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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障男生襲警案發還重審再提堂 法庭設即時字幕 辯方指檢控期限已過

聽障男生襲警案發還重審再提堂 法庭設即時字幕 辯方指檢控期限已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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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9 月 15 日港島區遊行期間,20 歲聽障男生被指企圖搶去警司的胡椒噴霧,糾纏間令對方雙膝擦傷,被裁定襲警罪成,判入更生中心。2021 年 9 月,男生不服裁決向高院上訴,法官指被告是嚴重聽障,原審未得公平審訊,裁定上訴得直,下令發還重審。

事隔逾一年,案件周三(26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法庭為被告設即時字幕。總裁判官蘇惠德詢問被告是否明白保釋條件,男生隔 10 秒細聲表示「明白」。

辯方指,男生被控違反《警隊條例》下的襲警罪,屬於簡易程序罪行,無論由案發日或高院下令發還重審日計算,檢控期限均已屆滿,質疑法庭沒有權限進行審訊,「聽答辯都唔得」。官押至 2023 年 1 月 4 日處理相關法律爭議。
男生原審襲警罪成 判更生中心
上訴得直 高院撤罪、發還重審

被告羅鎮傑(現年 22 歲,報稱學生)被控一項襲警罪,指他於 2019 年 9 月 15 日在港鐵銅鑼灣站 C 出口外,襲擊前高級警司區永樑。2020 年 12 月 1 日,羅經審訊被裁定罪名成立,被時任裁判官鄭紀航判入更生中心,申請保釋等候上訴亦被駁回。

2021 年 1 月 6 日,羅向高院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同年 9 月 20 日﹐他不服定罪及判刑向高院上訴,指羅在審訊時戴着助聽器,加上法庭提供的耳筒,導致「疊聲」情況,而傳譯員因應疫情戴口罩,羅未能看到對方口唇,因此未能明白說話內容。

高院原訟庭法官張慧玲指,羅有嚴重聽障,認為他未能得到公平的審訊,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並下令發還重審。

案件再提堂 法庭提供即時字幕
辯方質疑檢控期限已過

案件周三(26 日)再提堂,戴着助聽器的羅鎮傑,坐在律師桌位置應訊,旁邊有職員即時打字,讓他觀看字幕,理解審訊內容。另外,協助聽障人士的慈善機構「龍耳」創辦人邵日贊到場旁聽。

辯方提出法律爭議,指被告涉違反的《警隊條例》下的襲警罪,屬於簡易程序罪行,根據《裁判官條例》第 26 條,檢控期限須在事發後 6 個月內。辯方續指,無論由案發當日,或是高院法官張慧玲於 2021 年 9 月下令發還重審起計算,檢控期限均已屆滿。

辯方指,被告於 2021 年 10 月 15 日,就重審令向終審法院提上訴,終院於 2022 年 4 月 8 日駁回上訴。辯方續指,若以被終院駁回申請當日起計,律政司亦須於 10 月 7 日前,向被告送達控罪書或帶他上庭,惟警方於 10 月 13 日才向被告送達重審的控罪書,質疑已超出 6 個月檢控期限,故法庭沒有權限進行審訊,「聽答辯都唔得」。

控方申法律爭議及審訊 分別由兩官處理

控方則申請法律爭議及審訊,分別由兩位裁判官處理,並希望主審裁判官「當(本案是)一件全新案件處理」。辯方對此表示立場中立,惟指「任何裁判官見到(編號是)2019 年都會知道(是重審案件)」。控方回應指,因此「想拎新(案件)number,唔會有之前啲包袱喺度」。

總裁判官蘇惠德押至 2023 年 1 月 4 日處理法律爭議,被告以 10,500 元現金、以及母親 1 萬元的人事擔保金保釋,期間不得離港、每周一次往警署報到,及須遵守晚 10 朝 6 的宵禁。

蘇惠德詢問被告是否明白,他沒有即時回答,直至辯方示意他回答、相隔 10 秒才小聲表示「明白」。

ESCC2106/2022(前案件編號:ESCC29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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