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歲總督察葉文儀被指在中文大學醫院內,涉酒醉後情緒激動與警員拉扯,事後被票控一項「醉酒時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經審訊後,她於周五(30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判囚 15 天、緩刑兩年。被告在庭外表示,有意提出上訴。
裁判官覃有方指,被告曾抗拒警員,對她未有被控更嚴重控罪感到驚訝,又批評被告作為高級警務人員,行為令公眾失去對警方的期望。官並反駁辯方指她案發時休班一說,指警員任何時候都應遵守秩序。
官表示,被告案發時行為具侵略性、情緒不穩、語無倫次,甚至一度用日語說「謝謝」,唯一合理推論時她當時受酒精影響,作出滋擾行為,故裁定罪成。

辯方盼判罰款 官質疑指案情可判監
辯方求情指,本案適合判處罰款,即使被告身為警員,她案發時休班,屬普通市民。
裁判官質疑本案可以考慮判監,被告行為破壞警隊形象,又花費大量警力。官重申,警方有責任維持社會秩序,但個人卻行為不檢,為何社會還需要警方?不論當值與否,警員應在任何時候都遵守秩序。
官又讀出警方的誓言,強調警員要遵守秩序,反問否則公眾又如何相信警方?
官指曾抗拒警員 對沒控更重罪名感驚訝
官又表示,對於被告沒有被控更嚴重控罪感驚訝,指因為片段可見當她被捕時,她曾抗拒警員。辯方在官提問下指,被告已於警方工作 30 年,若被判囚,她可能會失去所有退休金,另需面對紀律委員會。
官:行為令公眾失對警方期望
官判刑時指被告作為高級警務人員,她在片段中的行為會令公眾失去對警方的期望。辯方指她當時休班,只是普通市民;官反駁指她仍然是警員,反問如果休班便不守秩序,警方如何可執行法律。
官最後將被告判囚 15 天,指考慮到她已任職警員 30 年,可能會因案而面對紀律聆訊及失去退休金,判處緩刑兩年。
散庭後,被告在座位上站起身表示「May I say something」,隨即被身旁法律代表阻止。
官:涉事地點屬公眾地方
官總結本案爭議,指辯方認為案發地點中大醫院 7 樓並非公眾地方,因為該醫院為私家醫院,公眾不能進入,而且設有電動門作分隔。
但官指出,不能以私家醫院或公立醫院,以斷定是否屬公眾地方,而電動門亦常用於分隔病房及走廊。官裁斷,涉事 C7 病房及走廊均屬公眾地方,而公眾均可以進入,所以屬於公眾地方;而會議室則需要許可才可進入,並非公眾地方。
官:被告語無倫次拒合作 受酒精影響
至於被告案發時是否醉酒狀態,本案不爭議被告事發前曾喝酒,但關鍵在於她有否失去自制能力。庭上曾播放由警方拍攝的片段,顯示被告曾對在場警員責罵「豈有此理!佢對黃絲暴徒呀?佢對我係咁樣對待⋯⋯你咁樣樣對自己人⋯⋯我對你哋客氣你話我耍官威」等。
官又指,被告曾用日語說「ありがとうございます」(謝謝),又叫「攞我手機嚟」、「豈有此理,你當我 kai 㗎」等。
官又指,被告在過程中顯得語無倫次,當警員嘗試帶她到會議室處理事件時,她又拒絕合作,隨後又拒絕移動及嘗試走向相反方向,欲掙脫警方。官形容她當時情緒不穩,不斷重複一些說話,又向護士站掉物品。
官表示,被告當時行為具侵略性,情緒不穩、語無倫次、自言自語、大叫及掉物品,行為製造噪音,滋擾醫院病人及工作人員。她甚至一度說日語,她步履不穩,而作為高級警員應明白不可以不合作,唯一合理推論時她當時受酒精影響,作出滋擾行為,裁定傳票罪成。
被票控「醉酒時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
被告葉文儀,被票控一項「醉酒時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罪,指她於 2023 年 10 月 22 日,上午 6 時 25 分至 7 時 42 分期間,在香港中文大學醫院 7 樓,醉酒時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
警方早前回覆查詢指,該名休班女警已停職。警方又表示,該名女警駐守元朗分區。
STCC1358/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