

至於被告卓凱欣涉將幼童凌空提起,摔落軟墊等,又目睹趙詠茜的惡行,官斥其行為離譜、置之不理,在過程中拍掌發笑,更試圖餵幼童吃樹葉。此外,卓亦懶理幼童有否被鞋擲中,官斥「只顧發笑,全無同理心」。

被告李晓儀於 5 周內向 14 名幼童施襲,犯案時有其他幼童在場。法官指,難以想像她看到幼童痛苦的表情仍無動於衷,更隨意掌摑、粗暴對待幼童,斥其行為暴戾。李於犯案前,因盜竊罪被判囚 2 周,緩刑一年;官指她於緩刑期間犯案,遂下令執行該 2 周刑期,與本案分期執行。

代表被告伍家穎的大狀,引述香港保護兒童會獨立檢討委員會的報告,指童樂居工作量沉重及管理不善,當時多名有經驗員工指示被告及其他年資較淺的同事,以較嚴厲、甚至體罰來維持秩序,而被告本來很抗拒,但後來因大部分員工跟從,令她潛移默化地跟隨。

法官判刑時則指,伍對幼童作出一連串蠻橫動作,即使幼童嘗試躲避,但伍仍繼續施襲,斥其行為粗暴,毫不顧及幼童安全及感受。

官:若非市民揭發事件
幼童將繼續受虐

而獲判社會服務令的梁善儀和陳信興,法官接納報告所指,兩人初犯、有悔意,加上沒親手作暴力行為等,判處 180 小時社服令。官另指,多名被告求情指曾任義工,惟諷刺的是他們於童樂居工作時犯案,故不會酌情減刑。

法官在判刑後特別指出,著控方向揭發事件的市民致謝,指翻查童樂居閉路電視,在 3 個月內已發現 407 宗受襲個案,若非市民揭發,幼童將繼續受虐。

DCCC846-853/2022、DCCC146-150、152、153、156/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