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籍男認串謀煽動分裂國家囚5年 提刑期上訴指刑罰分級不適用、量刑過重

葡籍男認串謀煽動分裂國家囚5年 提刑期上訴指刑罰分級不適用、量刑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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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方:《國安法》判刑分級在串謀罪非強制性

上訴人黃煡聰由大律師石書銘代表,律政司一方由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代表。案件由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彭寶琴審理。

本案中上訴人被起訴一項「串謀煽動他人實施分裂國家」罪,而根據《國安法》第 21 條,情節嚴重判處 5 年以上 10 年下監禁;情節較輕則判處 5 年以下監禁、拘役或管制。原審法官練錦鴻判刑時指,因應「呂世瑜案」案例,「情節嚴重」者刑期下限為 5 年監禁,故即使黃認罪,亦不獲全數減刑。

上訴方指,黃所面對的是「串謀罪」,非實質控罪,故即使《國安法》 第 21 條對實質控罪有判刑分級制的規限,不適用於串謀罪。相反,本地法律《刑事罪行條例》第 159C 條有關串謀罪的罰則列明,串謀罪「可處的刑罰須按照有關罪行的嚴重程度相稱」,用上「可」的字眼。而《國安法》 針對另一罪行,即「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罪」,則有在第 29 及 30 條中,明文提及串謀罪,與本案所涉的「分裂國家罪」情況不同。由此可見,《國安法》對於串謀下的「煽動分裂國家罪」在判刑上沒有指示,故其判刑分級有參考價值,但並非強制性。

上訴方:本案量刑起點過重

上訴方續指,即使《國安法》 列明,當《國安法》與本地法不一致時,須沿用《國安法》,但本案所涉的《國安法》罪行,相關條文沒提及串謀罪,本地法則對串謀罪有所指引,故在互相銜接、兼容、互補下,應使用本地法規定。當原審官採用 78 個月作量刑起點時,理應可獲全數三分一扣減,刑期低於現時的 5 年。

上訴方又引述「47 人初選案」,指即使首 4 名被告被法庭裁定為組織者、「首要分子」,按刑期分級,最低刑期為判囚 10 年。但除了首被告戴耀廷被判囚 10 年外,另外 3 名被告均因認罪及出庭作供等因素,獲判囚 10 年以下,律政司並沒有提上訴。

上訴方另指,原審法官以 78 個月為量刑起點過重。上訴方強調,涉案帖文內容屬天方夜譚,而且沒有人理會,對社會影響有限。本案與「光城者區院案」、「呂世瑜案」、「馬俊文案」的犯案情況不同,例如「光城者案」中,該案被告擺街站、開記者會,本案上訴人發起眾籌時,響應者則寥寥可數。然而,「光城者案」的量刑起點卻比本案低。

上訴方:帖文內容天方夜譚、虛無飄渺

上訴方亦質疑,原審官在判刑時部分理據有矛盾,例如在批評本案帖文內容時,指稍有歷史知識的人,都知黃的建議「不符史實、不合情理」,指他對國際政治生態無知。上訴方指,原審官一方面形容帖文幼稚、低質素,另一方面卻指其帖文被利用,令外國政客為其所屬國家的利益,以香港被壓迫為藉口,打壓及抵制中港。上訴方希望法庭考慮帖文內容天方夜譚、虛無飄渺,影響有限。至於原審官批評帖文內容扭曲歷史,上訴方指不見有扭曲之處,但尚能理解原審批評黃妖魔化中國政府。

律政司:帖文是否成功煽動他人非關鍵

律政司代表周天行指,按照《國安法》立法原意,「串謀罪行」應與「實質罪行」的量刑一致,而《刑事罪行條例》亦提到,法庭在考慮串謀罪的量刑時,要與「實質罪行」的嚴重程度相稱。至於上訴方指帖文影響有限,但相關帖文是否成功煽動他人並非關鍵,而是取決於發帖的目的。如果涉及使用社交媒體發帖,考慮到互聯網的廣泛程度,其刑責會更重。

47人案官裁 4 人屬首要分子
三級罰則不完全適用

翻查報道,民主派初選 47 人案中,高院 3 名指定法官裁定戴耀廷等 4 人屬於「首要分子」,以判囚 12 至 15 年為量刑起點,在認罪及協助控方減刑後,戴被判囚 10 年;區諾軒、趙家賢的刑期分別為 6 年 9 個月及 7 年。該案是香港首宗顛覆案,法官部分接納辯方立場,指被告面對的是串謀控罪,顛覆罪條文下的刑期分級有參考價值,但非完全適用。

上訴人被控串謀煽動分裂囚 5 年

葡萄牙籍上訴人黃煡聰(41 歲,英國皇家音樂學院教師),被控「串謀煽動他人實施分裂國家罪」,指他於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2 年 11 月 1 日(包括首尾兩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

案情指,被告為「香港獨立黨」主席,呼籲香港成為獨立國家,重返英聯邦。涉案的 42 則帖文提及眾籌軍費、向僱傭兵索取報價「摧毀政府勢力」。帖文又呼籲網上聯署,要求北約進攻深圳,營救「12 港人」和佔領香港,亦要求英國終止《中英聯合聲明》等。

原審法官練錦鴻批評,黃移民外地後理應已「效忠別國」、身在「安全之地」,但他煽動港人對中港的仇恨,鼓勵以暴力推翻香港政府和宣揚香港獨立,將案件訂為「情節嚴重」,以 78 個月為量刑起點。因應「呂世瑜案」案例,「情節嚴重」者刑期下限為 5 年監禁,故即使黃認罪,亦不獲全數減刑。

CACC92/2024